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決定
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決定 民政部令第64號 2019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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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決定》已經2019年5月29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
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規定》(民政部令第51號)和《民政部規範性文件制定與審查辦法》(民政部令第42號)等相關規定,決定廢止以下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
(二)《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政部令第29號)。
(三)《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註冊辦法》(民政部令第33號)。
(四)《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
二、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將「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調整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決定有關事宜的通知》(民函〔2015〕71號)。
(二)《民政部關於做好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18〕134號)。
(三)《民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的意見》(民發〔2014〕263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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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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