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冠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冠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指引》的通知 民辦發〔2020〕5號 2020年3月2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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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衛生健康委,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衛生健康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發揮信息化助力社區防控工作的積極作用,堅決守住社區防控這道疫情防控的有效防線,我們編制了《社區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指引》(第一版,以下簡稱《指引》),同時根據《指引》有關要求,指導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推薦部分社區防控信息化產品(服務),各地可結合本地社區防控工作實際自願選擇使用(具體清單另行發布)。
各地應用《指引》的有關情況和案例,請及時報民政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指引(第一版)
民政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3月2日
附件
新冠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指引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社區防控工作與現代信息技術深度融合,強化外防輸入、內防擴散的技術支撐,提高社區防控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發揮社區防控在疫情防控中的阻擊作用,現就社區防控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提供如下指引:
一、建設和應用目標
按照疫情防控總體部署和社區防控工作要求,堅持適用性、便捷性、安全性和前瞻性相統一,發揮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優勢,依託各類現有信息平台特別是社區信息平台,開發適用於社區防控工作全流程和各環節的功能應用,有效支撐社區疫情監測、信息報送、宣傳教育、環境整治、困難幫扶等防控任務,統籌發揮城鄉社區組織、社區工作者的動員優勢和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技術優勢,有效支撐省、市、縣、鄉四級數據聯通,構築起人防、物防、技防、智防相結合的社區防線,形成立體式社區防控數據鏈路和閉環,提升城鄉社區疫情防控工作成效。
二、建設和應用內容
(一)疫情監測和重點人群管理。
1.信息摸排。充分利用現有信息技術手段,採用雲服務+大數據+網格化方式,構建社區防控數據平台,生成社區防控小程序和二維碼,社區二維碼應包含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支持社區居民通過在線註冊或掃描社區二維碼方式,完成基礎信息和健康信息登記,並生成社區居民二維碼(或應用依託國家統一身份認證系統、統一電子證照系統生成的防疫健康信息碼,下同),實現一次登記、多端共享。支持社區工作人員通過掃描社區居民二維碼方式核驗或補錄社區居民基礎信息和健康信息。社區居民基礎信息和健康信息填報模板應符合標準化要求,對孕產婦等重點人群信息進行標註,並可根據各地情況進行統一參數化設置;有條件的社區,應與基礎電信企業提供的「到訪地查詢服務」有效銜接,並實現社區內房屋和住戶的精準關聯。
2.病例監測。支持根據相關要求實施居家醫學觀察的社區居民在線填報每日健康信息、症狀監測信息,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或家庭醫生開展在線互動,獲得健康指導或就醫指南。對接新冠肺炎患者救治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隨訪監測出院患者健康狀況。有條件的社區,可通過查詢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信息,協助確定其是否落實居家醫學隔離要求。為結束居家醫學觀察的社區居民在線生成證明。
3.體溫檢測。有條件的社區,可設置紅外體溫檢測設備,自動對社區出入人員進行體溫檢測,並對超過設定值人員進行提示。
(二)出入管理。
1.社區居民出入管理。支持本社區居民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社區(樓棟),同時實現社區居民出入記錄登記;對於實施出入次數管理的社區,可對超過設定值的人員進行提示。有條件的社區,在社區居民授權同意的情況下,可通過社區物聯設備智能互聯提供人臉識別通行服務。
2.社區外來人員出入管理。加快推動相關部門數據共享,引導互聯網企業共享疫情相關數據。對於實現社區居民基礎信息和健康信息在街道(鄉鎮)及以上層面共享互認的,支持外來人員通過掃描二維碼並經社區工作人員確認後進入社區(樓棟)。對於尚未實現信息共享的,支持本社區居民線上提交外來人員信息,經社區工作人員確認後生成外來人員二維碼,外來人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社區,並自動登記外來人員出入信息。
3.車輛出入管理。支持通過車輛牌照自動識別本社區居民登記車輛,並經本社區居民在線提交和社區工作人員確認,實現外來車輛進出社區。有條件的社區,可增加停車指引和車庫監控。
(三)信息報送。
1.社區防控工作人員管理。建設社區防控人員工作平台,生成社區防控小程序管理端。支持依託互動功能提供技術支持、依託視頻會議功能實現實時工作指導。
2.社區防控信息管理。根據聯防聯控工作需要,通過對接相關政府部門疫情防控信息平台、政務信息平台,建立分層分級訪客登記分析、任務分發、信息報送組織體系。支持根據社區居民自主填報、社區工作人員主動採集的信息自動匯總數據、生成並報送社區疫情信息報表。
3.社區防控信息應用。運用大數據對社區防控情況進行分析。有條件的地方,可依託GIS技術實現社區疫情信息可視化,展示社區網格化防控工作動態圖、重點區域防控預警圖、確診和疑似病例行為軌跡地圖等。有條件的地方,可推動社區防控、企業防控信息共享互認。
(四)宣傳教育。
