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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演義/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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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民國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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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卻說十九省將軍,及張巡閱使、龍鎮守使等,聯電中央,力請拒約。袁總統不得不答,當有復電宣佈文:

    電呈均悉。立國於此風雲變態無常之世界,必具有一種自立不挫之精神,有自立不挫之精神,人雖謀我,焉能亡我?民國肇造,如初生之孩,資人扶助,庶無顛倒之患。各省將軍受任以來,皆能以擁護共和為己任,熱誠愛國為前提,洵民國之幸也。本大總統受國民之付託,惟有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對於國家存亡重要之關係,詎敢忽略?仍是欺人語。日來中外對於中日交涉,尤多猜疑,忐忑不安,國民愛國之熱誠,於此可見。惟天下自有公理,無論如何艱難解決之問題,持以公理,自能剖決。如金雖堅,煉之以火,未有不熔。但天下之大患,防不勝防,往往防之於此而漏之於彼,今日危難,不止一端,要惟同心相濟,合力進行。而保護外人,尤宜謹慎,我盡東道之誼,斯無釁隙之生,誤會消滅,國交鞏固,各將軍勿為疑似之言所動,是所至盼!

  越數日,又有一告誡的電文云:

    近來關於中日交涉,政府接到各省將軍及師長等電報多起,均有所獻替。此項電文,具征公忠。惟該將軍既屬軍職,自應專致力於軍事,越俎代謀,實非所宜。現在政府正殫精竭能,以解決此目前所遇之問題,雖不敢謂事事能取信於國民,但國家之利益,斷無不保護惟謹。該將軍等正宜盡心軍事,不必兼顧外交。須可令爾秘密賣國!如有造謠生事者,仰該將軍協同地方官禁止,至要勿誤!

  此外又有數電,無非說是:「中日協商,漸就和平,可無他虞。各將軍巡按使,總宜勸諭人民,持以鎮靜,一俟交涉解決,自當宣佈內容」云云。就是外交部總次長,亦有公電傳達,略稱:「前後會議,已歷多次,現日使已允將條件寄回政府,請示修正,暫停談判。昨至十三次會議,知全案確已修正,當即通融磋商,以期和平解決。京中報紙,及外間謠傳,統屬無憑,必待全案公佈,是非乃定」等語。各省大吏,及全國志士,接閱此等電文,才把一種激昂憤勇的氣概,稍稍恬退。究竟日本是否讓步,政府能否力爭,大家還是疑信參半。

  嗣經交涉了結,才識當時會議的情形,由小子依次演述。自初次談判以迄第七次談判,彼此爭辯,茫無頭緒,上文已約略敘明。至第八次會議,乃是三月九日,談判進行,逐條討論。陸總長徵祥,先提出第一號第一條,須俟至歐戰平定,加入講和大會,再行定議。且聲言中國政府,如承認第一條,須以交還膠澳為對待條件。日使日置益道:「我國用兵膠澳,損失頗多,理應如何解決?」陸徵祥答道:「自貴國用兵青島,敝國人民,損失甚巨,應向貴國索償,難道還轉加敝國嗎?且戰事已平,所有稅關郵電,應照向來辦法辦理,軍用鐵路電線,即行撤廢,租界外軍隊,先行撤回。到膠濟交還時,租界留兵,亦應盡行撤去。」日置益微笑道:「有這許多條件麼?現且暫從緩議。請問這第一號第二條,是否允諾呢?」議入第二條。陸徵祥道:「第二條麼?敝國允自行聲明,不將山東沿海及島嶼讓與他國。」日置益道:「第三條呢?」入第三條。陸徵祥道:「第三條所說煙、濰或龍濰鐵路,倘德國允拋棄借款權利,當先向貴國資本家商借;就是第四條商埠問題,敝國允自行添開罷了。」第三、四條,接連表過。日置益道:「第一號共計四款,據貴總長意見,當轉達敝國政府,請示定奪。惟第二號的條件,須完全允諾為是。」陸總長道:「旅順、大連灣的租借期,及南滿洲的鐵路權,前清已有成約,當可商量。惟安奉鐵路,與該數處情形不同,不能援以為例。」議及第二號第一條。日置益忿然道:「旅順、大連等處,不過連類帶及,此條注意,實為安奉鐵路,若安奉鐵路的租借期,不肯允諾,何容向貴國要求?」陸總長再三辯論,日置益只是不從,嗣且攘臂起座道:「此條不允,無須別論,當決諸兵力便了!」又肆恫喝。曹汝霖插口道:「貴公使何必動怒,總可和平議決。」日置益道:「這條不允,那條又不允,教我如何答復政府?且敝國上下,憤激得很,如不達目的,就使勞師費餉,亦所不惜。本駐使為全國代表,若事事通融,豈不要受全國唾罵麼?」陸總長到了此時,只得答應下去。日置益方才復座,問及第二三條。陸總長道:「南滿洲可添開商埠,貴國人民,可與敝國合辦農懇公司,若欲內地雜居,及土地所有權,是與我主權有礙,貴國政府,向來聲言保全中國領土,此條件似違初意。」日置益道:「我國並不要占你土地,不過令人民營業,較為便利罷了。」明是殖民,何得謂非占我領土?曹次長又應聲道:「如貴國人民,欲雜居內地,須歸敝國管轄,貴國應撤回領事裁判權。」日置益又復搖首。陸徵祥道:「且先議下文各條。擱過第二條,轉入第四、五、六、七各條。第四條的開礦權,除已探勘及開採各區,准可通融,惟須按照中國礦業條例辦理,第五條略加更改,如敝國需借款造路,或抵借外債,可先向貴國資本家商議。第六條南滿洲的顧問,盡先聘用貴國人,東部內蒙古,殊不適用。第七條吉長鐵路,應改為全路借款,重訂合同。」日置益聞言,又勃然道:「第二號的要點,實在二、三兩條,餘外尚是枝葉,貴政府不允照辦,敝政府萬難容忍。就是這第三號的漢冶萍公司問題,與敝國人民有密切關係,倘貴政府倡言充公,或提議國有,或借第三國為抵制,實與敝國投資家,生出無窮危險,貴國亦須絕對承認此約,方免後慮。」陸徵祥道:「敝國政府,當聲明不充公,不國有,不借用第三國外資,可好麼?」說明第三號第一條。日置益道:「第二條應如何解決?」陸徵祥道:「這條是又礙領土權,不便承認。」日置益復道:「第四號第五號呢?」陸徵祥遲疑半晌道:「均不便承認。」撇去第四、五兩號。日置益向外一望,天色已暮,便道:「貴國太無誠意,看來此事是難了呢。」言畢,即起身別去。

