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十八年南京特別市特種建設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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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八年南京特別市特種建設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18年10月5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8年(1929年)10月5日於南京特別市
公布於民國18年10月29日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5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2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南京特別市市政府,為興辦首都自來水工程及建築市民住宅之用,特募集公債,定名為中華民國十八年南京特別市特種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三百萬元,以二百萬圓興辦自來水工程,以一百萬圓建設市民住宅,不得移作別用。

第三條

  本公債年利定為八釐。

第四條

  本公債以本市車捐及市產收入為還本付息基金,由財政局依照還本付息表,按月如數撥足專款存儲,以備照付。

第五條

  本公債每年付息兩次,於六月末日及十二月末日為付息之期。

第六條

  本公債自中華民國二十年起,分十年還清,每年於六月末及十二月末日各抽籤還本十五萬圓,至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二月末日全數還清,但市財政充裕時,得提前縮短償還期限。

第七條

  本公債之用途及基金,應組織監督用途委員會及基金保管委員會,監督保管之。
  前項委員會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八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千圓、百圓、十圓、五圓四種,為無記名式。

第九條

  本公債之最低發行價格,定為百分之九十八。

第十條

  本公債以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起至十二月止為發行期間,在此期間內應募者一律預扣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以前之利息,均自交款日計算。

第十一條

  本公債得隨意買賣抵押及作本市市民銀行之保證準備金,各機關公務上之保證金或擔保品,到期本息票並得為本市納稅之用。

第十二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由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之銀行及本公債經理處經理之。

第十三條

  本公債每屆抽籤時及還本付息前,由審計部、財政部及南京商會各派一人蒞場監視,並稽核本息基金與帳簿。
  本公債抽籤時,持票人及市民均得自由參觀。

第十四條

  對本公債債票,有損毀信用或偽造行為者,送交法院依法治罪。

第十五條

  本公債由市政府財政局發行,其細則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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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中華民國十八年南京特別市特種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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