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開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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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開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
水節約[2019]136號
2019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關於開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

水節約[2019]136號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節約用水是解決我國水資源短缺、水生態損害、水環境污染問題的根本性措施,對於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為了從源頭上把好節約用水關口,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現就開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開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工作,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方針的重要舉措;是使節水成為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配置、調度前提的迫切要求;是保證規劃和建設項目科學合理取用水,促進形成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的空間布局和產業結構的有效途徑;是倒逼節約集約利用水資源,提升全社會用水效率的有力抓手。

二、總體要求

在規劃和建設項目現有前期工作中突出節水的優先地位,強化規劃制定、建設項目立項、取水許可中節水有關內容和要求;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合理確定規劃和建設項目用水規模和結構,確保用水總量控制在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區域用水總量紅線範圍內;推動提高用水效率,對標國際國內同類地區先進用水水平,建立科學合理的節水評價標準,促使規劃和建設項目高效用水;規範文本編制和嚴格審查把關,充分論證各類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從嚴叫停節水評價不通過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三、評價範圍

(一)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規劃。包括區域供水工程規劃、引水調水規劃、水庫建設規劃、灌區建設規劃等。

(二)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工程項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調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

(三)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包括城鎮新區規劃、工業園區規劃、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高耗水行業的專項規劃、涉及取用水的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等。

(四)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包括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庫、渠道等取水,並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

從城市公共管網等取水的高耗水建設項目宜參照本意見開展節水評價。

四、評價環節

(一)水利規劃應在規劃制定階段開展節水評價,在規劃報告中編寫節水評價章節。

(二)水利工程項目應在工程規劃、項目立項階段開展節水評價,在項目規劃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寫節水評價章節。

(三)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應在水資源論證階段開展節水評價,在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中編寫節水評價章節。

(四)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應在取水許可階段開展節水評價,在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中將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內容強化為節水評價章節。

五、評價內容

節水評價要分析規劃和建設項目及其涉及區域的用水水平、節水潛力,評價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節水指標的先進性,評估節水措施的實效性,合理確定其取用水規模,提出評價結論及建議。

(一)水利規劃或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重點分析現狀供用水水平與節水潛力,供需水量預測成果及水資源配置方案的節水符合性、節水目標指標的合理性與先進性,節水措施的可行性與節水效果等,評價規劃取用水的合理性與可行性。

(二)水利工程項目,重點分析現狀供用水水平與節水潛力,供需水量預測成果及水資源配置方案的節水符合性,節水措施的可行性與節水效果等,評價水利工程項目供水的必要性與取用水規模的合理性。

(三)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重點分析用水節水相關政策的符合性,節水工藝技術、循環用水水平、用水指標的先進性等,評價建設項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和規模的合理性。

六、實施管理

(一)實施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劃審查審批、建設項目立項審查、取水許可的現有管理程序和分工,負責各自權限內的節水評價審查工作。

(二)技術審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技術審查單位(專家)在對規劃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水資源論證報告進行技術審查時,應形成節水評價是否通過審查的明確意見。

(三)結果應用。水利規劃節水評價未通過審查的,不予審批;水利工程項目節水評價未通過審查的,不予通過項目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節水評價未通過審查的,不予通過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申請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節水評價未通過審查的,水資源論證報告不予通過技術審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節水評價工作,認真組織實施,明確工作要求,積極擔當作為,切實把好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節水評價關。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節水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評估,業主單位應提供全面真實的基礎資料,編制單位應按照技術要求科學規範編寫節水評價章節,審查單位應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查意見。

(三)完善制度規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節水評價技術研究,及時修訂規劃與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法規、制度和規範,保證節水評價工作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四)夯實工作基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節水評價登記制度,健全節水標準和取用水定額體系,強化取用水計量監測統計,深入開展節水評價宣傳培訓,加強節水評價人才隊伍建設,為節水評價提供基礎支撐。

水利部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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