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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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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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武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8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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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條例

(2016年5月26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劃定和調整

  第三章 控制和保護

  第四章 既有項目清理和處置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彰顯本市山水資源特色,防止城市無序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生態控制線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基本生態控制線,是指為維護本市生態框架完整,確保生態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生態保護範圍界線。

  第三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的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嚴格管控、有序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

  第四條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區分級負責,以區為主,部門聯動的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納入全市績效考核內容,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區域實行生態保護優先的績效評價。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生態項目建設、村莊搬遷和改造、既有項目清理和處置,並負責查處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等違法行為的組織協調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劃定、調整工作,組織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依法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

  (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

  (三)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項目投資管理以及生態補償的統籌協調工作;

  (四)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林地、綠地、山體、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綠化建設,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江河湖庫渠等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七)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資金的管理工作;

  (八)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農業產業發展、新農村建設的統籌協調和指導工作;

  (九)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村鎮建設的管理工作;

  (十)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違法建設,加強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出現新的違法建設;

  (十一)交通、文物、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自然生態系統,開展生態保育和生態修復,確保山體、水體、農田、林地、濕地、綠地等生態要素不受破壞,發揮其生態功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發展都市農業、生態旅遊等項目,建設宜居、宜業、宜游的美麗鄉村,促進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的合理布局。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門的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的宣傳和教育,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活動,對在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的公益宣傳,對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劃定和調整

  第十一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框架保護規劃,按照全市生態框架結構和各類生態要素的保護要求劃定。

  第十二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區域分為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實行分區管控。

  下列區域劃為生態底線區:

  (一)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郊野公園;

  (二)河流、湖泊、水庫、濕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護範圍;

  (三)山體及其保護範圍;

  (四)永久性綠地、生態綠楔核心區;

  (五)高速公路、快速路、鐵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設施的防護綠地;

  (六)其他為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需要進行嚴格保護的農田、林地、綠地、生態廊道、城市公園等區域。

  其他需要進行基本生態保護的區域劃為生態發展區。

  第十三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按照下列程序劃定:

  (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方案;

  (二)劃定方案應當徵求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意見,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三)劃定方案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意見修改完善後,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經批准的基本生態控制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第十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結合實際地形地貌,適時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後期校核,提高基本生態控制線的精確度。校核結果由市人民政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公布。

  第十五條 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得調整基本生態控制線。

  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局部調整的,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等上位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調整基本生態控制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區人民政府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示申請調整內容,徵求公眾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十五日;組織對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對環境影響和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調整申請,同時提供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公眾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以及論證和評估等方面的情況;

  (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調整申請進行審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組織編制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徵求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以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三)調整方案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意見修改完善,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生態底線區調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四)經批准的調整方案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因上位規劃修改需要調整基本生態控制線的,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程序執行。

  基本生態控制線涉及城市總體規劃等上位規劃強制性內容的部分,上位規劃未經修改的,不得調整。

  第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基本生態控制線規劃的查詢方式。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標識。

第三章 控制和保護

  第十八條 生態底線區內除下列確需建設的項目外,不得建設其他項目:

  (一)以生態保護、景觀綠化為主的公園及其必要的配套設施,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必要的配套設施;

  (二)符合規劃要求的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服務設施,鄉村旅遊設施;

  (三)對區域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道路交通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

  (四)生態修復、應急搶險救災設施;

  (五)國家標準對項目選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生態發展區內除下列確需建設的項目外,不得建設其他項目: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項目;

  (二)生態型休閒度假項目;

  (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務設施;

  (四)其他與生態保護不相牴觸的項目。

  按照前款第四項的規定確需在生態發展區內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當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水務、園林和林業等相關部門進行規劃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位於都市發展區內的區域,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位於都市發展區外的區域,應當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根據實際管理需要確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局部區域,還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編制和修改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保護生態要素、突出地方特色、促進綠色發展的原則,對生態保育、都市農業、生態旅遊等功能進行布局,統籌安排農村居民點,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控制要求,明確重大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布局。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優先保護鄉村生態環境,合理確定綠色低碳的鄉村發展模式,明確產業發展策略和村鎮體系,提出村莊保留、遷並和建設的具體措施,統籌生產生活配套設施、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三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建設,應當遵循低強度、低密度、高綠量的建設要求,合理控制建築高度,建築風格、形態、色彩等方面應當與周邊自然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周邊景觀風貌。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用地布局應當集約化、小型化;生態底線區內的項目選址應當避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生態廊道、山體、水體等重要生態敏感區域。

