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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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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生態環境部令第6號
2019年6月13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部網站

生態環保部令

第6號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已於2019年3月21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4號)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部部長 李干傑

2019年6月13日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以下簡稱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等級分為Ⅰ級(初級)、Ⅱ級(中級)和Ⅲ級(高級)。

第三條 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以下簡稱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據本規定取得資格證書。

第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管理,統一組織資格考核,頒發資格證書,對無損檢驗人員資格及相關資格考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應當聘用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開展無損檢驗活動,對無損檢驗人員進行崗位管理。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無損檢驗方法是指無損檢驗活動中的超聲檢驗(UT)、射線檢驗(RT)、渦流檢驗(ET)、泄漏檢驗(LT)、滲透檢驗(PT)、磁粉檢驗(MT)、目視檢驗(VT)以及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無損檢驗方法。

第二章 證書申請與頒發

第七條 Ⅰ級無損檢驗人員在Ⅱ級或者Ⅲ級無損檢驗人員的監督指導下方可承擔下列工作:

(一)安裝和使用儀器設備;

(二)按照無損檢驗規程進行無損檢驗操作;

(三)記錄檢驗數據。

第八條 Ⅱ級無損檢驗人員承擔下列工作:

(一)根據確定的工藝,編制無損檢驗規程;

(二)調整和校驗儀器設備,實施無損檢驗活動;

(三)依據標準、規範和無損檢驗規程,評價檢驗結果;

(四)編制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五)監督和指導Ⅰ級無損檢驗人員;

(六)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工作。

第九條 Ⅲ級無損檢驗人員承擔下列工作:

(一)確定無損檢驗技術和工藝;

(二)制定特殊的無損檢驗工藝;

(三)對無損檢驗結果進行評定;

(四)編制驗收準則;

(五)審核無損檢驗規程和結果報告;

(六)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工作。

第十條 申請Ⅰ級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裸視或者矯正視力達到4.8及以上,辨色視力正常;

(二)大專及以上學歷,工作滿1年,或者中等職業教育、高中學歷,工作滿2年。

第十一條 申請Ⅱ級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裸視或者矯正視力達到4.8及以上,辨色視力正常;

(二)持有擬申請方法Ⅰ級資格證書滿2年且業績良好,或者持有特種設備相應方法Ⅱ級資格證書滿1年且業績良好,或者持有特種設備相應方法Ⅲ級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申請Ⅲ級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裸視或者矯正視力達到4.8及以上,辨色視力正常;

(二)持有超聲檢驗(UT)、射線檢驗(RT)、渦流檢驗(ET)中1種及以上方法的Ⅱ級資格證書;

(三)持有泄漏檢驗(LT)、滲透檢驗(PT)、磁粉檢驗(MT)、目視檢驗(VT)中1種及以上方法的Ⅱ級資格證書;

(四)持有擬申請方法Ⅱ級資格證書滿5年且業績良好,或者持有特種設備相應方法Ⅲ級資格證書滿2年且業績良好。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申請Ⅱ級或者Ⅲ級資格考核的,其有關工作年限在本規定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有關規定基礎上延長2年:

(一)脫離無損檢驗工作1年以上的;

(二)違反無損檢驗操作規程或者標準規範,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

(一)被吊銷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證書吊銷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二)依照本規定被給予不得申請資格考核的處理期限未滿的。

第十五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考試計劃,組織承擔考核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考核單位)實施資格考核。

考核單位負責管理檢驗設備、儀器,維護試塊和試件,實施具體考試工作,出具考試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申請人員由聘用單位組織報名參加資格考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

(三)二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視力檢查結果;

(四)相關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認申請人員考試資格。

第十八條 Ⅰ級和Ⅱ級的資格考核包括理論考試和操作考試。Ⅲ級的資格考核包括理論考試、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

資格考核按不同的檢驗方法和級別進行。

第十九條 Ⅰ級和Ⅱ級的理論考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員對核設施系統基本知識、核安全設備及質量保證相關知識、核安全文化和無損檢驗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將有關無損檢驗技術應用於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能力。

Ⅲ級的理論考試除包括前款規定的考查內容外,還應當考查申請人員對無損檢驗新技術、特殊工藝和相關標準規範的理解和應用能力。

第二十條 操作考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員正確應用無損檢驗儀器設備進行操作,出具檢驗結果並對結果進行評價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綜合答辯主要考查申請人員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理論、方法和實踐操作等方面的綜合應用能力。

第二十二條 所有考試成績均達到合格標準視為資格考核合格。

考試成績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可在考試結束日的次日起1年內至多補考兩次,補考仍未合格的,視為本次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收到考核單位的考試結果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授予資格的決定。

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自授予資格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合格的人員頒發。

第二十四條 資格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人員姓名、身份證號及聘用單位;

(二)方法和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證書編號。

第二十五條 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為5年。

第二十六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由聘用單位組織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二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視力檢查結果;

(三)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工作記錄和業績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無損檢驗活動工作記錄和業績良好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作出准予延續的決定,資格證書有效期延續5年。對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從事無損檢驗活動不符合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工作記錄和業績管理要求的,不予延續,需要重新申領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已取得國外相關資格證書的境外單位無損檢驗人員,需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准後,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無損檢驗活動。

第二十九條 申請核准的境外單位無損檢驗人員,應當由聘用單位組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有的資格證書;

(二)相關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業績;

(三)未發生過責任事故、重大技術失誤的書面說明材料;

(四)境內無損檢驗活動需求材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人員相關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確保材料真實、準確,沒有隱瞞。

第三十一條 聘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無損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和崗位管理,保證其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和技術要求從事無損檢驗活動。

鼓勵聘用單位對Ⅱ級和Ⅲ級無損檢驗人員在職稱評定、薪酬待遇、榮譽激勵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第三十二條 無損檢驗人員應當按照無損檢驗規程進行無損檢驗活動,遵守從業操守,提高知識技能,嚴格盡職履責。無損檢驗人員對其出具的無損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三條 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的編制和審核應當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無損檢驗人員承擔,並經其聘用單位批准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無損檢驗人員超出資格證書範圍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其檢驗結果無效。

第三十五條 無損檢驗人員一般應當固定在一個單位執業,確需在兩個單位執業的,應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無損檢驗人員變更聘用單位的,應當由其聘用單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資格證書變更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更換新的資格證書。變更後的資格證書有效期適用原資格證書有效期,原資格證書失效。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考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配備與擬從事的資格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所、檔案室、檢驗設備和儀器,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考核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考核管理規定實施資格考核,保證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三十八條 考核單位應當建立並管理無損檢驗人員考試檔案。考試檔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

第三十九條 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中相關違法信息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 對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無損檢驗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法分類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員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考核。

第四十三條 無損檢驗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撤銷其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考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無損檢驗人員違反無損檢驗規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資格證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聘用單位聘用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無損檢驗人員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考核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二)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三)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四)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五)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資格考核的具體內容和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發布。

第四十九條 考核單位不得開展影響資格考核公平、公正的培訓活動,不得收取考試費用。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4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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