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民發〔2020〕116號 2020年11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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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民法典》規定,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等作出如下調整:
一、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四條第三款、第五章廢止,刪除第十四條第(五)項中「及可撤銷婚姻」、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撤銷受脅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中「撤銷婚姻」表述。
二、調整離婚登記程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當事人親自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處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
三、離婚登記檔案歸檔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建立離婚登記檔案、形成電子檔案。
歸檔材料應當增加離婚登記申請環節所有材料(含附件1、4、5)。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培訓。要將本《通知》納入信息公開的範圍,將更新後的婚姻登記相關規定和工作程序及時在相關網站、婚姻登記場所公開,讓群眾知悉婚姻登記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緊開展教育培訓工作,使婚姻登記員及時掌握《通知》的各項規定和要求,確保婚姻登記工作依法依規開展。
(二)做好配套銜接。要加快推進本地區相關配套制度的「廢改立」工作,確保與本《通知》的規定相一致。要做好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升級,及時將離婚登記的申請、撤回等環節納入信息系統,確保婚姻登記程序的有效銜接。
(三)強化風險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對《通知》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問題要有應對措施,確保矛盾問題得到及時處置。要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在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有關情況,要及時報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民發〔2015〕230號)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1.離婚登記申請書
2.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3.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4.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5.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6.離婚登記聲明書
7.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
8.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民政部
2020年11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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