  過了一兩日,聞日政府調集海軍,準備出發,一面借換防為名,增派陸兵至山東、奉天,大有躍躍欲試的形勢。袁政府未免心慌,只得質問增兵理由,再請日置益商議,迭經三次,無非為南滿洲、東內蒙及漢冶萍公司諸條件,雙方仍然未決。日置益乘馬馳回,馬忽躍起,竟將日置益掀下地來。虧得馬夫將馬帶住,日置益才保全性命,但左足已是受傷,由僕役異入使館,臥牀呻吟去了。人不如馬。袁總統聞日使受傷,當遣曹次長汝霖,向日本使署問疾,備極慇懃,日置益總算道謝,並言:「日政府已停止派兵,只中政府須顧全邦交,毋再固執」等語。曹汝霖又道:「貴公使近患足疾,且待痊後再商。」日置益道:「敝國政府,日望貴國允諾,令我急速辦了,我適患傷足,病不能行,還請貴政府原諒,會議地點,改至敝署方好哩。」曹汝霖道:「且請示總統,再行報命。」於是珍重而別。

  越二日,日置益請參贊小幡為代表,至外交部為非正式會議,且約至日使署續議期間。陸總長以為未便,小幡不從,乃訂定三月二十三日,開第十三次會議。屆期陸、曹二人,同往日本使館。日置益尚高臥未起,兩人忍氣吞聲,不得已至病榻前,與日置益晤商,世人稱為榻前會議,便是此舉。可恥!可歎!日置益坐在牀上,向陸總長道:「本駐使已奉政府訓令,第一號准示通融,第二號應一律求允,但敝政府為友誼起見,亦格外讓步。內地雜居的日人,可服從中國警章稅課,惟須由救國領事承認;若關於土地訴訟等項,可由兩國派員會審;土地所有權,改為永租。這是已讓到極點,不能再讓了。」承情之至。陸徵祥再請修正,日置益頻頻搖首,且要求三四五號允諾。陸徵祥告辭道:「且回去陳明總統,再議何如?」日置益點首示允。嗣後復在榻前會議兩次,至日置益足疾漸愈,稍能起行,又在日使館會議三次,都是因南滿洲問題,中國允日人選採礦產九處,且開放滿洲商埠,供日人貿易,並允雜居置地,惟關係訴訟案件,應歸華官辦理。日置益未肯允從。

  轉瞬間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會議,所議仍為南滿洲雜居問題,終未解決。越二日,又來會議,提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因關係主權,婉詞謝絕。又越二日,復開會議,仍要求解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答言:「貴國軍械精良,不能受條約拘束,餘難置議」云云。日置益終不肯稍讓。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復要索東蒙問題,應由中國予以南滿相同的利益。陸徵祥初未肯允,嗣允在東蒙開闢數處,日置益終未滿意。臨行時,且謂:「討論已畢,不消再議,本駐使當詳復政府,候令施行罷了。」這已是第二十四次會議,自散會後,停議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復氣宇軒昂,乘著馬車,逕至外交部,由陸總長等迎入。略寫日使狀態,已覺氣燄逼人。日置益大言道:「現奉本政府訓令,將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貴國再不允從,也無庸多談了。」說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遞交陸總長,當由陸總長接閱,但見紙上寫著:

