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江西省撤銷樂平縣設立樂平市的批覆
外觀
民政部關於江西省撤銷樂平縣設立樂平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2〕1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9月21日 |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關於撤銷樂平縣設立樂平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樂平縣,設立樂平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樂平縣的行政區域為樂平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