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職銀青階準文資賜紫例不得奏為州縣官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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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職銀青階準文資賜紫例不得奏為州縣官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1

諸道奏薦州縣官,前銜內有賜紫金魚袋。先於長興元年敕,州縣官若循常例,十六考方得敘緋。儻或已佩金章,固難卻為令錄。必若藉其才器,則可別任職資。文資官結銜內已有金紫,尚不許薦為州縣官,其武職銀青階,亦宜條理。諸道詳文資賜紫例,不得奏為州縣官。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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