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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及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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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及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民航公告〔2021〕10號
2021年11月22日
發布機關:民航局
民航局網站

民航局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及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民航公告〔2021〕10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部署,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根據《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民航局對現有證明事項進行了梳理,對於49項證明事項予以直接取消,改為民航局自行核驗。對於不能直接取消的證明事項,選取與市場主體關係密切的5項實施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在辦理相關行政事項時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

現將民航局取消的證明事項(附件1)以及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附件2)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附件1 民航局證明事項取消目錄.doc

附件2 民航局實施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doc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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