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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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規定的通知
水防[2019]118號
2019年4月8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規定的通知

水防[2019]118號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鑑於近年來各流域洪水情勢發生了變化,機構改革對水旱災害防禦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部組織修訂了《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19年4月8日

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主要江河洪水編號工作,提高社會公眾防洪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採用防洪警戒水位(流量)、2~5年一遇洪水量級或影響當地防洪安全的水位(流量)作為洪水編號標準。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大江大河大湖以及跨省獨流入海的主要江河。

第二章  長江洪水編號

第四條     編號範圍為長江幹流寸灘至大通江段。

第五條     編號標準

(一)當長江洪水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進行洪水編號。

1. 上游寸灘水文站流量或三峽水庫入庫流量達到50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蓮花塘水位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32.50米,凍結吳淞高程)或漢口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27.30米,凍結吳淞高程);

3. 下游九江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20.00米,凍結吳淞高程)或大通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4.40米,凍結吳淞高程)。

(二)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48小時,另行編號。

第三章  黃河洪水編號

第六條     編號範圍為黃河幹流唐乃亥至花園口河段。

第七條     編號標準

(一)當黃河洪水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進行洪水編號。

1. 上游唐乃亥水文站或蘭州水文站流量達到25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龍門水文站或潼關水文站流量達到5000立方米每秒;

3. 下游花園口水文站流量達到4000立方米每秒。

(二)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另行編號。

1. 上游洪水時間間隔達到48小時;

2. 中下游洪水時間間隔達到24小時。

第四章  淮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編號

第八條     編號範圍為淮河幹流王家壩至正陽關河段、沂河幹流及沭河幹流。

第九條     編號標準

(一)當淮河王家壩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27.50米,廢黃河高程)或正陽關水位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24.00米,廢黃河高程)時,進行洪水編號。

(二)當沂河臨沂水文站流量達到40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三)當沭河重溝水文站流量達到20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四)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24小時,另行編號。

第五章  海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編號

第十條     編號範圍為灤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漳衛河系幹流。

第十一條  編號標準

(一)當各河系洪水滿足下列條件時,單獨進行洪水編號。

1. 灤河系灤河潘家口水庫入庫流量達到2200立方米每秒,或灤河灤縣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26.00米,大沽高程)。

2. 永定河系永定河官廳水庫入庫流量達到1000立方米每秒,或永定河三家店水文站流量達到500立方米每秒。

3. 大清河系拒馬河張坊水文站流量達到1600立方米每秒,或大清河十方院水位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9.00米,大沽高程)。

4. 子牙河系滹沱河黃壁莊水庫入庫流量達到3000立方米每秒。

5. 漳衛河系漳河嶽城水庫入庫流量達到2000立方米每秒,或衛運河南陶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40.87米,85國家高程)。

(二)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24小時,分別編號。

第六章  珠江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編號

第十二條  編號範圍為西江、北江、東江及韓江幹流。

第十三條  編號標準

(一)當西江洪水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進行洪水編號。

1. 上游龍灘水庫入庫流量達到10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大藤峽水利樞紐入庫流量或武宣水文站流量達到25000立方米每秒;

3. 下游梧州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8.50米,85國家高程)。

(二)當北江石角水文站流量達到120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三)當東江博羅水文站流量達到70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四)當韓江三河壩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42.00米,凍結基面)或流量達到4800立方米每秒時,進行洪水編號。

(五)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48小時,另行編號。

第七章  松遼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編號

第十四條  編號範圍為嫩江、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幹流、遼河幹流。

第十五條  編號標準

(一)當嫩江尼爾基水庫入庫流量達到3500立方米每秒,或齊齊哈爾水位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47.00米,大連基面),或江橋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39.70米,大連基面)時,進行洪水編號。

(二)當第二松花江白山水庫入庫流量達到5000立方米每秒,或豐滿水庫入庫流量達到8000立方米每秒,或吉林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89.39米,黃海85基面),或扶餘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33.56米,黃海85基面)時,進行洪水編號。

(三)當松花江幹流哈爾濱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118.10米,大連基面),或佳木斯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79.00米,大連基面)時,進行洪水編號。

(四)當遼河幹流鐵嶺水文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60.25米,黃海85基面)時,進行洪水編號。

(五)對於複式洪水,當嫩江、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幹流的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72小時,另行編號;當遼河幹流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且時間間隔達到48小時,另行編號。

第八章  太湖洪水編號

第十六條   編號範圍為太湖湖區。

第十七條   編號標準

(一)當太湖平均水位達到警戒水位(3.80米,鎮江吳淞高程)時,進行洪水編號。

(二)對於複式洪水,當洪水再次達到編號標準,水位回漲幅度達到0.20米,並且前次洪水消退時間達到120小時,水位降幅達到0.20米時,另行編號。

第九章  洪水編號管理

第十八條  各流域水文機構可依據本規定對上述江河湖泊進行洪水編號,並報水利部信息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  全國其他跨省主要江河由相關流域水文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文機構參照本規定製定洪水編號規定;非跨省江河洪水編號工作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水文機構負責。洪水編號規定報水利部信息中心備案。

第二十條  洪水編號由江河(湖泊)名稱、發生洪水年份和洪水序號三部分順序組成。

如:長江三峽水庫2012年7月12日入庫流量達到50000立方米每秒,為長江2012年第二次達到編號標準的洪水,此次洪水編號為「長江2012年第2號洪水」。

第二十一條   其他規定

(一)若編號依據斷面的警戒水位發生變化,採用最新指標。

(二)非天然洪水可不編號。

(三)當下游洪水由上游洪水演進形成時,沿用上游洪水編號;當上下游發生洪水並已分別編號,且上下游洪水匯合時,沿用後編號洪水編號。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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