  第二十四條 公園、綠道等生態項目建設應當注重生態優先,加強對原有山體、水體、植被等生態資源的保護,按照適地適樹、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要求,優化林木結構,突出自然景觀和生態功能,拓展城鄉居民休閒空間,滿足城鄉居民休閒、遊憩、觀賞、健身等需求。

  第二十五條 村莊建設應當遵循提升生態價值、控制建設規模的原則,注重延續鄉村風貌特色和鄉村文化的保護傳承,將新農村建設與都市農業、鄉村旅遊業發展相結合,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第二十六條 確需在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當進行單獨選址論證。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規劃選址論證報告,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項目位置及建設控制要求。規劃選址在批准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七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確需建設的項目,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提出規劃條件前,應當報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確需建設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配套綠地率不得低於《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標準。

  第二十九條 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建設,湖泊、濕地、林地、綠化、文物、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更嚴格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既有項目清理和處置

  第三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統一標準,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既有項目進行清理,制定分類處置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制訂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既有項目,應當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原則,根據對生態影響的程度,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生態保護無不利影響的項目,可以按照現狀、現用途保留使用或者繼續進行建設;

  (二)對生態保護有不利影響的項目,由項目業主進行整改或者改變用途,逐步轉為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與生態保護不牴觸的適宜用途,或者依法予以置換;對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補償;

  (三)屬於違法建設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查處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確定保留的既有項目,不得改(擴)建,確需改(擴)建的,應當按照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新增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上述項目進行實時監管,確保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確定整改的既有項目,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出整改要求,項目業主應當按照整改要求制訂整改方案,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確定改變用途的既有項目,項目業主應當按照項目准入要求,轉型為都市農業、生態旅遊等與生態保護相適應的項目,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確定置換的既有項目,由區人民政府與權屬單位協商,將其置換至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區內,或者依法實施土地儲備。

  第三十六條 確定拆除的既有項目,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通過政府投資、企業投入和社會融資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基本生態控制線的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安排的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公園、綠道等生態項目建設;

  (二)村莊搬遷和改造;

  (三)既有項目的清理和處置;

  (四)基本生態控制線規劃和相關規劃的編制;

  (五)集中式污染防治設施和生態保護設施建設;

  (六)生態補償和生態修復;

  (七)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標識的設置和維護;

  (八)與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水務、農業、園林和林業等部門,按照政府引導、市場推進和社會參與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承擔生態保護責任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環境保護、水務、農業、園林和林業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訂有關生態補償的具體實施方案,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協調,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進行公園、綠道等生態項目建設的,可以在財政補貼、轉移支付、優先啟用發展備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探索建立公園、綠道等生態項目建設與配套項目准入、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掛鉤等激勵機制。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情況。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應當提供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新增建設項目和改(擴)建既有項目的相關資料。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組織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考核體系,將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納入對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考核不達標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對其第一責任人的定期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督察制度,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山體、水體、農田、林地、濕地、綠地等生態要素的保護情況,生態項目建設、村莊搬遷和改造、既有項目清理和處置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土地、環保、水務、城市綜合管理、園林和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單位和個人舉報的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受理、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查證屬實的,相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的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情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劃定或者調整基本生態控制線的;

  (二)對不符合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建設項目予以審批的;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既有項目清理和處置的;

  (四)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違法建設查處不嚴、處置不力的;

  (五)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行為,不按照規定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案件線索不按照規定移送的;

  (七)在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中推諉、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職責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山體、水體、農田、林地、濕地、綠地等生態要素破壞的,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負有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查處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中發現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應當按照職責進行調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的同時,對相關責任人應負的責任和處理意見提出建議,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追責的機關,由其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責任追究決定向社會公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資金的,收回已撥付的資金,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山體、水體、農田、林地、濕地、綠地等生態要素破壞的,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原狀,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破壞生態要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態要素,是指為構建城市生態框架體系,需要作為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要素的生態資源;

  (二)既有項目,是指在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之前,已經建成、正在建設或者已經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尚未建設的建設項目;

  (三)都市發展區,是指本市主城區以及主城區周邊城市化和工業化重點拓展的空間區域,其具體範圍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

  (四)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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