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省界斷面水文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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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印發省界斷面水文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水文[2018]260號
2018年10月24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關於印發省界斷面水文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水文[2018]260號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加強省界斷面水文監測管理,滿足水資源管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調度管理等要求,促進落實河長制湖長制任務,我部制定了《省界斷面水文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18年10月24日

省界斷面水文監測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界斷面水文監測管理,滿足水資源管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調度管理等要求,促進落實河長制湖長制任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家和水利行業相關規範標準,結合省界斷面水文監測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省界斷面是指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河流(含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交界河段(含湖泊)上布設的水文測站或監測斷面(含沿省界河段主要支流把口站)。

第三條 水利部認定省界斷面並發布全國省界斷面名錄。具備國家基本水文測站條件的省界斷面,應按照審批程序納入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進行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四條 在全國範圍內從事省界斷面水文站網規劃、建設與運行管理,開展省界斷面水文監測,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水文監測資料整編、匯編和存儲,水文監測分析評價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規劃建設與運行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編制《全國省界斷面水文站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界斷面水文站網運行及水文監測工作的統一管理;制定有關省界斷面水文監測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

流域管理機構為本流域(片)範圍內省界斷面水文監測工作責任主體,負責流域機構所屬現有省界斷面和新增省界斷面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協調、指導、監督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現有省界斷面的水文監測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所屬現有省界斷面的運行管理。

第六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省界斷面名錄》《全國省界斷面水文站網規劃》《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等,按基本建設程序開展省界斷面水文站網建設。

第七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落實省界斷面水文監測人員,保障省界斷面及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文業務相關定額等支出標準測算省界斷面水文監測運行維護和工作經費,納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財政預算,確保省界斷面水文監測工作正常開展。

三、監測與預報

第九條 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水量調度管理、水資源管理等要求,制定各流域省界斷面水量、水質監測方案,報水利部核備。監測方案應明確監測斷面、監測項目、監測方式、測驗方法、信息報送流程等。省界斷面水文監測實行水量水質結合,積極推進水生態監測。

第十條 水利部根據各流域省界斷面水量、水質監測方案,下達年度省界斷面水文監測任務。流域管理機構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的水文機構依據各流域省界斷面水量、水質監測方案和年度監測任務編制或修訂省界斷面測驗任務書。

第十一條 流域管理機構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按監測任務要求開展所屬省界斷面監測工作,嚴格執行有關現行技術標準及相應管理規定。充分利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水文監測質量和效率。加強低枯水期水文監測,提高測驗精度。

第十二條 流域管理機構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應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水事件,制定有關監測應急預案。發現省界斷面的水量、水質等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對上下游造成較大影響的,應加強跟蹤監測和調查,適時啟動應急預案,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將監測結果報送相關單位(部門)。

第十三條 流域管理機構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應加強省界斷面水文預測預報工作,建立健全省界斷面水文監測信息預測、預警和發布機制。

四、信息報送與分析評價

第十四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確保省界斷面水文監測數據傳輸通道暢通。水利部建立省界斷面水文監測信息管理平台;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省界斷面水文監測數據應及時上報水利部;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省界斷面水文監測數據應及時上報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省界斷面水文監測數據交換,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省界斷面水文監測資料應按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有關規定進行整編。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須將所屬省界斷面水文監測成果報送流域管理機構,由流域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審查和匯編。

第十七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省界斷面水文監測資料綜合分析,形成評價報告,水利部匯總形成全國省界斷面水文監測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省界斷面水文監測數據的審核和統計分析,保證水文監測數據的可靠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五、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省界斷面水文監測監督檢查機制。水利部負責對全國省界斷面水文監測工作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流域(片)內省界斷面水文監測工作的監督檢查;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省界斷面水文監測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省界斷面水文監測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開展監督性監測和數據審核。

第二十一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對於省界斷面水文監測工作中不按規定開展監測工作、在監測工作中弄虛作假、無故不上報監測數據等行為,視其影響程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附則

第二十二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符合本流域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的省界斷面水文監測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聯合批覆或水利部批覆的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中主要控制斷面的水文監測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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