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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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
民辦發〔2018〕8號
2018年5月26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

民辦發〔20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項目立項和評審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務和其他類項目管理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訓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民辦發〔2016〕7號)、《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級項目立項和評審辦法》(民辦發〔2016〕18號)、《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試行)》(民辦函〔2017〕173號)、《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民辦函〔2017〕172號)、《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級服務和其他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民辦發〔2017〕23號)、《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級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民辦發〔2017〕24號)同時廢止。

民政部辦公廳

2018年5月26日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範管理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公益金」)是指按國務院有關規定由財政部核定、民政部負責分配和管理使用的,專項用於社會福利和相關公益事業發展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

第三條  公益金使用應當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發行宗旨,主要用於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別困難人員等特殊群體提供服務的社會福利項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項目。具體包括:

(一)社會福利基本設施建設項目;

(二)社會福利服務項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訓等能力建設項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項目。

第四條  公益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公益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五條  公益金的使用管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要求實行歸口管理,並納入民政部權力清單,按照權力清單規定進行規範操作。

第六條  公益金預算分為民政部項目支出預算和補助地方支出預算兩部分。補助地方項目資金分配應當以因素法為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以下簡稱「福慈司」)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統籌協調單位,負責公益金預算管理。承擔匯總審核公益金預算、建立並管理公益金項目庫和評審專家庫、匯總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況、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相關制度、建設公益金項目管理平台、牽頭開展項目督查、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等職責。

第八條  規劃財務司(以下簡稱「規財司」)是公益金核撥單位,負責公益金的財務核算和規範管理。承擔公益金資金撥付、票據報銷、賬務處理、組織或指導涉政府採購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項目單位規範財務管理等職責。

第九條  歸口管理單位是公益金切塊資金具體管理單位,負責本業務領域切塊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職責包括:承擔本業務領域公益金項目的規劃及預算申請;承擔本業務領域民政部項目的指導和督促項目執行,擬定相關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等職責。

具體歸口業務和單位分工:民政部項目中,老年人福利類和殘疾人福利類服務項目由福慈司負責歸口管理;兒童福利類服務項目由社會事務司(以下簡稱「事務司」)歸口管理;培訓類項目由人事司負責歸口管理。

補助地方項目中,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方面的其他公益類項目由社會組織管理局歸口管理;老年人福利類、殘疾人福利類項目由福慈司負責歸口管理;兒童福利類及殯葬設施改造、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等方面的其他公益類項目由事務司歸口管理。

第十條  項目單位是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等公益金項目具體執行單位,負責公益金預算執行。承擔公益金項目預算編寫、組織預算項目具體執行、進行財務管理、配合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制定本單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職責。

第十一條  省級民政部門承擔補助地方項目資金在本地區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報告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等職責。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報審

第十二條  每年上半年,歸口管理單位按照本領域公益金項目規劃和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項目單位開展立項及項目論證工作,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要求項目單位報送預算申報材料。

補助地方項目資金由歸口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司局(單位)按照部重點工作部署,採用因素法等方式,按照人口、區域、財政困難程度、機構基數、工作績效、試點開展情況等因素,提出預算申報方案。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向歸口管理單位提交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福利彩票發行宗旨以及民政部確定的使用分配原則;

(二)屬於項目單位的職能範圍並符合促進事業發展需要;

(三)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劃;

(四)經費測算符合相關領域國家或行業標準,並從嚴把握,精打細算。

項目單位提交的預算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

(三)項目實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

(五)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

(六)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歸口管理單位應從資金使用範圍、測算標準、項目單位執行能力等方面進行認真審核,將通過審核的項目及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書面提交福慈司。

第十五條  福慈司對歸口管理單位提交的項目及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核,民政部項目需經專家評審、部長辦公會審議、內部公示等程序後納入項目庫。

第十六條  福慈司根據財政部確定的民政部可使用公益金額度,在歸口管理單位預算規劃和年度資金需求的基礎上,按照以下原則擬定下一年度資金切塊分配方案:

(一)符合宗旨。優先支持延續性項目,嚴格審核新增項目,新增項目必須符合「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宗旨和分配原則。

(二)統籌規劃。支持用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福利事業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社會福利業務發展方面的專項規劃。

