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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定期報告被收容人員情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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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定期報告被收容人員情況的通知
民辦〔1989〕事字17號
1989年7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近幾年來,各級民政部門為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每年都收容一大批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加強了社會行政管理,維護了社會秩序,發揮了社會穩定機制的作用。為進一步發揮這項工作的作用,及時向中央領導、中央各有關部門和各地通報全國流浪乞討的情況,以引起中央和各級政府對收容、安置工作的重視,我部將建立被收容人員情況的通報制度。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請你們及時收集、匯總所轄區內各站收容遣送的數字分析被收容人員的構成成分、外流原因和目的、是由哪些省市流出的以及被收容人員年齡結構;統計在被收容人員中查獲犯罪分子的數字、類別和處理情況,是由哪些收容遣送站查獲的,查獲的簡要過程;反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今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向我部社會事務司報告一次。

  二、每季度第一個月十五日前報上季度的統計材料。

  三、上報的數字和情況要準確、屬實,不得弄虛作假。

  四、我部將對在收容遣送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地區和單位通報表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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