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重大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規程》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重大
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規程》的通知
[編輯]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委)、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衛生局,各省級海上搜救中心:
現將《重大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民 政 部
公 安 部
交通運輸部
衛生計生委
2017年3月3日
重大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規程
[編輯]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及相關善後事宜,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重大突發事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特別重大、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三條 重大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相互協同、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處置遇難人員遺體應當依法規範、以人為本、審慎穩妥,維護逝者尊嚴,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
第五條 重大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相關信息,應當在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發布,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堅持以正面輿論引導公眾、穩定人心,推動善後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遺體處置應急準備
[編輯]第六條 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大突發事件性質、特點以及遇難人員情況,成立遺體處置協調機構,或者由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及相關善後事宜。必要時,上級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給予工作指導和協調支持。
第七條 遺體處置協調機構或者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聽取有關專家意見,研究制定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對遺體處置及相關善後事宜作出部署安排。
第八條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遇難人員殯儀服務需求情況,全面摸清本地區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殯儀服務力量、設施、設備、物資等資源狀況,必要時可請求上級民政部門協調其他地區給予支援。
第九條 遇難人員遺體處置一般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由事發地殯儀服務機構承擔。遇難人員多、事發地殯儀服務機構無法獨立承擔遺體處置任務時,民政部門可協調一個或數個鄰近的殯儀服務機構予以分擔。
在異地轉移救治過程中死亡的遇難人員,由救治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當地的殯儀服務機構負責遺體處置工作。
第十條 在我國領土領海以外、公海等區域發現遇難人員遺體,需要由船舶或者飛行器將遺體運回我國境內的,應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將遺體移交船舶靠泊地或者飛行器降落地縣級人民政府,由當地民政、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共同完成遺體處置及相關善後工作。
第十一條 殯儀服務機構應當制定遇難人員遺體處置應急預案,預先做好運屍車、冷藏棺、冷凍櫃、火化機等殯葬專用設備的檢修或調試工作,準備足量的遺體處置物資設備,並對相關管理服務人員進行應急培訓。
第十二條 對於患傳染病死亡的遇難人員遺體,殯儀服務機構應當設立臨時的殯儀服務專用通道,與非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隔離處置,為相關管理服務人員配備防護設備並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 事發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導做好與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相關的衛生防疫工作,加強傳染病疫情防控,消除相關公共衛生風險。
第十四條 衛生計生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派出醫護人員和急救車輛進駐殯儀服務機構,滿足遇難人員家屬和相關工作人員應急醫療需求。
第三章 遺體接運與保存
[編輯]第十五條 遇難人員遺體被發現後,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程序對遺體進行統一登記編號、屍檢拍照、提取相關檢材以及做好與身份識別相關的遺物登記工作,並將遺體移交指定的殯儀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 殯儀服務機構接運遇難人員遺體需要辦理遺體交接手續。接運人員應當對遺體編號、隨身標識、遺體狀況等,與移交方進行核對,如實填寫登記信息,並由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對具有親屬關係的多個遇難人員遺體需要轉運至同一殯儀服務機構治喪的,應當經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後,按照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因涉及少數民族喪葬習俗等原因,遇難人員遺體不能就地、就近處理的,應當經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後,由殯儀服務機構負責辦理遺體運輸事宜。
第十九條 對於運輸遇難人員遺體的車輛,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通行便利。
第二十條 遇難人員遺體運至殯儀服務機構後,由殯儀服務人員按照操作規程對遺體進行消毒和初步整理。
第二十一條 殯儀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遺體處置協調機構或者民政等有關部門確定的遺體處置方案處理遺體,如需保存的,應當科學選擇防腐保存的方法。對嚴重變形或受損的遺體,應當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採用先進的技術和個性化的措施,妥善解決遺體保存問題。
第二十二條 殯儀服務機構對遇難人員遺體進行防腐處理後,應當及時對防腐設施、設備以及防腐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消毒處理。
第四章 遺體身份確認與告別
[編輯]第二十三條 遺體身份確認應當按照遺體處置協調機構或者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進行。有條件的,先進行照片辨認,再進行遺體確認;直接進行遺體身份確認的,應當採取單具遺體依次辨認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 殯儀服務機構可依託自身力量或者引入專業社會工作者等社會力量,及時為遇難人員家屬提供心理疏導、哀傷撫慰及相關援助。
第二十五條 對於經家屬確認的遇難人員遺體,由遺體處置協調機構或者民政等有關部門對家屬進行積極引導並與其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殯儀服務方案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條 殯儀服務機構為遇難人員提供遺體告別服務,應當在禮廳布置、喪葬用品及相關設施設備使用方面統一標準,並適度兼顧逝者喪葬習俗和家屬合理需求。
第二十七條 提供告別服務前,可以對遇難人員遺體進行必要的整容或整形,並將遺體入殮。對嚴重變形或受損的遺體,應當採用技術手段謹慎處理。
第二十八條 告別禮廳的布置應當整潔肅穆、規範得體,體現對遇難人員的哀悼和對逝去生命的尊重。
第二十九條 告別服務應當在殯儀服務人員引導下,按照服務方案和操作規程有序進行。
第五章 遺體火化與安葬
[編輯]第三十條 對能夠確認身份的遇難人員,殯儀服務機構應當憑死亡證明和家屬同意火化確認書火化遺體。死亡證明由負責屍檢的公安機關或者負責救治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第三十一條 遇難人員遺體火化前,火化工作人員應當對遺體編號、逝者姓名、性別、年齡等情況,逐一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方能火化。
第三十二條 火化工作人員應當提前對火化設備進行清理檢查、模擬操作,確保運轉正常。如火化設備需長時間連續運轉的,應當安排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到場提供技術保障。
第三十三條 火化結束後,殯儀服務機構應當與遇難人員家屬辦理骨灰移交手續,核對家屬身份信息,進行移交簽字確認,並出具火化證明。對無人領取的骨灰,由殯儀服務機構統一編號,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事發地屬於土葬改革區且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可以對遇難人員遺體進行土葬處理。土葬時,應當整齊排放遺體,確保安葬位置、遺體、編號一一對應。對遇難人員家屬提出火化遺體要求的,可安排附近具備火化條件的殯儀服務機構提供火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 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結束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導殯儀服務機構做好設施設備清理消毒、殯儀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等後續工作。
第三十六條 承擔應急任務的殯儀服務和安葬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遇難人員遺體處置檔案,做好遺體接運、存放、告別、火化或土葬、骨灰移交等相關信息記錄與保存工作,並確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遺物認領與處理
[編輯]第三十七條 遇難人員遺物認領工作由遺體處置協調機構或者民政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制定遺物整理清點、登記造冊、組織認領、移交以及無人認領遺物處理等相關程序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認領人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認領遺物,填寫遺物認領登記表,註明與遇難人員的關係、認領時間、地點、見證人以及遺物件數、種類和特徵等,並拍照留存,必要時可通過司法公證認領。
第三十九條 對於無身份標識且與遺屬描述基本特徵不相吻合的遺物,應當按照遺體處置協調機構或者民政等有關部門研究確定的分類處理辦法處理。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編輯]第四十條 遇難人員經確認是港澳台居民、華僑或者外國人的,遺體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處置因傳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疫病而死亡的遇難人員遺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涉及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的,可以參照本規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樣表:1. 遇難人員遺體交接單
4. 遇難人員遺體火化登記表
5. 遇難人員骨灰領取登記表
6. 遇難人員遺物認領登記表
(以上樣表略,詳情請登錄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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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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