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東公(金)行罰決字〔2023〕4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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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公(金)行罰決字〔2023〕415號

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
2023年1月17日
http://gat.hubei.gov.cn/zfgk/document/detail/000d6890-be2a-44f8-9e54-76da493302cb

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公(金)行罰決字〔2023〕415號

違法行為人:ZHANG *********,男,年齡**歲,****年**月**日出生,普通護照號碼:*********,戶籍地:無法確查,現住址:無法確查,工作單位:(空白),違法經歷:無。

現查明ZHANG *********(中文姓名:張**)2016年04月16日取得美國國籍,在明知自己已喪失中國國籍的情況下,於2023年01月06日使用其應註銷未註銷的武漢居民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證號碼:***************)到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出入境窗口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澳門簽注一次,並提交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承諾書》等申請資料,完成證件受理。其行為違反《國籍法》第三條、第九條之規定,構成騙取其他出境入境證件。2023年01月11日被武漢市公安機關查獲。

以上事實有公安機關查獲經過、行為人陳述與申辯、美國普通護照及Q2簽證、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材料及承諾書複印件,出入境驗訖章、出入境記錄查詢截屏、外國人住宿登記查詢截屏,中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曾持中國護照和港澳通行證信息查詢截屏等證據證實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ZHANG *********(中文姓名:張**)已構成騙取其他出入境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違法行為人ZHANG *********處罰款叄仟元。執行方式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後,限被處罰人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農業銀行武漢東西湖支行繳納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西湖區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東西湖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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