建設社區居民互動平台。通過對接政府相關部門疫情發布平台,宣傳黨中央、國務院應對疫情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政策,發布和更新當地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實現疫情信息動態更新。支持社區工作者發布社區疫情防控信息和防控工作通知,介紹疫情防控知識、醫療衛生科普知識、居家隔離保護措施、個人預防基本知識,及時發布社區周邊疫情動態,實現實時通知狀態反饋。支持社區居民線上參與社區防控工作重大事項協商。
(五)環境整治。
支持社區居民線上提供問題線索,對接政府相關部門政務信息平台,加強對社區公共道路、公共空間、公共設施和公用器材日常消毒情況和集貿(農貿)市場、便民攤點群等環境整治情況的監督。
(六)困難幫扶。
建設社區綜合服務平台。開展「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為患有慢性疾病或其他有需要的社區居民提供在線健康教育,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運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術提供健康監測和諮詢服務。為接受居家醫學觀察或其他有需要的社區居民提供在線心理健康服務。為社區老年人,包括春節期間回家的養老院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監測和緊急呼叫服務;為社區兒童提供遠程監護和在線教育服務。
(七)社區服務。
1.社區公共服務。有條件的社區,可加強與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銜接,為社區黨員提供在線政策宣傳和學習服務。豐富社區居民網絡文化生活。為社區居民提供在線繳納公共事業費用等「無接觸」服務。
2.社區志願服務。有條件的社區,可加強與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銜接,實行社區志願者在線招募和管理,完善志願者基本信息和服務信息數據;實行社區志願服務項目在線發布,促進社區志願服務供給和需求精準對接。
3.社區生活服務。有條件的社區,在線對接大型連鎖企業和社區周邊小型企業資源,為社區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在線購買和配送服務,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設有快遞、外賣配送區域的社區,可提供智能快遞櫃、外賣送達在線提示、自主取貨等服務方式,減少人員流動、聚集。
三、相關支撐環境
(一)部署條件。社區防控信息化產品(服務)原則上應在區(縣、市、旗)及以上層面集中部署應用,確有需要的也可在街道(鄉鎮)和城鄉社區層面部署,優先使用已有的政務或公共服務平台,同時做好與衛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門相關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公民身份信息認證平台、社區治理信息管理系統等功能銜接。鼓勵疫情防控結束後,通過二次開發、系統接入等方式,支持拓展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功能。
(二)系統安全。社區防控信息化產品(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具有數據加密、脫敏和防爬取能力,保障數據安全。社區防控信息化產品(服務)提供者應參照等級保護三級以上要求進行安全防護,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與產品(服務)使用者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三)隱私保護。社區防控信息化產品(服務)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需要收集社區居民信息的,應向社區居民明確提示並取得同意,明確用於此次疫情防控,對於用於其他目的的,必須重新徵得社區居民本人同意;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落實中央網信辦《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要求。
(四)公益原則。社區防控信息化產品(服務)的開發、應用、維護應堅持公益屬性,鼓勵疫情防控期間不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列入社區防控信息化產品(服務)推薦清單的,產品(服務)提供者還需簽署《承諾書》。社區防控信息化產品(服務)中涉及非公益性服務的,應向使用者明確提示。
四、有關依據
1.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製發〔2020〕5號)。
2.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做好兒童和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製發〔2020〕17號)。
3.中央網信辦《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 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中網辦發電〔2020〕5號)。
4.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進一步動員城鄉社區組織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民發〔2020〕9號)。
5.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 進一步做好城鄉社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發〔2020〕13號)。
6.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工作的通知》(民辦函〔2017〕285號)。
7.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信息化支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規劃函〔2020〕100號)。
8.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蹤隨訪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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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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