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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調整優化有關監管措施支持全國性社會組織有效應對疫情平穩健康運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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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調整優化有關監管措施支持全國性社會組織有效應對疫情平穩健康運行的通知
民辦函〔2020〕32號
2020年4月2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調整優化有關監管措施

支持全國性社會組織有效應對疫情平穩健康運行的通知


民辦函〔2020〕32號

各民政部登記全國性社會組織: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國際性社會組織、外國商會(以下統稱全國性社會組織)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勇於擔當、主動作為,有力服務了國家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進全國性社會組織平穩健康運行,支持全國性社會組織積極發揮作用,現通知如下。

一、優化審批辦理。全國性社會組織辦理相關登記事項通過登錄「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選擇「社會組織網上辦事大廳」的具體事項進行在線申請。申請人因疫情影響所提供材料不完備,但不影響審批結果且申請人承諾及時補齊的,可「容缺受理」、「先審後補」。申請材料可郵寄至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相關批覆、證書及印章等可應申請人要求以郵寄方式寄回申請人。

二、延後年檢年報。啟用新版社會組織年檢年報系統,推遲開展全國性社會組織2019年度年檢年報工作。全國性社會組織年檢年報材料報送截止時間延後至6月30日。如需進一步調整報送材料時間,我部將根據中央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另行通知。全國性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國際性社會組織、外國商會2019年度年檢不需要提交年度審計報告。配合年檢年報進行的抽查審計等工作相應延後。

三、放寬年檢條件。全國性社會組織因受疫情影響出現淨資產不足、未按期換屆、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召開次數不足、未按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等問題的,向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情況說明後,可在出具年檢結論時作為從輕或者免責因素予以考慮。

四、延長整改時限。全國性社會組織因疫情影響,對上年度年檢問題整改事項或抽查、日常檢查、執法查處中發現問題整改事項未按規定時限完成的,可延期至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整改。

五、延期脫鈎批覆。對因疫情影響,未能在3月31日前提交擬脫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各脫鈎事項部門審核文件的,由業務主管單位作出相關情況說明後,可適當予以延期批覆。

六、調整辦理期限。全國性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到期的,可通過「社會組織登記服務」微信公眾號「無接觸」遠程辦理換證;因疫情影響未換證的(包含因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業務範圍等情形),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說明情況,待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及時補辦。全國性社會組織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因疫情影響未進行辦理變更登記的,待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及時補辦。暫緩啟動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現場評估工作,待疫情結束後另行安排。

七、助力人才招聘。舉辦「2020年春季社會組織與北京地區高校畢業生網絡雙選會」,支持幫助全國性社會組織通過網絡招聘方式吸納青年優秀人才,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八、加大資金支持。將社會工作、社會救助、社區服務等納入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支持範圍,支持社會組織開展疫後困難救助、心理輔導、綜合性社會支持網絡構建等社會服務。登記管理機關委託有關社會組織承接全國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事務性服務工作的,在不違反相關財務規定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部分購買服務費用,幫助社會組織緩解資金壓力。

九、強化正面激勵。對於在疫情防控、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在購買服務、評優評先、稅收優惠、等級評估等工作中,予以優先考慮和加分,並及時向有關部門重點推薦。

十、加強數字賦能。加快國家社會組織法人庫項目建設,深化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對接,推進全國性社會組織電子印章、電子證照系統研發,探索政務服務平台社會組織基礎信息校驗接口開放,通過「互聯網+」和數字化為社會組織賦能。

十一、做好宣傳引導。利用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政務微信、政務抖音等新媒體平台,做好與國務院客戶端相關政務服務事項的宣傳銜接,加大全國性社會組織政策宣傳和正面引導。積極發掘全國性社會組織在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復工復產等方面的先進典型和感人事跡,加大正面宣傳力度,激發正能量、弘揚真善美,營造社會組織積極發揮作用的良好環境。

十二、強化執法監督。加大網絡巡查力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線索。對於在疫情期間不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訛傳訛,散布虛假信息,甚至頂風違紀違法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從嚴從快查處,切實維護社會組織規範發展和作用發揮的良好秩序。

民政部辦公廳

2020年4月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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