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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中加強名稱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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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中加強名稱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辦發〔2018〕11號
2018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中

加強名稱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辦發〔2018〕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名稱管理是社會組織登記的重要環節,是規範管理社會組織的基礎性工作。加強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確保社會組織的名稱與其組織性質、業務範圍、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等相一致,對於落實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維護社會組織發展秩序,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意義重大。目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總體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社會組織名稱未冠以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有的地方社會組織名稱擅自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甚至「亞洲」、「世界」等字樣;有的名稱應當包含字號的,缺乏字號;有的名稱中的組織形式與組織類型不一致,如將社會團體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將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為基金會;有的社會組織特別是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使用不規範等。上述情形雖然是少數現象,但損害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的嚴肅性,誤導了社會公眾,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為切實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名稱管理,進一步做好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嚴格依法依規審核社會組織名稱。各地民政部門審核社會組織名稱,要嚴格遵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民政部令第26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等有關規定,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的規範性、完整性和名實一致性審查,不得超越本部門的法定權限和管轄範圍審核社會組織名稱,不得登記或者變相登記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全國性社會團體或者國際性社會團體。

二、組織開展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自查工作。自查工作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對查出的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各級民政部門要依法依規進行規範。自查工作要與完善名稱管理制度結合起來,加強審核把關,提高審核質量;要與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結合起來,發現登記管理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依紀予以處理;要與社會組織信息化建設結合起來,對已錄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系統的數據要進行全量核查,發現數據項不完整、數據錄入不規範、登記業務不規範的,要及時補充完善,切實提高數據質量。有關自查情況請於2018年10月31日前報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主要內容應突出存在的問題、整改情況和工作建議。

三、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組織規範使用名稱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查處社會組織未規範使用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名稱的行為,特別是要重點查處社會組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違規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未冠有所屬社會組織名稱等行為。通過監督檢查,引導社會組織依法依規、科學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退出機制,促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發揮積極作用。

四、進一步落實工作指導和請示制度。省級民政部門要主動加強對地(市)級民政部門工作指導,地(市)級民政部門要主動加強對縣級民政部門工作指導,確保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地方民政部門在名稱審核、管理過程中涉及法規政策適用不清楚的,應統一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民政部書面請示。

五、切實加強專項檢查和社會監督。省級民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開展自查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將於今年年底前對各地開展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對於自查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於本通知發布之後新登記社會組織名稱審核仍不規範的,發現一起,通報批評一起。各地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及時受理和查處相關投訴舉報,規範社會組織活動,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民政部辦公廳

2018年6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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