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演義/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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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民國演義
◀上一回 第三十四回 踵事增華正式受任 爭權侵法越俎遣員 下一回▶

  卻說中華民國二年十月十日,正值國慶令節,全國行慶祝禮,又經袁總統正式蒞任,越覺錦上添花,喜氣洋溢。老袁強迫選舉,正為此日。當由國務院通告禮節,定於十月十日上午十時,前稱國慶為雙十節,此次應改呼三十節。大總統正式就職於太和殿。這太和殿的規模,很是弘敞,從前清帝登基,以及元旦誕辰,受百官朝賀,統在這殿中行禮,袁總統就此受任,分明是代清受命的意思。一語道破。是日,殿中已灑掃清潔,佈置整齊,陳設華麗,一班伺候人員,早已穿好大禮服,趨向殿前,按班鵠立。好容易待至十時,方見大禮官入殿,導著一位龍驤虎步的袁總統,徐步而來。兩旁奏起國樂,鏘鏗雜沓,諧成一片;接連是殿門外面,遠遠的鳴炮宣威,共計一百另一響。袁總統步上禮台,中立南向。侍從各官,聯步隨登,站立左右,國樂暫止。侍從官捧進誓詞,由袁總統宣讀告終,即有慶祝官趨至北面,行謁見禮,向袁總統一鞠躬,袁總統倒也答禮。侍從官再進宣言書,袁總統又照書宣讀。讀畢,慶祝官再行慶祝禮,向袁總統三鞠躬。袁總統也答禮如儀,樂又再作。掌儀官引導慶祝官退就接待室,大禮官引導袁總統還休息室,樂復暫止。既而大禮官出殿,接引外賓入禮堂,序次排立,復請袁總統出蒞禮堂,南向正立。樂奏三成,袁總統再就禮台,由外交總長孫寶琦,邀同各國公使,及參隨各員,至禮台前,行鞠躬禮,袁總統也鞠躬相答。領銜公使代表外交團,宣讀頌詞,滿口是愛皮西提,經翻譯員譯作華文,方可作為本書的詞料。詞云:

    君現被舉中華民國大總統,本領銜公使代表外交團,來述慶賀之忱。新政體建設以來,此為第一次集會於中國正式慶日,藉此各國公使,請大總統深信所祝,於此選舉君為正式大總統,能為中國開始一新幸福時代之先步,且恪守條約及各項成例,不但能維持中國之平和,保持民國政府之穩建,並能保國內富饒之發達。各國於此舉亦利助成,依中國情形如是,定望各本國政府與貴國政府,所有今日幸結接洽,將必日益親密,諒於此情。各國公使,必承大總統貴重協助,外交團於今日欣祝大總統政治丕益,大總統福躬康樂!

  領銜公使讀畢頌詞,袁總統亦親誦答詞道:

    今日貴公使以本大總統被選為中華民國大總統,代表各公使惠臨稱賀,並承貴公使以被選正式總統,為中國開始新幸福之先步,致詞推許。本大總統感謝之忱,實為無量。本大總統深願履行條約,循守成例。與友邦敦睦,為唯一之基礎,前在臨時政府期內,固已早有明證,此後尤當竭其綿力,俾本國政府,與貴各國政府聯絡之感情,懇篤之交誼,日益親密,有加無已。本大總統以保持和平,秩序發達,經濟信用,為作新宗旨,貴各國公使熱誠贊助,樂觀厥成。本大總統深信彼此睦誼,即為他日永久不渝之徵也。順祝貴各國暨貴各公使綏福無疆!

  袁總統讀一句,翻譯員亦譯述一句,隨讀隨譯,一氣讀完。各公使均表滿意,即率參隨各員,復向袁總統鞠躬。袁總統答禮畢,各公使再行私覿禮,由大禮官依次引見,個個與袁總統握手,繼以鞠躬。袁總統一一答禮,外交團退赴接待室。大禮官又導入清室代表世續,與袁總統相見,所有禮節,及彼頌此答,大致與各國公使相同。世續退後,大禮告成,伺候各官,循例三呼,國樂以外,雜以軍樂,彷彿有鳳凰來儀,百獸率舞景象,引用《虞書》,妙不可階。袁總統緩步下台,退至休息室小憩。是時袁總統心中應該快樂,吾謂其尚未滿意。約一小時,陸軍總長段祺瑞,戎服趨進,請袁總統蒞天安門閱兵;袁總統又囑外交總長孫寶琦,邀請各國公使,及清室代表,同往校閱。各公使等自然樂從,於是袁總統前行,各公使等後隨,還有一班伺候官員,魚貫而出,統至天安門。門前早有座位設著,袁總統坐中,外賓坐左,陸軍外交等坐右,一聲令下,萬卒齊來,先向上座參見,行過軍禮,然後按著步伐,排齊行伍,把平時練習的技術,當場試演,儼然得心應手,純熟無比。各公使卻也稱賞,袁總統格外嘉慰,越覺得笑容可掬,滿面春風。驕態已露。至閱兵禮畢,座客盡散,袁總統即由天安門外,乘著禮車,返總統府去了。

