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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湖北省枝城市更名為宜都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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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湖北省枝城市更名為宜都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8〕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8年6月1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枝城市更名為宜都市的請示》(鄂政文〔1997〕9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枝城市更名為宜都市。

民政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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