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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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印發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水河湖﹝2019﹞421號
2019年12月26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關於印發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水河湖﹝2019﹞421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河長制辦公室、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長制辦公室、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河湖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各級河長湖長和河湖管理有關部門履職盡責,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水利部

2019年12月26日

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河湖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各級河長湖長和河湖管理有關部門履職盡責,全面強化河湖管理,持續改善河湖面貌,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機構組織的河湖管理監督檢查。地方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開展河湖管理監督檢查時參照執行。

第三條 河湖管理監督檢查堅持務實、高效、管用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按照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年度督查計劃依法依規開展。

第四條 水利部負責組織指導全國河湖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水利部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具體組織實施全國河湖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和水利部授權,負責本流域或指定範圍內的河湖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地方各級河長制辦公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水利部每年組織流域管理機構開展常規性河湖管理監督檢查,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所有設區市實現全覆蓋,對除無人區、交通特別不便地區以外的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實現全覆蓋。

關於領導批示辦理、群眾舉報調查、媒體曝光問題調查等專項調查或督查隨機安排。

第六條 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培養一支作風過硬、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專業化、規範化的監督檢查隊伍。

監督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有關迴避制度,不得違規透露監督檢查相關信息,不得干擾被檢查地方和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被檢查地方和單位有義務接受並配合河湖管理監督檢查。

第二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河湖形象面貌及影響河湖功能的問題、河湖管理情況、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情況、河湖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等。

水利部根據河湖管理及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進展情況,確定水利部組織的監督檢查年度重點。

第八條 河湖形象面貌及影響河湖功能的問題主要包括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涉河湖違法違規問題:

(一)「亂占」問題。圍墾湖泊;未依法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圍墾河道;非法侵占水域、灘地;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二)「亂采」問題。未經許可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不按許可要求採砂,在禁採區、禁采期採砂;未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取土。

(三)「亂堆」問題。河湖管理範圍內亂扔亂堆垃圾;傾倒、填埋、貯存、堆放固體廢物;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

(四)「亂建」問題。水域岸線長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濫占濫用;未經許可和不按許可要求建設涉河項目;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阻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五)其他有關問題。未經許可設置排污口;向河湖超標或直接排放污水;在河湖管理範圍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河湖水體出現黑臭現象;其他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及水環境、水生態的問題。

第九條 河湖管理情況主要包括:

(一)河湖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主要包括日常巡查維護制度、監督檢查制度、涉河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制度、河道採砂審批管理制度等。

(二)水域岸線保護利用情況,主要包括涉河建設項目審批管理是否規範,涉河建設項目監督檢查是否到位。

(三)河道採砂管理情況,主要包括採砂管理責任制是否落實,河道採砂許可是否規範,採砂現場監管是否到位,堆砂場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四)河湖管理基礎工作情況,主要包括河湖管理範圍劃定、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採砂管理規劃、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設等。

(五)河湖管理保護相關專項行動開展情況,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執法打擊情況。

(六)河湖管理維護及監督檢查經費保障情況。

(七)其他河湖管理情況。

第十條 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情況主要包括:

(一)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年度部署情況。

(二)河長湖長巡河(湖)調研、檢查及發現問題處置情況。

(三)河長湖長牽頭組織對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採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情況。

(四)河長湖長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重大問題情況,明晰跨行政區域河湖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機制情況;部門協調聯動和社會參與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情況。

(五)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組織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考核及激勵問責情況。

(六)河長湖長組織體系情況,河長湖長公示牌設立情況;河長制辦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情況,組織、協調、分辦、督辦等職責落實情況。

(七)出台並落實河長制湖長制政策措施及相關工作制度情況;「一河(湖)一檔」建立情況,「一河(湖)一策」編制及實施情況,河長制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運行情況。

(八)其他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河湖問題整改情況主要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交辦水利部或地方查處的河湖問題整改情況。

(二)水利部或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批示查處的河湖問題整改情況。

(三)歷次監督檢查發現的河湖問題整改情況。

(四)媒體曝光的河湖問題整改情況。

(五)公眾信訪、舉報的河湖問題整改情況。

(六)其他涉河湖問題整改情況。

第三章 監督檢查方式與程序

第十二條 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組織開展的河湖管理監督檢查,主要採取暗訪方式。媒體曝光、公眾信訪舉報、上級單位交辦、領導批示的河湖突出問題,可以採取暗訪與明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專項調查、檢查、督查等。