    第一號(第一款)仍前。(第二款)改為換文。彼此互換,因稱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凡在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第三款)修正。中國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自願拋棄煙濰鐵路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第四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為商埠。(附屬換文)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擬,與日本公使預先決定。

    第二號(第一款)仍前。惟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租借期,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為滿期。南滿鐵路交還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曆二千零二年為滿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載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疑。安奉鐵路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為滿期。(第二款)修正。日本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可得租賃或購買其須用地畝。(第三款)仍前。惟附帶聲明:前二款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將照例所領護照向地方官註冊外,應服從由日本國領事官承認警察法令及課稅。至民刑訴訟,日本人為被告,歸日本國領事官,中國人為被告,歸中國官吏各審判。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但關於土地之日本人,與中國人民事訴訟,按照中國法律及地方習慣,由兩國派員共同審判。俟將來該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時,如有關於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第四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已探勘或開採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准其探勘或開採。在礦業條例確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一)奉天省本溪縣牛心台石炭礦,本溪縣田什付溝石炭礦,海龍縣杉松崗石炭礦,通化縣鐵廠石炭礦,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縣起至本溪縣止,鞍山站一帶鐵礦。(二)吉林省南部,和龍縣採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窯石炭礦,樺甸縣夾皮溝金礦。(第五款)第一項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東三省南部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國允諾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第二項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將東三省南部之各種稅課(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關稅及鹽稅等類)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資本家商借。(第六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如在東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外國各顧問教官,盡先聘用日本人。(第七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為標準,速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將來中央政府,關於鐵路借款附於外國資本家,以致現在鐵路借款合同事項為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中國對案第七款)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行。關於東部內蒙古事項:(一)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之各種稅課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二)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三)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其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自擬,與日本國公使商妥決定。(四)如有日本國人及中國人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設工業時,中國政府應行允准。

    第三號修正。日本國與漢冶萍公司之關係人,極為密切,如將來該公司關係人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准。又中國政府允諾,如未經日本資本家同意,將該公司不歸國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第四號修正。按左開要領,中國自行宣佈,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換文。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如經明悉他外國並無異議,應將此權許與日本國。(換文第二案)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由日本國與向有關係此項借款之他外國,直接商妥以前,中國政府應允將此權不許與他外國。換文。中國政府,允諾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無論何國,概不允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處海軍根據地,又不准其他一切軍務上施設;並允諾中國政府,不以外資自行建設,或設施上開各事。

    第五號改為陸總長言明如下:(一)嗣後中國政府認為必要時,應聘請多數日人為顧問。(二)嗣後日本國臣民,願在中國內地,為設立學校病院,租賃或購買地畝,中國政府應即允准。(三)中國政府,日後在適當機會,遣派陸軍武官至日本,與日本軍事當局,協商採辦軍械,或設立合辦軍械廠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關於布教權問題,日後應再行協議。

  陸總長閱畢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這修正案中,有幾件還應酌商,最難承認的,是原文第五號,改為本總長言明。本總長前請撤銷五號,不便開議,經貴公使要求說明理由,方由本總長約略說及,提出數條,聲明不便允諾的情形。今貴政府修正案,斷章取義,誤為言明,本總長礙難承認。」日置益道:「這已是敝國政府最後的修正,務請允諾。如果全體同意,敝政府即可交還膠濟了。」仍是誘迫。陸總長道:「這非本總長所能專擅。」日置益道:「請即轉達貴總統,指日答復為要。」陸總長點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聞山東、奉天兩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軍艦,游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謠言益盛。經袁總統與陸總長等會議,復再行讓步,承認數條,拒絕數條,至第五號仍完全拒絕。當於五月一日提交日使,並說明無可再讓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後答復?」陸總長道:「這已是最後答復了。」日置益獰笑道:「照敝國的修正案,貴政府尚難承認,我國將行最後的手段了。請貴政府莫怪!」陸總長也無可置辭,彼此告別。不料日本果然厲害,竟提出最後通牒來了。這最後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書。即戰書譯文。小子有詩歎道:

    前車已覆後車師,來日大難只自知。

    試看扶桑最後牒,挾強脅弱竟如斯。

  欲知最後通牒的詳情,請至下回再閱。


  本回敘中日交涉之經過情形,歷寫口頭辯論,及書面修正,簡而能賅,不煩不漏,可為國民前車之鑒。且於外交總次長,忍辱狀態,及日使日置益威嚇手段,亦演寫大略,躍然紙上。即如袁總統告誡電文,亦錄敘篇首,中國不幸,遭此難題,極宜披示國民,共圖抵制,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許,是何理由?豈民主國之政策,應如是乎?袁政府不足責,而吾國民之恇弱不振,或虛憍無能,亦當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轍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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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演義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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