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江西省撤銷樂平縣設立樂平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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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江西省撤銷樂平縣設立樂平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2〕1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9月21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關於撤銷樂平縣設立樂平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樂平縣,設立樂平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樂平縣的行政區域為樂平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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