暗訪應當採取「四不兩直」方式開展,即檢查前不發通知、不向被檢查地方和單位告知行動路線、不要求被檢查地方和單位陪同、不要求被檢查地方和單位匯報,直赴現場、直接接觸一線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河湖管理監督檢查按照「查、認、改、罰」四個環節開展,實行閉環管理,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查。實地查看河湖面貌,撥打監督電話,查閱檔案資料,問詢河長湖長和相關工作人員,走訪群眾,填寫檢查記錄,留取影像資料。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無人船、視頻監控等科技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和成果質量。

(二)認。監督檢查結束後,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河長制督查系統向被檢查地方反饋發現問題情況,被檢查地方對疑似問題作進一步調查核實,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佐證材料,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向監督檢查單位申請覆核。

(三)改。對確認為違法違規的問題,被檢查地方按照整改標準和時限要求,及時組織對問題進行整改,按時報送整改結果。

(四)罰。有關地方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制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明確監督檢查的目標、任務、範圍、方法等;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安全知識、紀律要求培訓;及時保存監督檢查中產生的文字、圖片、影像等資料。

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後,監督檢查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向監督檢查組織部門提交監督檢查報告。

第四章 問題分類及處理

第十五條 河湖管理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嚴重程度分為重大問題、較嚴重問題和一般問題。河湖管理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嚴重程度分類表見附件1。

監督檢查單位按前款規定對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進行初步認定。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由監督檢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對問題嚴重程度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水利部組織的常規性河湖管理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全部上傳水利部河長制督查系統(http://yymh.mwr.gov.cn),经有关各方核实认定后,按分类要求形成问题台账。

第十七條 水利部組織的常規性河湖管理監督檢查,一般問題由監督檢查單位通過河長制督查系統反饋問題清單,提示按時限要求組織整改。

能夠立行立改的問題可現場反饋,同時上傳至河長制督查系統。

第十八條 水利部組織的常規性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較嚴重問題由實施檢查的流域管理機構印發「一省一單」,及時向省級河長制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通報內容應當載明問題所在河湖分級分段河長湖長),要求限期組織整改。

第十九條 水利部組織的常規性河湖管理監督檢查,重大問題由水利部向有關地方發函,通報問題情況(通報內容應當載明問題所在河湖分級分段河長湖長),提出整改要求,抄送問題所在河湖最高層級河長湖長,並予以掛牌督辦。

第二十條 被檢查地方收到問題反饋或通報後,應及時組織對問題進行整改。能立行立改的問題要立即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問題,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並按計劃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條 問題整改到位後,被檢查地方應當及時上報整改結果。水利部組織的常規性河湖管理監督檢查,一般問題,由省級河長制辦公室或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河長制督查系統及時反饋整改結果;重大或較嚴重問題,應按整改通知要求,以正式文件向水利部或有關流域管理機構上報整改結果。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組織部門、監督檢查單位收到整改結果反饋後,應及時組織進行核實,對於確已整改到位的問題予以銷號;對於尚未整改到位的問題,責成相關地方繼續整改。

第二十三條 水利部實行河湖管理監督檢查年度通報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在水利部網站和官方微信公眾號通報上一年度全國河湖管理監督檢查及問題整改情況。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責任追究對象主要包括涉河湖違法違規單位、組織和個人,河長、湖長,河湖所在地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河長制辦公室、有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責任追究主體及方式:

(一)責令整改。由監督檢查組織部門或監督檢查單位按照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責令被檢查地方組織整改。

(二)警示約談。對於河湖重大問題多、問題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較嚴重及以上問題反覆出現的,由監督檢查組織部門或委託相關單位約談相關地方河長湖長、河長制辦公室負責人、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

(三)通報批評。對於社會影響較大、性質惡劣的重大問題,由監督檢查組織部門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河湖管理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責任追究分類見附件2、附件3。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地方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對涉河湖違法違規單位、組織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並追究責任。追究違法違規單位和組織的領導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主要包括通報批評、停職、調整崗位、黨紀政紀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等。

針對河湖重大問題多、問題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較嚴重及以上問題反覆出現的,監督檢查組織部門或監督檢查單位建議有關地方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河長湖長,河長制辦公室、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受到警示約談、通報批評的,由監督檢查組織部門在其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公示不少於1個月。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河湖管理監督檢查的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河湖管理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嚴重程度分類表

2.河湖管理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責任追究分類表(行政區域)

3.河湖管理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責任追究分類表(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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