(三)突出重點。支持用於落實民政部、相關司(局)的年度業務中心工作、基礎工作和重點改革發展項目。

(四)綜合平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切分好各項目類型資金的比例,並綜合考慮、適當平衡。

第十七條  下一年度資金切塊分配方案由福慈司報分管副部長核報部長批准。

第十八條  福慈司根據下一年度資金切塊分配方案,在與有關部門溝通的基礎上,按照輕重緩急從項目庫選取項目,形成公益金年度資金支出預算草案,經司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報分管副部長審核同意,提請部長辦公會審定後納入民政部部門預算草案報送財政部審批。

第十九條  補助地方項目資金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後,由省級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確定的資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則,結合工作實際,採取因素法、項目法等方式,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下撥資金。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條  預算下達後,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批覆的預算執行,不得擅自調整,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不得違規分包或轉包。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確需調整預算的,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報經民政部審核後上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預算執行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單位負責人要對所承擔項目資金的使用和效益負責。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逐項目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項目單位是直屬單位的,還應完善項目資金使用的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單位財務部門對預算執行的日常監管,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民政部有關司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要按批覆預算啟動項目實施,及時申請撥付資金,加快預算執行,減少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結轉和結餘資金按規定使用,淨結餘要及時退回。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和購買服務的,要按照有關法定程序辦理。對輔助工作、技術服務涉及委託事項的,要依法依規簽訂委託協議。委託經費一般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40%。項目單位要強化合同管理,加強對政府採購和購買服務合同、委託協議的審核以及成果驗收管理,必要時可通過聘請法律專業人士等方式審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風險,確保資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資產要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登記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關規定支出資金,嚴禁虛報套取、擠占、挪用,不得用於:

(一)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三)違規發放工資、獎金、津補貼等人員支出;

(四)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五)不符合規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對補助地方項目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要督促資金使用部門、單位建立項目責任制、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快項目執行進度。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七條  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社會福利服務項目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等,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以顯著方式標明資助標識。

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項目單位應當在主體建築物或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設立或銘刻標註「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標識。

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培訓類項目,應當在項目培訓通知、培訓課件及培訓現場等顯著位置標註或懸掛「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標識。

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的服務類項目,應當在服務過程中通過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對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標識。

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的社會公益活動等其他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選擇合適方式設立資助標識。

第二十八條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制度,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及時公開公益金使用管理過程及結果的信息。

項目單位要通過本單位網站、民政部官網或其他媒介,主動向社會公開公益金項目基本情況、本單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績效評估和督查及審計結果、接受投訴等信息;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開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進度及項目成效成果等信息。

各省級民政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民政部補助地方項目資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報部歸口管理單位,並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

福慈司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以民政部名義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部本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

以上公開的信息要及時通報中福彩中心。中福彩中心通過自身宣傳渠道和平台進行信息公開和宣傳,有關內容要納入福利彩票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審計制度。規財司要加大對公益金資助項目的內部審計力度。項目單位要在規財司的指導下做好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十條  建立公益金使用督查制度。民政部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對公益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督查。督查內容包括:項目立項、預算申請、資金撥付和使用、政府採購、購買服務、資金使用績效、信息公開和宣傳情況等。督查方式包括:第三方審計機構財務審計、實地查驗檔案資料、約談單位負責人、訪談、電話抽查等。

第三十一條  省級民政部門要建立補助地方項目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和督查制度。績效評價、督查結果隨時報民政部。民政部每年隨機抽選若干省份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補助地方項目資金的重要調節因素。

第三十二條  審計、績效評價和督查按「雙隨機」辦法確定主體和對象,以保證客觀和公正。

第三十三條  審計結果、績效評價結果和督查結果要作為下一年度公益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責任追究制度。將項目單位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況納入年度財務制度執行情況考核範圍。對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緩撥、停撥或收回已撥付資金,情節嚴重的,削減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預算額度,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一)未建立公益金項目管理制度;

(二)虛報套取、擠占、挪用公益金;

(三)違規利用公益金進行採購、用於行政經費、發放津補貼或用於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四)違規分包或轉包;

