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水利部令2019年第50號 2019年5月9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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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2019年第50號
《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4月28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鄂竟平
2019年5月10日
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結合證明事項清理工作進展,水利部對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修改4件部門規章:
一、《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3項修改為:「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組織論證。設計單位根據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後,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二、刪去《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
三、刪去《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五)項改為第(四)項,將其中的「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申請人同意註冊證明文件」修改為「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的申請人同意註冊證明文件」。刪去第二款第(二)項。
四、刪去《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項中的「檢測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第二款修改:「具有乙級資質的檢測單位申請甲級資質的,還需提交近三年承擔質量檢測業務的業績及相關證明材料。」
同時,對有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公告
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公告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結合證明事項清理工作進展,水利部對部門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1件、修改2件規範性文件:
一、廢止《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7月30日水利部水規計〔2003〕344號印發)。
二、刪去《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2011年7月15日水利部水安監〔2011〕374號印發)第十條第(二)項;第(四)項改為第(三)項,刪去其中的「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人事關係證明」。
三、刪去《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建管〔2015〕377號印發)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複印件」。
同時,對有關規範性文件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
2019年5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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