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保[2019]60號 2019年2月21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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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青島市水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充分發揮中央資金效益,根據《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水土保持工程實際,我部制定了《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19年2月21日
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充分發揮中央資金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印發的《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水土保持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資金」)安排實施的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程堅持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分期規劃、按年度實施。
第四條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實施,中央財政給予補助,地方應加大投入。鼓勵採取以獎代補、村民自建等方式,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和項目區群眾參與工程建設。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實施規劃制定、監督檢查,並配合財政部開展績效評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職能分工負責工程的組織實施、建設管理、資金監管和檢查驗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條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為實施規劃和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兩個階段。
第七條 水利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國水土保持規劃(2015-2030年)》及相關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實施規劃。實施規劃原則上按照5年實施期編制,明確實施範圍、建設任務和有關要求,作為年度中央資金和建設任務安排的依據。
第八條 實施方案(初步設計)依據實施規劃和有關技術規程規範,按小流域或片區編制。淤地壩(含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工程按單壩編制。各地應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能力的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初步設計),設計深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第九條 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批,具體審批權限和程序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中型以上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工程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當年安排資金的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應於上一年度12月底前完成審查批覆。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財政部、水利部根據《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確定的分配因素,分省切塊下達年度中央資金和建設任務清單。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收到下達中央資金文件30日內,將中央資金、建設任務分解落實到項目縣,資金分解時應向水土流失嚴重的貧困地區特別是深度貧困地區傾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中央資金和建設任務規模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項目補助標準。未完成前期工作審查批覆的項目不得安排年度投資。
第十二條 各地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快中央資金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嚴禁弄虛作假或截留、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四條 中央資金不得用於徵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等支持。縣級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中央資金中列支勘測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工程驗收等費用,省、市兩級不得提取上述費用。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績效評價有關工作,合理確定績效目標,加強績效管理,並落實到工程建設管理全過程。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各地可根據水土保持工程特點,探索創新工程建設管理方式,鼓勵採取以獎代補、村民自建等方式開展工程建設。
第十七條 採取以獎代補、村民自建等方式實施的工程,應滿足水土保持相關規劃、技術標準要求。工程由自願出資投勞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農戶、村組集體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建設主體自主建設。工程完工並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嚴格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及有關政策向建設主體兌現獎補資金。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工程建設技術指導和服務,簡化工程建設管理程序,明確工程獎補範圍、獎補標準及有關程序等。具體獎補辦法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八條 不採取以獎代補、村民自建等方式實施的工程,應參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工程開工前,應明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負總責。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招投標有關規定,擇優選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嚴格合同管理。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具備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承擔淤地壩(含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工程施工監理業務的,應同時具備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實行公示制。工程施工前和竣工驗收後,項目責任主體應將建設情況在項目區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實施範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資金使用、管護主體等。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公示的監督和指導,並按照職責權限,對公示過程中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實施方案(初步設計)一經批覆,應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履行變更審批手續。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投資規模、措施類別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治理面積不發生重大變化,僅對措施內部組成、林草品種等進行調整,且不降低工程質量、效益的一般性變更,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各地應嚴格遵守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管控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潛在風險。各地應加強對淤地壩、蓄水池等工程施工現場的質量巡視和隱患排查,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示標牌,對淤地壩(含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在建工程,在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同時,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度汛安全。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市場主體的監管。嚴肅查處出借借用資質、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行賄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市場主體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列入水利建設市場黑名單,並通過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台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五條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全國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統應用,及時將項目前期審批、投資計劃、資金管理、招投標、任務完成、檢查驗收等情況錄入系統,並對錄入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應根據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保存有關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成後應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和有關規定程序與要求及時組織驗收。本年度工程原則上應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各地可在地方投資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管護經費,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九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次年1月15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實施情況總結報告,抄送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並建立逐級督查制度。水利部組織流域管理機構每年對工程建設管理情況開展督查。—督查採取「四不兩直」方式進行,隨機抽取項目縣和具體項目。督查內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計劃執行、資金管理、建設管理、質量安全等。督查應利用無人機、移動終端等信息化手段,核查工程完成的數量和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條 建立督查問責機制。對督查發現的問題,應按要求及時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水保〔2013〕4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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