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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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辦政法〔2019〕95號
2019年5月9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辦公廳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

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辦政法〔2019〕95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部辦公廳

2019年5月9日

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在水利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統稱「三項制度」),結合水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堅持依法規範、執法為民、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統籌協調的原則,着力推進水行政執法透明、規範、合法、公正,確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三項制度」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全面推行,聚焦水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許可等行為得到有效規範,水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機制不斷健全,水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全面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水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整體大幅提升,執法行為被糾錯率明顯下降,水行政執法社會滿意度顯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通過政府網站、辦事大廳公告欄、服務窗口等載體,對水行政執法的基本信息、結果信息進行公示。建立公開信息動態管理機制,發現公開的水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要及時予以更正。

(一)強化事前公開。統籌推進行政執法事前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和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息公開等工作,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水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水利部組織梳理編制並公開水利部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及服務指南、水利部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及監管措施、中央指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清單、中央指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及監管措施等。

(二)規範事中公示。全面落實水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水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時,應當主動出示水政監察證等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鼓勵佩戴水政監察胸卡等方式,執法全程公示執法身份,規範執法用語,做到標識統一、儀表端莊、舉止規範。要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政務服務窗口要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確公示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範文本、辦理進度查詢、諮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水利部組織制定水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三)加強事後公開。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完善水行政執法統計調查制度。水利部組織制定水行政執法總體情況統計指標。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根據統計指標,於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匯總本行政區域、本流域有關數據後,於每年第一季度報水利部。

三、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水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經規範整理後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記錄。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對受理申請、現場執法檢查、案源登記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核、聽證、執法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文字記錄。水利部將參照司法部制定的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結合水行政執法實際,制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文書示範文本。

(二)規範音像記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制定音像記錄事項清單和相關管理制度,根據水行政執法行為的不同類別、階段、環節和執法活動場所,明確記錄主體、設備配備、記錄形式和監督管理等要求。做好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的銜接,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要推行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三)嚴格記錄歸檔。要完善執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強對執法台賬、法律文書、全過程記錄資料的製作、使用、管理和歸檔保存,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要結合政務服務平台、「互聯網+監管」系統、執法辦案平台等建設,積極探索運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刪改的信息化記錄存儲方式,通過技術手段,對同一執法對象的文字記錄、音像記錄進行集中存儲。

(四)發揮記錄作用。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信息對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的積極作用,加強和完善水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改進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公正維護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執法決定做出之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明確審核機構。水利部政策法規司是部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明確本單位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機構,確保法制審核工作有機構承擔、有專人負責。加強法制審核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法制審核崗位人員應當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原則上,法制審核人員不少於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5%的比例。建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法制審核工作機制。

(二)明確審核範圍。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水利部組織制定重大執法決定事項的標準並出台水利部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同時,加強對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編制工作的指導。

(三)明確審核內容。嚴格審核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證據是否清楚充分;法律適用是否準確,自由裁量運用是否適當;執法案卷整理歸檔是否完備、規範;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法制審核機構在完成審核後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行政執法承辦機構要對法制審核機構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後再次報送法制審核。

(四)明確審核責任。結合實際制定法制審核工作規則,明確送審材料報送要求和審核的方式、時限、責任,建立健全法制審核機構與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審核意見不一致時的協調機制。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因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同志是本部門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水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上級部門要切實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分類指導,充分發揮帶動引領作用,指導督促下級部門嚴格規範實施「三項制度」。加強宣傳發動、典型示範和經驗推廣,營造良好氛圍。

(二)加強隊伍建設。要高度重視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健全水政監察人員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制度,着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執法素養,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水行政執法隊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和人員激勵機制,保障執法人員待遇,提高執法人員履職積極性,增強執法隊伍穩定性。

(三)爭取經費保障。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執法實際,將執法裝備和執法工作經費需求報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研究本地區執法裝備配備標準、裝備配備規劃、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建議,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組織實施。水利部研究制定水行政執法設備設施配置標準。

(四)完善制度建設。加強和完善水行政執法案例指導、水行政執法裁量基準、水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以及水行政執法考核監督等制度建設,落實水政監察人員執法資格和證件管理制度,做好相關制度銜接工作,健全水行政執法各個環節的制度體系。

(五)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強水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建設,加大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和執法記錄儀等信息化監管手段的運用,充分利用在線政務服務平台、「互聯網+監管」系統的數據資源,逐步構建操作信息化、文書數據化的行政執法信息化體系,實現對水行政執法活動的即時性、過程性、系統性管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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