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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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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政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第三條 民政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負責報國務院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審核工作。

(六)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民政部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民政部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自然資源部的有關職責分工。民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圖。

第四條 民政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國際合作司)。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國際交流合作和與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

(四)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地方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五)社會救助司。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六)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司。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區劃地名司。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辦法,審核報國務院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審核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參與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建設工作。

(八)社會事務司。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協調省際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九)養老服務司。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十)兒童福利司。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和銷毀,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人事司)。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科技管理及隊伍建設等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五條 民政部機關行政編制333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民政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