(五)利用公益金開展營利活動;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民辦發〔2016〕7號)同時廢止。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項目立項和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中民政部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立項審核和預算評審工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政部機關和直屬單位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報項目立項。

第三條  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發行宗旨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別困難人員等特殊群體提供服務和支持的下列項目,可以申報項目立項:

(一)社會福利服務項目;

(二)符合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項目;

(三)與民政部確定的培訓等重要計劃相一致的項目。其中培訓僅限於以下項目:一是受專業局限省內培訓對象少於100人的項目;二是新增業務示範性培訓,此類培訓應當形成授課方案、培訓教材和師資隊伍等成果,具有可複製性,每類培訓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第四條  每年4月10日前,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民政部重點工作安排向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立項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

(三)項目實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

(五)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

(六)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歸口管理單位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立項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在材料齊全有效的基礎上,重點審核以下內容,並逐項提出意見:

(一)項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發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關規定、是否屬於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支持範圍;

(二)是否屬於部本級的事權、是否屬於項目單位的職能範圍並具備相應執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部確定的重要項目要求;

(四)項目實施方案設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確的實施期限、項目績效目標、組織實施計劃,是否存在重大社會風險等;

(五)項目支出內容是否依法合規,經費測算是否符合相關領域國家或行業標準併科學合理,預算支出是否有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違法發放工資獎金津補貼等人員支出、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等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關規定禁止的情形。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歸口管理單位可通過專家諮詢等方式聽取意見。

第六條  歸口管理單位應當於當年5月1日前將審核通過的立項申報材料和書面審核意見報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以下簡稱「福慈司」)。

第七條  福慈司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下達通知。福慈司制定項目評審方案並下達評審通知。

(二)組成專家組。在歸口管理單位代表的監督下,福慈司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項目評審專家組,承擔項目評審有關事宜,並與專家簽訂履職盡責承諾書。

(三)開展評審。專家組依據立項評審指標體系逐一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分。分數採取百分制形式,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後,其餘專家評分經算術平均後取整。同時,每位專家要對每個項目是否通過評審出具書面意見。項目得分60分及以上且超過半數專家書面同意的,通過項目評審。評審過程全程錄像。

(四)提交評審意見。專家組撰寫並提交項目立項評審意見。立項評審意見應當包括總體評價、是否通過評審、項目建議額度、其他意見建議以及每位專家的書面意見等。

第八條  福慈司綜合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和專家組評審意見後,召開司長辦公會議對每一個項目立項提出審核意見,按程序於6月5日前提請部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九條  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在部機關內網公示一周後納入項目庫進行管理。公示期間,對項目有不同意見的,福慈司應當會同歸口管理單位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報部領導審定。

第十條  歸口管理單位、福慈司在立項審核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或存在其他違紀違規情形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紀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級項目立項和評審辦法》(民辦發〔2016〕18號)同時廢止。

附:1.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項目評審專家庫建設和專家管理辦法

2.培訓類項目立項評審指標體系

3.服務和其他類項目立項評審指標體系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的監管,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依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民政部項目和補助地方項目開展督查。

第三條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實行分級負責制,誰分配、誰管理,誰督查。

民政部負責對全國範圍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組織開展督查,指導地方民政部門對部補助地方項目進行督查,落實督查結果的運用。

地方民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部補助地方公益金項目開展督查,配合上級民政部門開展督查,落實相關督查結果的運用等。

第四條  申報公益金項目預算的民政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負責配合民政部門開展督查工作,落實督查整改意見等。

第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單位的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督導和檢查。督查形式包括:審計、約談、函詢、查閱檔案資料、實地檢查等。督查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單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合法合規性;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目標是否發生偏離;信息公開和宣傳情況等。

第六條  民政部應當結合實際隨機選取一定數量的民政部項目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審計。

第七條  民政部門確定第三方審計機構,可以根據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或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從社會上遴選。審計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在近3年內具有類似的業績(以提供的業績合同為準);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政部門應當就審計事宜與審計機構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對於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可以通過約談、函詢等方式,對項目單位進行督查。

第九條  民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通過查閱資料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項目單位進行督查。

第十條  民政部門在督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反饋。項目單位在接到督查反饋後應當及時整改,並在1個月內向督查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督查結果按照民政部有關規定進行公開。

