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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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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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武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6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8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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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2017年12月2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乾旱、大霧、霾、雷電、大風、冰雹、高溫、低溫、冰(霜)凍、寒潮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植物病蟲害、環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科學防禦、統籌協調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分類處置、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氣象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發布,人工影響天氣及科普教育等經費支出。

第五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組織協調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具體工作機構(以下稱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開展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氣象災害防禦協理人員,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明確氣象災害防禦信息人員。協理人員和信息人員在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管理、氣象災情收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和氣象科普宣傳。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及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門應當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公眾氣象災害防禦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八條 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相關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應用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培養氣象專業人才,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及相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並予以公布。

第十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轄區氣象災害的特點、風險評估結果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編制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作為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要求。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訂並完善本轄區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國土規劃部門應當保障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並將其納入城鄉公用設施用地範圍。

第十四條 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暴雨天氣預測信息,水務、水文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江河湖庫和水利工程調度,加強水利防洪工程的管理。水務部門應當做好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組織實施清淤疏撈,在涵洞、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置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 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大霧、霾天氣預測信息,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減少霾的發生。機場、港口、公路、航道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行業規定適時採取安全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大風天氣預測信息,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設施安全狀況進行檢查,採取防範措施。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戶外廣告設置人加強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園林和林業等相關部門、供電企業及相關單位應當對各自管理區域內的林木、供電線路等採取避險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高溫天氣預測信息,供電企業應當做好供電準備、電網運營監控和電力調配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落實防暑降溫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少或者停止高溫時段戶外露天作業。

第十八條 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冰凍天氣預測信息,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對道路、橋梁融雪防凍工作進行科學調度,做好道路結冰防範,採取相應除冰融雪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增加上路執勤的警力,組織疏導交通,適時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供水企業應當做好供水機電設備運行維護、供水管網防凍工作,確保冰凍條件下供水設備和管網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及相關部門,綜合考慮地理位置、行業特點等因素,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禦職責:

(一)制訂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二)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員,組織實施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氣象災害防禦檔案,確定防禦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對氣象災害隱患進行排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五)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實施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重點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評估的要求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工程項目範圍,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橋梁、隧道、高速公路、山區、湖區、景區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增設氣象監測站(點),提高氣象監測設施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聯合監測,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和預警系統。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維護和氣象災害監測信息整合、交換、共享。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開放氣象數據接口;其他相關部門所屬的氣象監測站(點)和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協理人員、居民(村民)委員會的氣象災害防禦信息人員和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旅遊景區(點)、集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台(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

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廣播、高音喇叭、顯示屏等多種方式,及時將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遞給受影響人員。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制,成立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適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九條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應急避險、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主動了解氣象災害信息,在暴雨、大風、大霧、高溫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合理安排出行計劃,儲備必要的生活用品,採取相應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氣象災情,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及民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傳播虛假或者非法獲取的氣象災情信息。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網絡等媒體應當刊播氣象防災減災公益廣告及科普宣傳知識,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鼓勵志願者、志願者組織根據自身能力,參加氣象災害防禦科普宣傳、應急演練,有序參與醫療救助、心理疏導和災後重建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在教育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的指導下,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定期開展科普宣傳、應急演練等活動,培養和增強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提高其應對能力。

第三十四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氣象災害風險保險業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保險機構發展氣象災害風險保險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未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四)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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