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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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印發《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建設〔2021〕334號
2021年11月8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關於印發《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建設〔2021〕334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範造價執業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我部制定了《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已經水利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部

2021年11月8日

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範造價執業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效益,維護公共利益和水利建設市場秩序,依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以下簡稱水利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水利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辦法註冊後,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水利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水利造價工程師和二級水利造價工程師。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註冊為一級水利造價工程師。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利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利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實施一級水利造價工程師的註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二級水利造價工程師的註冊。

第五條 水利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水利造價工程師自律管理,鼓勵水利造價工程師加入相關行業組織。

第二章 注 冊

第六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的註冊條件為: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家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或者參與水利建設、工程管理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運行管理等單位以及科研院所,且從事水利工程造價相關業務工作;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註冊情形。

第七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註冊分為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及註銷註冊。註冊的申請、受理和辦理在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進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公布水利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提供查詢服務。

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須在服務平台上進行註冊,填報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承諾並負責。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的,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註冊並核發水利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

第八條 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見附件1);

(二)初始註冊申請表(見附件2);

(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應當提供有效的退休證明、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保險參保繳費材料);

(四)申請初始註冊距取得資格證書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應當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九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見附件1);

(二)延續註冊申請表(見附件3);

(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提供有效的退休證明、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險參保繳費材料);

(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或執業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與現聘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或執業單位名稱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變更註冊。變更註冊後,原註冊有效期屆滿時間不變。

申請變更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見附件1);

(二)變更註冊申請表(見附件4);

(三)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提交與現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應當提交有效的退休證明、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保險參保繳費材料)。

第十一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在註冊有效期內停止執業的,應當申請註銷註冊,提交註銷註冊申請表(見附件5)。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註冊手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年齡在70周歲以上(含)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四章關於繼續教育要求的;

(五)受刑事處罰且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在工程造價業務活動中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被撤銷,自被撤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被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的人員,在具備註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註冊,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申請人還須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推廣應用水利造價工程師電子註冊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編碼規則及樣式的通知》(建辦標〔2020〕10號)自行製作執業印章。

第十六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在合理期限內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註冊有效期屆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三)年齡在70周歲以上(含)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機關依據職權或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水利造價工程師註冊:

(一)行政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辦理註冊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辦理註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註冊的;

(四)對不具備註冊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註冊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的,註冊機關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基於本次註冊的利益不受保護,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註冊手續,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或者應當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水利造價工程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水利造價工程師本人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申請註銷註冊;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告註冊機關;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註冊機關。

第三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在執業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誠實守信,主動接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條 一級水利造價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水利工程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諮詢等,具體工作內容為:

(一)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編制與審核;

(二)水利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與審核;

(三)水利工程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編制與審核;

(四)水利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與管理;

(五)水利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鑑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水利工程造價標準、定額的編制與管理;

(七)與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二級水利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水利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並可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水利工程工料分析、投資估算、概算編制;

(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水利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

第二十二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執業範圍,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水利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水利造價工程師審核並簽字蓋章。

第二十三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水利造價工程師的名稱,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代替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四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國家、地方及水利行業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四)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十五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水利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超出執業範圍執業;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水利造價工程師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升職業道德水平,以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要求。

第二十七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內容包括造價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水利工程造價相關標準規範,水利工程造價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水利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等專業知識。

第二十八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每年不少於30學時。申請初始註冊距取得資格證書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人員,申請當年繼續教育不少於30學時。被註銷註冊後重新申請註冊的人員,自被註銷註冊之日至重新申請註冊之日繼續教育平均每年不少於30學時。

第二十九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形式包括面授培訓、遠程(網絡)培訓及學術會議、學術報告、專業論壇等。為水利造價工程師提供繼續教育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如實出具繼續教育合格證明,載明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學時,並加蓋機構印章。鼓勵為水利造價工程師免費提供遠程(網絡)培訓。

第三十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應當本着誠信的原則參加繼續教育。發現弄虛作假的,由註冊機關將其當年繼續教育學時記錄為零。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本着誠信原則開展繼續教育工作。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由註冊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由註冊機關提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水利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和繼續教育等實施監督檢查,按照誠信體系建設要求對水利造價工程師實行信用監管,歸集、共享和應用相關信用信息,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註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執業單位提供其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水利造價工程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的,應當予以查處,並按照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管理有關辦法要求,將本單位或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作出的責任追究、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信息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台;應予註銷、撤銷或吊銷註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逐級報送至註冊機關,由註冊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在註冊、執業等過程中,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的,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台公開有關行政處罰信息的期限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社會團體可採取以下嚴格監管措施:

(一)在行政許可、市場准入、招標投標、信用評價、評比表彰、政策試點、項目示範、行業創新等事項中作為技術人員申報時,進行重點審查;

(二)在資質資格管理中,限制享受「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便利服務;

(三)在日常監管中,適度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五條 水利造價工程師在註冊、執業等過程中,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暫停執業、吊銷註冊證書、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或者被相關聯合懲戒部門列入「黑名單」、符合聯合懲戒措施的,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台公開有關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信息或者當事人列入「黑名單」的期限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社會團體可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行政許可、市場准入、招標投標、信用評價、評比表彰、政策試點、項目示範、行業創新等事項中,依法限制作為技術人員申報;

(二)納入水利建設市場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三)依法依規限制取得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等相關註冊證書;

(四)不得參加水利行業各類評優表彰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註冊機關在水利造價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註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辦理註冊的;

(二)對符合註冊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註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註冊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承諾書.doc

附件2: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初始註冊申請表.doc

附件3: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延續註冊申請表.doc

附件4: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變更註冊申請表.doc

附件5: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註銷註冊申請表.doc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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