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切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關於切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的通知 水運管〔2021〕164號 2021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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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切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的通知
水運管〔2021〕16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是依法對水利工程開展安全監管,保障工程運行安全和效益發揮的重要基礎工作。近年來,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雖然取得了顯著進展,但還有一些地方工作明顯滯後,仍然存在重視程度不夠、部門協同不暢、經費落實困難、推動力度不足等問題,已成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和依法監管的突出短板。為做好「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以下簡稱劃定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十四五」期間,全面完成水利行業管理的水庫、水閘和堤防等國有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其中,2021年底前優先完成具有防洪任務的國有大中型水庫、水閘和3級以上堤防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2023年底前完成具有防洪任務以及涉及防洪安全的所有國有水庫、水閘和堤防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國有水庫、水閘和堤防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
二、工作安排
(一)開展劃定情況排查,建立未劃定工程名錄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工程管理單位,全面排查核實已建成國有水庫、水閘和堤防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的劃定情況。對尚未完成劃定的工程,工程管理單位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逐級分類建立待劃定工程名錄。
(二)編制「十四五」劃定工作總體方案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劃定情況排查結果和工作實際,按照「十四五」劃定工作目標任務,組織編制「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總體方案(編制提綱見附件1),明確水庫、水閘、堤防等國有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的具體工作要求和分年度實施計劃。根據各省劃定總體方案,水利部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匯總編制「十四五」全國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總體方案。
(三)組織實施
省、市、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省級總體方案和分年度實施計劃,認真組織開展劃定工作,建立工作檯賬,實行銷號管理。劃定界線要以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工程立項審批文件為依據,按照節約利用土地、符合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的要求,因地制宜確定劃定原則和標準。劃定成果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並通過通知公告、網站、電視、報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告,與國土「一張圖」實現數據共享。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界樁和公告牌等標誌。
三、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主體
根據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相關部門開展具體劃定工作。各地要按照省負總責,市、縣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工作。省級負責統一部署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劃定工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提出操作性強的工作措施,明確工作目標、技術標準和進度要求等。省、市、縣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權限和屬地管理職責要求,分級開展劃定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的要求,充分認識劃定工作對推動水利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性,發揮河湖長制平台作用,積極爭取政府主導和高位推動,進一步明確分管責任人和牽頭部門,嚴格落實責任分工,加強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完善的定期通報制度、重大問題協調製度和激勵考核機制,按照目標節點要求紮實推進。
(三)強化督導檢查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把劃定工作進展情況作為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強化對進度滯後、劃定質量不滿足要求地區的督導。水利部將把劃定工作完成情況作為水庫、水閘和堤防工程安全運行專項檢查的重要內容,適時對劃定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對進度嚴重滯後地區將進行約談或掛牌督辦。
(四)做好信息報送
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於2021年7月底前,將「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總體方案,包括待劃定工程名錄,報送水利部運行管理司,同時抄送水利部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此後,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的7月底和1月底前分別報送上半年和全年劃定情況匯總統計表(見附件2),並附銷號工程名單;同時,要組織做好「全國水庫運行管理信息系統」「全國堤防水閘基礎信息數據庫」中有關工程劃定信息的填報更新工作。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水利部運行管理司:王國利
聯繫電話:010-63202873
電子信箱:dizhachu@mwr.gov.cn
水利部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李銳
聯繫電話:010-63207326
電子郵箱:jglr@mwr.gov.cn
附件:1.「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總體方案編制提綱
2.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情況統計表
水利部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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