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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隆昌縣設立縣級隆昌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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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隆昌縣設立縣級隆昌市的批覆
民函〔2017〕7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17年4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文告/2017年/4月
收錄於《民政部文告》2017年4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隆昌縣設立隆昌市(縣級)的請示》(川府〔2016〕99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隆昌縣,設立縣級隆昌市,以原隆昌縣的行政區域為隆昌市的行政區域,隆昌市人民政府駐古湖街道大東街64號。隆昌市由四川省直轄,內江市代管。

撤縣設市各項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約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加強行政區劃調整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行政區劃調整有序穩妥實施。

民政部
201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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