第十二條  對督查過程中發現項目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對項目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對項目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一)對第三方審計機構和督查工作不配合;

(二)項目進度滯後、制度不健全、實際執行情況與目標存在較大偏差。

對督查過程中發現項目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請有關部門依照《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

(二)虛報、套取、擠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在督查工作中有徇私舞弊、違規操作等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於不能客觀公正開展審計督查工作、專業技術能力欠缺、提供虛假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合作關係,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民政部對地方民政部門開展督查時,應據實填寫督查表(見附1、2)。

第十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試行)》(民辦函〔2017〕173號)同時廢止。

附:1.實際督查情況記錄表—1

2.實際督查情況記錄表—2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對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會監督,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公益金」),包括民政部項目支出和補助地方項目支出。

第三條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便民的原則,誰使用、誰分配、誰管理、誰公開,做到應公開盡公開。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各申報公益金項目預算的民政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五條  民政部對民政部項目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項目名稱、項目單位、資金額度、項目聯絡人等;

(二)資金管理辦法等。

第六條  民政部對補助地方項目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資金使用方向、資金額度等;

(二)各省份資金分配額度;

(三)資金管理辦法等。

第七條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對民政部補助地方項目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獲得上一級民政部門補助及補助下一級民政部門的資金額度、資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本級民政部門使用的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資金額度、項目聯絡人等;

(三)資金管理辦法等。

第八條  各公益金項目單位應當對所執行項目公開以下信息:

(一)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項目周期、資金額度、項目負責人、聯繫方式、項目完成情況、實際效果、接受督查情況等;

(二)其他有利於體現項目效果的文字、圖片、影像資料等;

(三)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等。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應當公開的公益金項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勵各級民政部門、各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種形式增加信息公開內容。

第三章  公開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每年6月底前,各級民政部門和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本部門、本單位門戶網站上發布公益金有關使用管理信息。項目單位無門戶網站的,可由相關民政部門網站代為發布信息。下級民政部門無門戶網站的,可由上級民政部門或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代為發布信息。

民政部通過部門戶網站和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官網同步公開部本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並對各省級民政部門發布情況進行匯總鏈接。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將公益金有關信息納入部門預(決)算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每年3月底前,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向本省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每年4月1日前,各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將上年度本省份使用民政部補助地方項目有關情況(含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上報民政部,並於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每年6月底前,民政部應當將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各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的內部報批審核機制,加強信息審核,對上報、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識。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項目單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通過信息公開暴露、發現的問題,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在信息公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屬民政部門予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延期公開信息的;

(二)公開信息有較大錯漏的;

(三)拒不公開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在信息公開中存在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上級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按照其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級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民辦函〔2017〕172號)同時廢止。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務和其他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務和其他類項目的資金使用和管理,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項目立項和評審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預算操作規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務和其他類項目,是指由民政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等申請使用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設立、實施的,主要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別困難人員提供服務和支持的民政部項目(以下簡稱「服務和其他類項目」)。

第三條  社會事務司是兒童福利類有關項目的歸口管理單位。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以下簡稱「福慈司」)是老年人福利類、殘疾人福利類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別困難人員有關項目的歸口管理單位,同時作為公益金使用管理統籌協調單位。規劃財務司(以下簡稱「規財司」)是服務和其他類項目的公益金核撥單位。申請設立、實施服務和其他類項目的民政部機關司(局)和直屬單位等,是該類項目的項目單位。

第四條  服務和其他類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所承擔項目資金的使用和效益負責。

第五條  申報服務和其他類項目的民政部機關司(局)和直屬單位等,在每年4月10日前,向歸口管理單位提出項目申請。項目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

(三)項目實施方案(含服務對象、服務方式、進度安排等要素);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

(六)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

(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歸口管理單位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立項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在材料齊全有效的基礎上,重點審核以下內容,並逐項提出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否定或退回重報。

(一)項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發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關規定、是否屬於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支持範圍;

(二)是否屬於部本級的事權、是否屬於項目單位的職責範圍並具備相應執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部確定的重要項目要求;

(四)項目實施方案設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確的實施期限、項目績效目標、組織實施計劃,是否存在重大社會風險等;