  到了下午,由總統府頒發命令,世續、徐世昌、趙秉鈞,俱特授勛一位。世續係清室代表,如何也授勛一位。朱瑞、蔡鍔、胡景伊、唐繼堯、閻錫山、張鳳翽,張錫鸞、倪嗣衝、張鎮芳、周自齊、陳宦、湯薌銘,均授勛二位。蔣尊簋、孫毓筠、莊蘊寬,均授勛三位。張紹曾、陸建章,均授勛四位。屈映光授勛五位。王家襄、章宗祥,均給予一等嘉禾章。王家襄身為議員,得給嘉禾章,可見前回擬舉袁氏,寓有隱衷。林長民、張國淦、施愚、王治馨、治格,均給予二等嘉禾章。顧鼇給予三等嘉禾章。廕昌給予一等文虎章。趙惟熙、陳昭常、宋小濂、張廣建、唐在禮、張士鈺、袁乃寬、李進才、江朝宗,均給予二等文虎章。總算賞賚優渥,內外蒙恩。還有一種可喜的事件,自美洲各國,承認中華民國後,歐洲諸國,尚是彷徨卻顧,不肯遽認,至此聞正式總統,已經就任,於是俄、法、英、德、奧、意、日本,及比、丹、葡、荷、瑞、挪等國,各於袁總統蒞位這一日,齎致外交部照會,承認中華民國,願敦睦誼;且由內務部農林部工商部交通部,特頒通告,凡公共遊玩等所,一律開放三日,任人遊覽,免收券費,大約是與民同樂的意思。應加斷語,均為後文改圖帝制伏筆。嗣是黎副總統及各省都督、民政長、將軍、都統、副都統、辦事長官、經略使、鎮邊使、宣撫使、鎮守使、宣慰使等,無不上書肅賀,各表歡忱。又由國務院電達武昌,道賀黎副總統正式就職。各省官吏,亦通電致賀。是時黎元洪已辭去江西兼督,保薦李純署任,惟督鄂如故。他本是隨遇而安,無心營兢,正式副總統一職,得不足喜,失不足憂,所以人家賀他,他只淡淡的答謝數語,也並沒有甚麼隆禮舉行,只是吾行吾素罷了!黎之卒得保身,全虧是著。

  且說大總統選舉法,自憲法會議議決,即直接宣佈,並未經過袁政府手中。當時袁總統未免懊惱,以為國會專制,連自己的公佈權,都被奪去,將來制定憲法,均須由國會取決,事事不能自主,反做一個傀儡,如何了得。但因正式就職的期間,已預定在國慶日,倘或為此爭議,勢必選舉延遲,辜負此良辰佳節,豈不可惜?自己尚未當選,已預定就職期間,真可謂滿志躊躇。所以暫時容忍,就援照國會咨文,將總統選舉法全案,刊登政府公報,即日宣佈。至就任以後,遂咨照憲法會議,爭回公佈權,統共不下二千言,由小子節錄如下:

