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水河湖〔2021〕5號 2021年1月11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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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印發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水河湖〔2021〕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河長制辦公室、水利(水務)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要求,強化河長制湖長制正向激勵,在總結以往河長制湖長制激勵措施落實情況的基礎上,水利部對河長制湖長制激勵措施及實施辦法進行了調整完善,修訂形成了《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水利部
2021年1月11日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20年度督查激勵工作的有關要求,為充分激發和調動各地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健全正向激勵機制,增強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激勵效果,進一步加大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激勵支持力度,在總結以往河長制湖長制激勵措施落實情況的基礎上,水利部對河長制湖長制激勵措施及實施辦法進行了調整完善。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如下。
一、激勵對象
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推進力度大、河湖管理保護成效明顯的地方,綜合考慮區域平衡及發展差異等情況,在分配年度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
在全國範圍內,遴選10個市(地、州)、10個縣(市、區)給予激勵並獎勵一定的資金。
二、評價標準
(一)基本條件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全力推動河長制湖長制「有名」「有實」「有能」,堅決打好河湖管理攻堅戰,深入開展河湖「清四亂」常態化規範化、河湖採砂綜合整治、河湖管理範圍劃定、河湖水質水環境改善、水生態治理修復等重點工作,真抓實幹、擔當作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二)評價主要內容
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兩大類共10個子項。
第一大類,河湖管理保護成效(100分)
1.河湖「清四亂」情況。落實「清四亂」規範化常態化工作成效明顯;水利部組織的暗訪抽查情況好,沒有發現新增的重大亂建、亂占問題,河湖面貌明顯改善。
2.河道非法採砂綜合整治情況。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採砂管理秩序總體平穩,責任制落實,監管嚴格,嚴厲打擊非法採砂行為,組織編制採砂管理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砂石資源。
3.河湖管理範圍劃定及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推進情況。河湖管理範圍劃定工作進展快,基礎性、技術性、政府公告等工作完成情況好;河湖岸線規劃編制進展快。
4.注重河湖系統治理、綜合整治,積極推進美麗河湖、健康河湖、生態河湖等建設,努力打造幸福河。
5.河湖水質水環境、水生態改善明顯,河長制湖長制及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成績突出。
第二大類,工作推進力度(50分)
1.以省級黨委和政府文件或總河長令及時部署年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任務、河湖「清四亂」等專項行動。
2.省級河長湖長組織研究、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中重大問題,對水利部河湖管理專項督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作出批示,督促問題整改。
3.以法律法規、政府規章、省級黨委和政府文件、總河長令或組織人事部門文件對河長制湖長制考核、問責、激勵、表彰等作出規定,並能認真執行。
4.河湖管理督查問題整改落實力度大。水利部組織的河湖管理督查發現問題、媒體曝光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好;對舉報調查反映問題能及時調查處理並按時提交報告。
5.改革創新意識強,攻堅克難力度大,出台河長制湖長制有關法規制度辦法,積極探索建立長效機制。
(三)評分辦法
總分為150分,「河湖管理保護成效」占100分,「工作推進力度」占50分,各子項按照細化指標分別賦分。
三、評審程序
(一)名額分配
水利部組織對各省份予以賦分,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排名,1—10名各給予1個市(地、州)激勵名額,11—20名各給予1個縣(市、區)激勵名額。同等條件下,激勵名額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二)組織推薦
有關省份參照本辦法標準,嚴格評審程序,按分配名額遴選出擬激勵的市(地、州)、縣(市、區)名單,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送水利部。
(三)審核公示
水利部對各省份報送的擬激勵市(地、州)、縣(市、區)名單審核後,在水利部網站予以公示;有關省份在一定範圍內同步公示。
(四)報送名單
經公示無異議的,水利部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務院辦公廳報送擬激勵的市(地、州)、縣(市、區)名單。
四、激勵措施
對每個激勵市(地、州)、縣(市、區)通過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予以一次性資金獎勵。經費使用嚴格執行《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9〕54號)規定,具體可由激勵省份的省級水利、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經費使用方向並予以實施。
五、其他事項
水利部以及有關省份按職責做好激勵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等工作。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水利部關於印發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10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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