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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印發《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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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印發《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民發〔2018〕79號
2018年6月21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民政部網站

各境外非政府組織:

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工作辦法(試行)》已經民政部2018年第8次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按此辦理相關申請工作。

附件:1.境外非政府組織向民政部提出擔任其中國境內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

2.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情況表

3.民政部關於同意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函

民政部

2018年6月21日

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工作辦法(試行)

為規範境外非政府組織申請由民政部擔任其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的受理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以下簡稱《目錄》)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以下簡稱《辦事指南》)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受理範圍

境外非政府組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請由民政部擔任其登記設立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符合《目錄》規定由民政部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範圍要求。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組織向民政部提出擔任其中國境內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見附件1);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情況表(見附件2);

(三)《辦事指南》載明的設立登記所需提交的(2)-(11)項材料。

上述材料,如為外文需同時附中文翻譯件,所有材料需經公證、認證。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對其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受理申請

民政部自收到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作出決定的期限,並及時告知提出申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同意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以民政部名義在相關申請表上蓋章並向境外非政府組織出具同意函(見附3)。不同意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申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

民政部在審核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向境外非政府組織進一步了解核實有關情況。

四、其他事項

已在公安機關登記,並由民政部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按規定向民政部報送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事項和註銷登記的,應當按規定向民政部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前往公安機關辦理。

民政部受理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工作聯繫電話為:(010)58123284。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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