(五)項目支出內容是否依法合規,經費測算是否符合相關領域國家或行業標準併科學合理,預算支出是否存在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關規定禁止的情形。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歸口管理單位可通過專家諮詢等方式聽取意見。

第七條  歸口管理單位應當於當年5月1日前將審核通過的立項申報材料和書面審核意見報送福慈司,會同其他類項目一併接受評審。

第八條  通過評審、正式立項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項目負責人,制定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在項目立項後一個月內報歸口管理單位備案。

第九條  預算下達後,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批覆的預算執行,不得擅自調整,不得違規分包或轉包。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需要調整預算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報經民政部審核後上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批覆預算啟動項目實施,及時申請撥付資金,加快預算執行,減少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結轉和結餘資金按規定使用,淨結餘應當及時退回。

第十一條  服務和其他類項目的資金撥付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單位向歸口管理單位提交申請撥付資金的書面申請,並附戶名、開戶行、賬號、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以及歸口管理單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歸口管理單位進行審核並填寫審核表(見附1)。同意撥付資金的,應當將有關信息錄入部預算管理系統,打印《其他費用審批表》,由單位負責同志簽字後附項目單位有關請款材料報送福慈司;

(三)福慈司對歸口管理單位報送的《其他費用審批表》及有關請款材料進行審核並填寫撥款審批單(見附2)。審核通過的,將撥款審批單等所有請款材料返還歸口管理單位,由歸口管理單位報規財司進行撥款。審核未通過的,將有關請款材料退回歸口管理單位,由後者進行補充完善;

(四)福慈司作為歸口管理單位審核的項目,由福慈司直接對項目單位有關請款材料進行審核並填寫撥款審批單(見附3)。審核通過的,由福慈司報規財司進行撥款。審核未通過的,將有關請款材料退回項目單位,由後者進行補充完善。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關規定支出資金,不得擠占、挪用和超範圍支出,不得用於以下內容:

(一)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三)違規發放工資、獎金、津補貼等人員支出;

(四)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五)其他超過預算批覆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和購買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定程序辦理;對輔助工作、技術服務涉及委託事項的,應當依法依規簽訂委託協議。項目單位應當強化合同管理,加強對政府採購和購買服務合同、委託協議的審核以及成果驗收管理,必要時可通過聘請法律專業人士等方式審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風險,確保資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資產應當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每年6月底前,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單位門戶網站上發布公益金有關使用管理信息。項目單位無門戶網站的,可由民政部網站代為發布信息。各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的內部報批審核機制,加強信息審核,對上報、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對所執行項目公開以下信息:

(一)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項目周期、資金額度、項目負責人、聯繫方式、項目完成情況、實際效果、接受督查情況等;

(二)其他有利於體現項目效果的文字、圖片、影像資料等;

(三)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等。

鼓勵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種形式增加信息公開內容。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通過活動場所懸掛橫幅、工作人員佩戴胸牌、發放服務手冊等形式,向受助對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標識。

第十七條  年度結束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填寫《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見附4),於1月底前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後報福慈司;同時須對未完成績效目標及指標的原因逐條分析,提出解決措施並落實整改。福慈司對項目單位績效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匯總,於2月底前報規財司;同時監督項目單位落實整改相關問題。

第十八條  福慈司會同歸口管理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單位的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督查。督查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單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合法合規性;項目完成情況;項目是否發生偏離;信息公開和宣傳情況等。

第十九條  加強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項目單位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並在1個月內向督查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報告。對於不按項目申報書實施項目,變更項目內容的;無正當理由拖延項目,造成項目未按規定的時限結項的,應當收回未執行的項目資金,並削減下一年度項目資金。

對於未經審批與其他單位聯合執行項目,委託其他單位承辦項目,追回全部項目資金。

對於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套取、擠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利用項目開展營利活動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紀追究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中的直屬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完善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彩票公益金服務和其他類項目資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主動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級服務和其他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民辦發〔2017〕23號)同時廢止。

附:1.年度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項目撥款審核單

2.年度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項目撥款審批單

3.年度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項目撥款審批單(福慈司)