    為咨行事,查臨時約法第十九條,內載參議院之職權,一,議決一切法律案;又第五十四條,內載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又第二十二條,內載參議院議決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佈施行,又第三十條,內載臨時大總統公佈法律各等語。凡此規定,均屬前參議院在約法上議決法律,及制定憲法之職權範圍。民國議會成立以來,依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民國憲法未定以前,臨時約法所定參議院之職權,為民國議會之職權,則民國議會,無論係議決法律事件,抑係制定憲法事件,皆應以臨時約法暨國會組織法所定程序為準,實無絲毫疑義。乃本年十月五日,准憲法會議咨開:大總統選舉法案,業於十月四日,經本會議議決宣佈,並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為此鈔錄全案,咨達大總統,即希查照飭登等因前來。本大總統當以民國議會,前經議決,先舉總統,後定憲法,係為奠定民國國基起見。本月四日,憲法會議議決大總統選舉法案,來咨雖僅止聲明議決宣佈,並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等語,顯與臨時約法暨國會組織法規定不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論,內憂外患,紛至沓來,友邦承認問題,又率以正式總統之選舉,能否舉行為斷,是以接准來咨,未便過以臨時約法及國會組織法相繩,因即查照來咨,命令國務院飭局照登。惟此項咨達飭登之辦法,既與約法上之國家立法程序,大相違反。若長此緘默不言,不惟使民國議會,蒙破壞約法之嫌,抑恐令全國國民,啟弁髦約法之漸。此則本大總統於憲法會議之來咨,認為於現行法律及立法先例,俱有未妥,不敢不掬誠以相告者也。查民國立法程序,約法暨國會組織法,定有明文,一為提案,二為議決,三為公佈,斷未有但經提案議決,而不經公佈,可以成為法律者,大總統選舉法案,若為法律之一種,則依據臨時約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之規定,當然應由大總統公佈。若為憲法之一部,則依據臨時約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雖應由民國議會制定,然制定權行使之範圍,仍應以國會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起草權,第二十一條之議定權為標准,斷不能侵及於臨時約法第二十二及第三十條之公佈權。憲法會議,以此項宣佈權,乃竟貿然行使,其蔑視本大總統之職權,關係猶小,其故違民國根本之約法,影響實巨。本大總統此次飭局照登,設我國民起而責以放棄職權之咎,固屬百喙莫辭,而我最高立法機關,乃置現行約法及國會組織法於不顧,竟使本大總統不得不出於放棄職權之一途,恐亦非代表國民公意者所應出此也。何不早說?豈至此方才省悟乎?況民國肇造,二年於茲,憲法未施行以前,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民國元年,前參議院議決臨時約法時,業於是年三月十一日,咨送臨時大總統公佈有案。而臨時約法第五十六條,並定有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各明文。夫與憲法效力相等之約法,既經前參議院議決咨送大總統公佈於前,則依照民國立法之先例,無論此次議定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或將來議定之憲法案,注意在此條。斷無不經大總統公佈,而遽可以施行之理。總之民國會議,對於民國憲法案,只有起草權及議定權,實無所謂宣佈權,此為國會組織法所規定,鐵案如山,萬難任意搖動。究竟本月五日來咨所稱飭登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是否即應依照約法公佈施行之規定辦理?將來民國會議制定憲法案,應否依照國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起草議決為限。事關立法權限,亟應諮詢國會,從速答復,相應咨行貴會查照,依法辦理可也。此咨。

  憲法會議中,接到此咨。統說是直接宣佈,係各國通例,原無庸經過總統手續;且因憲法草案,正在裁定,大家悉心斟酌,忙碌得很,也無暇特別開議,答復總統。老袁靜待兩日,並不見有復文,遂欲越俎代謀,特飭國務院派員干涉。適值憲法起草委員會,開憲法草案三讀會,突有八人陸續趨入,據言奉大總統令,來會陳述意見,並齎達總統咨文,請憲法會議查照施行。看官你道這八人為誰?就是施愚、顧鼇、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余棨昌八人。一面遞交咨文,由會中人員公閱,其文云:

    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會議起草及議定,迭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惟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於關係國家根本組織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制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為消息,大總統既為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首,於關係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於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餘,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己於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於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非忠於民國之素志。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於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飭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鼇、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達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相應咨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此咨。

  會中人員閱畢,便語八委員道:「民國立法,權在國會,不受行政部干涉。諸公來此,未免違法,還請轉達總統,收回成命。」八委員齊聲道:「大總統尚有咨文在此,請諸君再閱,便可分曉。」言畢,又遞交咨文一紙,由眾議員續覽一周,都不覺搖起頭來。小子有詩詠袁總統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議圍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國會從今莫語哤。

  欲知咨文中如何說法,容待下回再詳。


  前半回敘袁氏正式就職,盡舉當時禮節,揭出紙上,見得袁總統威儀烜赫,比前臨時總統,已覺不同,即隱為後文帝制伏筆。後半回迭錄兩咨文,無非為推倒共和,改圖專制張本。袁氏以國家憲法,定諸國會,一切不能自主,所以力爭公佈權,並遣八委員干涉立法,曾亦思今日之中華,固已為民主國體乎?既曰民主,則主權應操之於民,總統不過一公僕耳,烏得妄爭主權耶?總之袁氏為帝之心,憧擾於中而不能自已,一經諸事順手,便逐漸發現出來,作者不肯輕輕放過,故有聞必錄,無隱不揚,若徒以抄胥目之,蓋亦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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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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