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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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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民發〔2018〕90號
2018年7月16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財政部 扶貧辦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

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扶貧辦(農委、農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政局、扶貧辦: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要求,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應保盡保、兜底救助、統籌銜接、正確引導,優化政策供給,完善農村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保障性扶貧措施,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依靠產業就業幫扶脫貧的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任務措施

(一)進一步加強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綜合考慮維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當地物價水平、財政保障能力、城鄉統籌發展需要等因素,科學制定農村低保標準。凡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的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都要按規定程序納入農村低保。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細化核算範圍和計算方法,對於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加強動態管理,對納入農村低保的建檔立卡貧困戶要開展定期覆核,不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脫貧攻堅期內,納入農村低保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後,可給予一定時間的漸退期,實現穩定脫貧後再退出低保範圍。具體漸退辦法、漸退期限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二)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對象認定方法。對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不含整戶納入低保範圍的貧困人口),經個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農村低保範圍。本意見所稱重度殘疾人是指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獲得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人員。具體認定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制定。

(三)全面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對農村建檔立卡人員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要及時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合理確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確保特困人員能夠獲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養服務。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切實加強貧困地區農村特困供養服務機構(農村敬老院)建設和設施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將政府設立的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農村敬老院)運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備工作人員。鼓勵有條件的農村特困供養服務機構(農村敬老院),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逐步為農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殘疾人,提供低償或無償的集中托養服務。

(四)進一步加大臨時救助力度。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要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進一步細化明確臨時救助對象範圍和類別,優化簡化審核審批程序,科學制定救助標準,積極開展「先行救助」,有效解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對於重大生活困難,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具體情形分類分檔設定救助標準,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五)切實加強相關扶貧政策銜接。有效推進基本生活救助與教育扶貧、健康扶貧、農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銜接協同,綜合解決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兩不愁、三保障」問題。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政策覆蓋面。支持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擴大社會捐贈,用好慈善資源,發揮好慈善幫扶在脫貧攻堅中的積極作用,支持引導專業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力量積極參與精準扶貧。注意激發社會救助對象脫貧增收的內生動力,防止「一兜了之」。

三、組織保障

(一)明確職責分工。各地民政、財政、扶貧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定期會商交流,研究解決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民政部門負責按規定把符合條件的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納入農村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臨時救助範圍。扶貧部門負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對象認定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社會救助資金籌集、管理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脫貧攻堅工作機制,會同財政、扶貧等相關部門抓緊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指導各地做好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的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地民政、扶貧部門要加強工作配合,開展農村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信息比對,省級層面每年至少比對一次,市縣層面經常性開展比對。縣級民政部門要在全國農村低保專項治理全面排查的基礎上,會同扶貧等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掌握脫貧攻堅中社會救助需求情況,提高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三)加強督促指導。各地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總結交流推廣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成功經驗、做法,及時發現並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完善監督機制,對於工作推進不力、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地方,採取通報批評、專案督辦、工作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加強腐敗和作風問題治理,把作風建設貫穿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過程,確保責任落實、工作到位、措施精準、作風紮實、管理規範。

各地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的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進展情況及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國務院扶貧辦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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