4.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訓項目的管理,規範舉辦培訓行為和資金使用,提高培訓質量和實際效果,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民政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舉辦培訓班管理辦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預算操作規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立項和評審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訓項目,是指民政部機關司(局)和直屬單位依申請設立、實施的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培訓項目(以下簡稱「培訓項目」)。

第三條  培訓項目應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發行宗旨,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別困難人員等提供服務和支持。已由財政資金支持的培訓班,不再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舉辦。

第四條  培訓項目實行項目管理與計劃管理相結合。項目管理是指按照業務領域由相關單位申請立項、組織實施、總結督查。計劃管理是指在培訓項目通過立項評審列入年度預算後,由人事司按照相關程序將其編入民政部年度培訓計劃,有關單位依照計劃組織實施。

第五條  人事司是培訓項目的歸口管理單位。規劃財務司(以下簡稱「規財司」)是公益金核撥單位。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以下簡稱「福慈司」)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統籌協調單位。

第六條  培訓項目的主辦單位為機關司(局)和直屬單位。項目主辦單位是項目申報、實施的主體責任單位,承擔公益金培訓項目預算編制、組織培訓項目具體執行和監督、績效評估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機關司(局)主辦的培訓項目,需由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辦的,必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項目承辦單位。項目主辦單位應當與承辦單位依法簽訂購買(採購)合同並加強合同管理。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培訓班方案、組織實施培訓班、做好培訓項目經費管理等工作。

直屬單位主辦的培訓項目,必須直接執行,不得轉由其他單位承辦。

項目主辦單位直接執行的,須同時履行好主辦和承辦兩方面責任。

第七條  培訓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項目執行的全過程負責,項目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培訓資金的使用和效益負責。

第八條  申報培訓項目的民政部機關司(局)和直屬單位依據部重點工作安排,在每年4月10日前,向人事司提出下一年度項目申請,項目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

(三)項目實施方案(含計劃舉辦培訓班時間、地點、承辦單位、培訓內容等要素);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

(六)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

(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直屬單位申請主辦培訓項目,須按業務管理權限書面徵得相關司(局)同意。

第九條  培訓項目實施方案應當依據《民政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舉辦培訓班管理辦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編制。

(一)培訓項目內容符合民政部確定的民政人才發展規劃重要項目要求;

(二)培訓對象必須是與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別困難人員直接相關的服務人員,且限於以下範圍:

1.受專業局限省級區域內培訓對象少於100人的項目;

2.新增業務示範性培訓。由黨中央、國務院或民政部印發政策文件部署的新業務,兩年內可安排資金支持培訓項目;此類培訓應具有可複製性,須形成授課方案、培訓教材和師資隊伍等成果,每類培訓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三)培訓項目費用專款專用,列支項目應當嚴格遵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

(四)培訓項目的舉辦地點一般選擇具有固定教學場地、師資隊伍等資質條件的機構,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高校培訓基地,以及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服務機構、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

第十條  人事司對各單位申請的培訓項目進行審核,重點審核以下方面,逐項提出審核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否定或退回重報。

(一)是否符合福利彩票發行宗旨、是否應列入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是否符合公益金使用有關規定;

(二)是否屬於民政部本級的事權、是否屬於項目單位的職能範圍並具備相應執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民政部確定的重要項目要求;

(四)項目實施方案設計是否可行,是否有明確的實施期限、項目績效目標、組織實施計劃,是否存在重大社會風險等;

(五)項目支出內容是否真實合規,經費測算是否符合培訓費用相關規定和標準,併科學合理,預算支出是否符合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關規定,有無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違規發放工資、獎金、津補貼等人員支出、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等違規情形。

審核結果經人事司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於每年5月1日前提交福慈司匯總。

第十一條  人事司根據預算審核結果,將培訓項目涉及的培訓班次依程序編入下一年度民政部培訓計劃,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舉辦培訓班應嚴格按照培訓計劃和項目實施方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關工作。

(一)報送方案:項目主辦單位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和培訓計劃,起草辦班方案,經分管部領導批准後,提交人事司備案。

(二)印發通知:項目主辦單位為機關司(局)的,根據辦班方案和培訓計劃,與人事司會簽後以辦公廳名義印發通知。項目主辦單位為直屬單位的,根據培訓計劃和辦班方案印發通知,並在通知印發3個工作日內提交人事司備案。培訓通知應明確該培訓班屬於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培訓項目。

