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生態環境部令第5號 2019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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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令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管理規定》已於2019年3月21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5號)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部部長 李干傑
2019年6月12日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以下簡稱焊接人員)的資格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焊接人員的資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以下簡稱焊接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據本規定取得資格證書。
第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焊接人員的資格管理,統一組織資格考核,頒發資格證書,對焊接人員資格及相關資格考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安裝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應當聘用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開展焊接活動,對焊接人員進行崗位管理。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焊接人員是指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操作的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動中的電弧焊(包括焊條電弧焊、鎢極惰性氣體保護電弧焊、熔化極氣體保護電弧焊、埋弧焊等)和高能束焊(包括電子束焊、激光焊等)以及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焊接方法。
第七條 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證》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裸視或者矯正視力達到4.8及以上,辨色視力正常;
(二)中等職業教育或者高中及以上學歷,工作滿1年;
(三)熟練的焊接操作技能。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證》資格考核:
(一)被吊銷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證書吊銷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二)依照本規定被給予不得申請資格考核處理的期限未滿的。
第九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考試計劃,組織承擔考核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考核單位)實施資格考核。
考核單位負責編制考試用焊接工藝規程,實施具體考試工作,檢驗考試試件,出具考試結果報告。
第十條 申請人員由聘用單位組織報名參加資格考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
(三)二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視力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認申請人員考試資格。
第十二條 首次參加資格考核的申請人員應當通過理論考試和相應焊接方法的操作考試。參加增加焊接方法資格考核的申請人員只需要進行相應焊接方法的操作考試。
理論考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員對核設施系統基本知識,核安全設備及質量保證相關知識,核安全文化,焊接工藝、設備、材料等焊接基本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操作考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員按照焊接工藝規程及過程質量控制要求熟練地焊接規定的試件並獲得合格焊接接頭的能力。
第十三條 所有考試成績均達到合格標準視為資格考核合格。
考試成績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可在考試結束日的次日起1年內至多補考兩次,補考仍未合格的,視為本次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收到考核單位的考試結果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授予資格的決定。
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自授予資格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合格的人員頒發。
第十五條 資格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人員姓名、身份證號及聘用單位;
(二)焊接方法;
(三)有效期限;
(四)證書編號。
第十六條 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為5年。
第十七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從事焊接活動的人員,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由聘用單位組織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二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視力檢查結果;
(三)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從事焊接活動的工作記錄和業績情況。
第十八條 對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焊接活動工作記錄和業績良好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作出准予延續的決定,資格證書有效期延續5年。對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從事焊接活動不符合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工作記錄和業績管理要求的,不予延續,需要重新申領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已取得國外相關資格證書的境外單位焊接人員,需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准後,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焊接活動。
第二十條 申請核准的境外單位焊接人員,應當由聘用單位組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有的資格證書;
(二)相關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業績;
(三)未發生過責任事故、重大技術失誤的書面說明材料;
(四)境內焊接活動需求材料。
第二十一條 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人員相關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確保材料真實、準確,沒有隱瞞。
第二十二條 聘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焊接人員進行培訓和崗位管理,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和技術要求實施焊接人員技能評定,合格後進行授權,並做好焊接人員連續操作記錄管理。
第二十三條 焊接人員應當按照焊接工藝規程開展焊接活動,遵守從業操守,提高知識技能,嚴格盡職履責。
第二十四條 焊接人員一般應當固定在一個單位執業,確需在兩個單位執業的,應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焊接人員變更聘用單位的,應當由其聘用單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資格證書變更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更換新的資格證書。變更後的資格證書有效期適用原資格證書有效期,原資格證書失效。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考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配備與擬從事的資格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所、檔案室、焊接設備和儀器,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考核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考核管理規定實施資格考核,保證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條 考核單位應當建立並管理焊接人員考試檔案。考試檔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
第二十八條 焊接人員資格管理中相關違法信息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對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條 焊接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法分類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員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考核。
第三十二條 焊接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撤銷其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考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焊接人員違反焊接工藝規程導致嚴重焊接質量問題的,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資格證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聘用單位聘用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焊接人員從事焊接活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考核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二)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三)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四)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五)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資格考核的具體內容和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發布。
第三十八條 考核單位不得開展影響資格考核公平、公正的培訓活動,不得收取考試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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