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洪水作業預報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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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洪水作業預報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水文[2018]152號
2018年7月31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辦公廳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洪水作業預報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水文[2018]152號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規範全國洪水作業預報工作,我部水文司會同部信息中心對原水利部水文局2008年制定的《全國洪水作業預報工作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辦公廳

2018年7月31日

全國洪水作業預報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洪水作業預報工作,滿足防汛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全國水情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文機構負責製作並按照規定權限發布洪水預報。

第三條 洪水作業預報工作按照職責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水利部水文司組織指導全國洪水作業預報工作,水利部信息中心(水利部水文水資源監測預報中心)(以下簡稱「水利部信息中心」)承擔全國洪水作業預報的組織實施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五條 水利部信息中心負責製作國家防汛指揮調度決策所需的洪水預報,負責向水利部及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提供全國水文機構發布的洪水預報成果。

第六條 流域水文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所轄流域片洪水作業預報工作,負責製作流域防汛指揮調度決策所需的洪水預報,負責向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提供流域片內水文機構發布的洪水預報成果。

第七條 省級水文機構負責管理轄區內洪水作業預報工作,負責製作省級防汛指揮調度決策所需的洪水預報,負責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省級防汛指揮機構提供轄區內水文機構發布的洪水預報成果。

第三章 水情分級

第八條 根據雨水情發展程度,結合洪水預報需要,水情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第九條 洪水預報站分為主要江河幹流重要預報站、主要江河幹流一般預報站及主要江河支流重要預報站。

(一) 全國主要江河幹流重要預報站是指流域洪水調度、江河洪水編號等依據站;

(二)全國主要江河幹流一般預報站是指重要預報站以外需要開展洪水預報的站點;

(三)全國主要江河支流重要預報站是指重要支流控制站或代表站。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水情:

(一)全國主要江河幹流重要預報站水位(流量)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警戒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現期達到或超過5年;

(二)全國主要江河幹流一般預報站或支流重要預報站水位(流量)達到或超過保證水位(保證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現期達到或超過20年;

(三)其他突發重大水事件。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水情:

(一)全國主要江河幹流一般預報站水位(流量)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警戒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年到20年;

(二)全國主要江河支流重要預報站水位(流量)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警戒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年到20年。

第十二條 江河發生洪水量級在二級水情以下的水情為三級水情。

第四章 預報製作

第十三條 水文機構按照防汛工作需要,依據水情分級負責製作洪水預報。

第十四條 當預計或已發生一級水情時,水利部信息中心,流域、省級水文機構應製作職責範圍內的洪水預報。

第十五條 當預計或已發生二級水情時,流域、省級水文機構應製作職責範圍內的洪水預報。第十六條 當預計或已發生三級水情時,流域、省級水文機構負責組織製作職責範圍內的洪水預報。

第十七條 當預計或發生洪水期間,每日應至少製作預報一次。當預計或已發生二級以上水情時,應依據防汛工作需要加密製作頻次;當雨水情、工情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滾動預報。

第十八條水文機構應保證洪水預報製作時效性。每次預報製作一般應在一個半小時內完成,遇複雜水情時,應在兩小時內完成。

第五章 預報會商

第十九條 當預計或已發生二級以上水情時,應及時組織洪水預報聯合會商。

第二十條 當預計或已發生一級水情時,水利部信息中心根據雨水情發展或工作需要,組織相關流域、省級水文機構進行洪水預報聯合會商,並向水利部及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提供綜合預報成果。

第二十一條 當預計或已發生二級水情時,省級水文機構負責組織轄區內洪水預報會商,負責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省級防汛指揮機構提供綜合預報成果;流域水文機構根據雨水情發展或工作需要,負責組織所轄流域片內相關省級水文機構進行洪水預報聯合會商,負責向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提供綜合預報成果。流域、省級水文機構會商意見應及時報送水利部信息中心。

第二十二條 洪水預報聯合會商應採用視頻會商方式。水文機構應加強洪水預報視頻會商環境設施建設,為預報會商提供保障。

第六章 預報發布與成果共享

第二十三條 洪水預報成果發布前須嚴格履行審核、簽發程序。

第二十四條 發布的預報成果應通過水情信息交換系統匯交至水利部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條 水文機構應採用紙質簽發(或電子簽發)方式及時向水利部信息中心、相應防汛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發布的洪水預報成果。

第二十六條 水利部信息中心負責對流域、省級水文機構洪水作業預報工作進行考評。流域、省級水文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洪水作業預報工作進行考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流域、省級水文機構可依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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