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 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制定機關:水 利 部 2015年7月27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對於改善農村居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各地不斷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積累了許多豐富的經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從歷次檢查監督情況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尤其是小型工程管護相對薄弱。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護,確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長受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責任落實到位。要認真落實農村飲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長負責制,着力抓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覆《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的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保障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作負總責,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運行指導、管理和監督,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建設、工程運行管護相關政策、資金保障和水質監測、水源保護等工作。要明確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將責任落實到崗、分解到人,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切實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責任到位、管理到位。切實執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用電和稅收等優惠政策。積極營造良好的環境,確保工程可持續運行。
二、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護主體和經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後,工程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與供水管理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對難以落實管理單位的小型飲水工程,應及時將工程移交給工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各地要按照《水利部、財政部關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69號)文件要求,一是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明晰工程產權。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產權歸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具體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願確定產權歸屬。二是落實工程管護主體和責任。工程產權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正常運行。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由縣城公共供水公司或區域規模化供水企業或新組建國有獨資管理公司為管護主體,統一負責運行管護。三是落實工程管護經費。農村集中供水實行有償服務,計量收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可實行「基本水價+計量水價」的兩部制水價,通過加強水費徵收等措施保證工程正常運行及維護經費。對於水費收入低於工程運行成本、維修養護問題較為突出的地區,應以縣為單元建立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所需資金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籌集,以確保工程持續運行。
三、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基層管理服務體系。原則上要以縣為單位,健全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技術服務體系,按照城鄉供水一體化的發展方向,有條件的縣區依託縣城公共供水公司或區域規模化供水企業,建立縣級供水技術服務體系,也可成立縣級統管的管理服務公司,建立基層技術維修隊伍,落實工程技術維修服務人員,設立服務電話,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重點加強對面廣量大的小型農村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建後運行管護狀況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服務。日供水1000噸或受益人口1萬人(以下簡稱「千噸萬人」)規模以上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按照專業化管理的相關要求落實專業維修養護人員,實現標準化管理。對「千噸萬人」以下小型集中或分散供水工程,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委託有專業能力的供水單位或專業維修養護服務公司提供維修服務,實現維修、管護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
四、強化水源保護和水質保障。建立和執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水源保護、水質監測「三同時」制度,按照環境保護部、水利部《關於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意見》(環辦〔2015〕53號)要求,加大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力度。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協調工作機制,制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分類推進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劃定工作,全面強化水源保護,保障水源安全。
要加強對農村供水水源和水質監督管理。可依託較大規模水廠、供水管理機構、衛生疾控等部門現有水質檢測能力,加快建設和完善縣級或區域水質檢測中心。科學制定水質檢測制度,加強人員培訓,落實檢測經費,確保滿足小型集中和分散供水工程水質抽檢需求。加快實現縣級或區域水質衛生檢測監測全覆蓋,保障水質達標。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是供水水質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建立供水水質檢測制度。跨鄉鎮或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應按標準要求安裝和使用水質淨化和消毒設施設備,配備檢測設備和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常規水質檢測。未安裝或使用水質淨化和消毒設施設備的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也要採取水質淨化和消毒措施,加強人員培訓和消毒藥劑投放管理,並按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水質檢驗。
五、開展關鍵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工程管理水平。要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責任人、淨水員以及水質檢測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的技術培訓,制定培訓計劃,落實培訓經費,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技術培訓,顯著提高關鍵崗位人員的專業技能。由省級水利部門負總責,抓好水質檢測人員和水廠關鍵崗位人員培訓,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關鍵崗位人員長效培訓制度。
要加快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應用步伐,以信息化促進農村供水工程管理的現代化,提高行政監管能力、工程運行效率和水質達標率。推出一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良性運行和水質保障有力的先進典型,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樹立一批先進典型,為本省乃至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和水質保障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六、強化監督檢查和宣傳科普,確保群眾喝上乾淨水。各級水利部門要切實發揮技術優勢,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機構、供水技術服務體系為主體,整合轄區內鄉(鎮)供水站、供水管理單位相關技術力量,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和水質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運行管護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督查考核機制,實行跟蹤督查制、責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確保工程運行維護工作落到實處。
要加強宣傳科普,提高社會和受益群眾對農村飲水安全及運行管護、水費收繳的認知水平。充分利用電視公益廣告、新聞報紙、互聯網、宣傳冊、宣傳欄、現場會等形式廣泛開展多層次、多渠道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管理的輿論宣傳和科普宣傳,着力提高農民對飲水安全的認知水平,引導農民自覺管理和愛護工程設施,主動繳納水費,增強農民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
水 利 部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