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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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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用)
2016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起訴狀

原告:×××,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寫明職務),聯繫方式:……。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訴訟請求:

……

事實和理由:

……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訴狀副本×份


起訴人(公章和簽名)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制定,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用。

2.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起訴時已經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委託訴訟代理人基本信息。

4.被告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等信息。

5.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6.起訴狀應當加蓋單位印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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