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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義和、陳志、陳常兵爆炸、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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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義和、陳志、陳常兵爆炸、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8年第3期。

被告人段義和,男,1946年1月17日出生,原系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屆山東省人大代表,第十三屆濟南市人大代表。2007年7月16日,被依法罷免全國、省、市人大代表職務。2007年7月16日,因涉嫌爆炸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志,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原系濟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三大隊副大隊長。2007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7月16日,因涉嫌爆炸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陳常兵,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原系濟南市市中區玉函南區「利達」汽修廠(個體)業主。2007年7月18日,因涉嫌爆炸犯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段義和、陳志、陳常兵涉嫌爆炸犯罪一案,由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於2007年7月10日立案偵查。2007年7月14日,該案變更管轄,由山東省公安廳立案偵查。2007年7月20日,山東省公安廳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7年7月19日,段義和涉嫌的受賄犯罪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07年7月22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2007年7月20日和22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交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併案辦理。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後,於2007年7月21日和22日告知了段義和、陳志、陳常兵有權委託辯護人等訴訟權利,並在法定期限內訊問了段義和、陳志、陳常兵,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7年7月25日,淄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段義和、陳志、陳常兵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爆炸罪

被告人段義和於1993年至1995年在山東省聊城地區掛職地委副書記期間,與賓館女服務員柳海平相識。1997年段義和利用職權將柳海平安排到濟南市工作,並與其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期間,柳海平不斷向段義和提出種種要求,段義和逐漸對其厭煩而又難以擺脫。2007年2月以後,段義和與侄女婿被告人陳志多次密謀,企圖以製造交通事故、偽裝搶劫等方式,致柳海平傷殘,使其失去糾纏能力,最終商定採用爆炸方法。為此,段義和向陳志提供了柳海平的工作單位、住宅地址、個人照片、房門鑰匙、汽車遙控器等物品。陳志找到被告人陳常兵,告知其犯罪意圖,陳常兵同意幫助實施。2007年3、4月,陳常兵向陳志提出可以使用遙控爆炸的方法,並商定由陳志負責準備炸藥、雷管,陳常兵負責製作遙控爆炸裝置。陳志將此方法告訴段義和,段義和同意並親自向他人索要炸藥未成。2007年4、5月,陳志向廉德金(另案處理)索要了5枚雷管和約2公斤硝銨炸藥,陳常兵用汽車舊防盜器製作了遙控裝置。兩人進行了兩次試驗,均引爆成功。此後,陳志、陳常兵共同製作了作案用的遙控爆炸裝置。在段義和的催促下,2007年7月9日17時許,陳志與陳常兵二人攜帶爆炸裝置到濟南市國土資源局附近柳海平的停車處,由陳志用遙控器打開柳海平的車門,將爆炸裝置塞入駕駛員座位下。後二人駕車跟蹤下班回家的柳海平。17時30分許,當柳海平駕車行至濟南市市中區建設路52號附近時,陳志用遙控器引爆炸藥,致柳海平當場被炸死,同時,致兩名過路的群眾受傷,柳海平所駕車輛與一輛行駛至此處的出租車毀損。作案後,陳常兵開車與陳志逃離現場。陳志將遙控器和手機砸毀並沿途丟棄,回到家後其打電話告訴段義和「事已辦好」。

二、受賄罪

(一)2000年11月至2005年春節期間,被告人段義和利用擔任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原濟南市姚家鎮黨委書記李平職務晉升提供幫助,9次收受李平所送人民幣19.5萬元、消費卡3.5萬元,實際占有李平指使濟南市歷下區村鎮建設開發公司購買的桑塔納轎車一輛,共計折合人民幣377427.28元。

(二)2001年和2004年8、9月,被告人段義和利用擔任濟南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原濟南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田莊晉升為濟南市建設委員會主任提供幫助,2次收受田莊所送人民幣3萬元、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幣16553.55元),共計折合人民幣46553.55元。

(三)2002年至2006年春,被告人段義和利用擔任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原濟南市高新開發區副主任昝金平個人工作調動、晉升為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室主任及其子工作調動等事宜提供幫助,7次共收受昝金平所送人民幣8萬元。

(四)2005年,被告人段義和利用擔任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山東瑞境置業公司取得瑞境皇冠水岸小區建設開發提供幫助,2005年3、4月和2006年11月,2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劉幼華所送人民幣共計50萬元。

(五)2005年3、4月,被告人段義和利用擔任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受原濟南市歷下區委副書記李平之妻韓美芹之託,為使李平從輕受到刑事處罰及不退交贓款提供幫助,3次收受韓美芹所送人民幣3.2萬元。 (六)2006年至2007年3月,被告人段義和利用擔任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原齊河縣委書記李風臣職務晉升及工作調動提供幫助,3次收受李風臣所送人民幣3.2萬元。

(七)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段義和利用擔任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向原歷城區委書記郭作貴索取人民幣5萬元。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被告人段義和財產中有折合人民幣1183415.59元的款物,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007年8月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審理認為:

被告人段義和、陳志、陳常兵採用爆炸方法,在下班高峰期間、市區交通要道上作案,當場炸死被害人柳海平,還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兩輛轎車報廢的後果,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爆炸罪。段義和、陳志、陳常兵在爆炸犯罪活動中,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段義和身為高級領導幹部、陳志身為公安幹警,採用爆炸方式殺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陳常兵雖系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段義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非正常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段義和有1183415.59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段義和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罪名成立。段義和犯數罪,應依法數罪併罰。

2007年8月8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段義和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陳志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陳常兵犯爆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段義和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和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予以追繳;被告人陳常兵作案所用車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段義和、陳志、陳常兵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7年8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2007年8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段義和、陳志、陳常兵的上訴,維持原判。

2007年9月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段義和、陳志被依法執行死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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