(三)組織實施:項目主辦單位要按照辦班方案開展培訓,加強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提升培訓質量,確保培訓效果。印發的培訓資料、培訓課件以及培訓現場等顯著位置應標註或懸掛「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標識。

(四)總結備查:項目主辦單位須在培訓班結束後1個月內,將培訓總結(附培訓通知、培訓手冊、學員簽到表等相關材料)提交人事司備案。

(五)賬務報銷:項目主辦單位為機關司(局)或非預算事業單位的,按民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報銷。項目主辦單位為預算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財務部門憑人事司備案回執,依照規定履行報銷程序,並將財務票據和總結材料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部機關培訓項目的資金撥付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主辦單位向人事司提交撥付資金的書面申請,並附戶名、開戶行、賬號、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人事司進行審核並填寫審核表(見附1)。同意撥付資金的,將有關資金申請信息錄入部預算管理系統,打印《其他費用審批表》,由人事司負責同志簽字後附項目單位有關請款材料報送福慈司;

(三)福慈司對人事司報送的《其他費用審批表》及有關請款材料進行審核並填寫撥款審批單(見附2)。審核通過的,將撥款審批單等所有請款材料返還人事司,由人事司報規財司進行撥款。審核未通過的,將有關請款材料退回人事司,由人事司進行補充完善。

第十四條  實施培訓項目應當堅持逐班執行、逐班核算、逐班報銷,遵守中央相關廉政要求和財經紀律,嚴格按照項目方案和培訓計劃辦班,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隨意調整培訓計劃所列的班次及培訓對象、日程、預算等要素;

(二)不得與民政系統以外的單位聯合承辦或委託其他單位承辦培訓項目,不得委託賓館、飯店承辦培訓班;

(三)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轉嫁、攤派、收取任何培訓費用;

(四)培訓費用實報實銷,不得採取「以撥代支」等形式執行預算,不得在培訓機構、賓館飯店等場所留存培訓經費;

(五)禁止到境外舉辦任何形式的培訓班;

(六)不得到風景名勝區辦班,培訓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培訓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第十五條  完善自我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培訓項目績效評價機制。培訓項目主辦單位應當按年度開展自評,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形成自查報告報送人事司。福慈司會同人事司根據有關規定,視情況聘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自查結果、審計結果及績效評價結果要作為下一年度公益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自評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項目資金使用和結餘情況、項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項目信息公開和宣傳情況以及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福慈司會同人事司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的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培訓項目主辦單位的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督查。督查主要內容包括:培訓項目主辦單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合法合規性;培訓項目完成情況;培訓項目是否發生偏離;信息公開和宣傳情況等。

第十七條  加強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培訓項目主辦單位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並在1個月內向督查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報告。對於不按項目申報書和培訓計劃實施項目,變更培訓項目內容的;無正當理由拖延項目,造成項目未按規定的時限結項的,應收回未執行的項目資金,並削減下一年度培訓項目資金。

對於未經審批與其他單位聯合執行培訓項目,委託其他單位承辦培訓項目,或「以撥代支」執行項目的,應當中止實施,追回全部項目資金。

對於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套取、擠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利用培訓項目開展營利活動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紀追究項目主辦單位和有關負責人責任。

第十八條  每年6月底前,項目主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單位門戶網站上發布公益金有關使用管理信息;無門戶網站的,可以由民政部網站代為發布信息。各項目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的內部報批審核機制,加強信息審核,對上報、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項目主辦單位應當對所執行項目公開以下信息:

(一)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項目周期、資金額度、項目負責人、聯繫方式、項目完成情況、實際效果、接受督查情況等;

(二)其他有利於體現項目效果的文字、圖片、影像資料等;

(三)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等。

鼓勵項目主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種形式增加信息公開內容。

第二十條  主辦或承辦公益金培訓項目的直屬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完善本單位培訓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彩票公益金培訓項目資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主動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級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民辦發〔2017〕24號)同時廢止。

附:1.年度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項目撥款審核單

2.年度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項目撥款審批單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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