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行政審批監管平台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行政審批監管平台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辦信息[2018]262號 2018年12月3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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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行政審批監管平台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信息中心、各流域管理機構:
為加強水利部行政審批監管平台運行管理,我部制定了《水利部行政審批監管平台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3日
水利部行政審批監管平台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部行政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審批平台)的運行管理,確保審批平台穩定運行、發揮功能並逐步完善,參照有關信息系統運行管理規範,結合水利部行政審批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批平台,是指依託互聯網和水利政務外網,覆蓋水利部本級和7個流域管理機構,並與相關電子政務系統實現對接,具有網上申報、網上受理、網上審查、結果公示、決定送達、信息對接、諮詢服務、監督管理等功能的網上行政審批服務平台。
審批平台包括網上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在線申報系統、窗口受理系統、審查審批系統、監控管理系統、配置管理系統等子系統。
第三條 審批平台按照工作需要和技術要求,分為部本級審批平台和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平台、分別部署在部本級和7個流域管理機構,實行集中建設、分級部署、分級維護的運行管理方式。
第四條 水利部辦公廳負責對審批平台實施政務服務業務指導。水利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對審批平台實施行政審批業務指導。
各流域管理機構指定的相關部門,負責對本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平台實施政務服務和行政審批業務指導。
第五條 部本級和各流域管理機構內部履行行政審批職能、承擔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具體工作的部門是審批部門,依照職責負責以下工作:
(一)編制服務指南#擬訂審查工作細則;
(二)對行政審批申請提出受理意見;
(三)對受理的行政審批申請組織審查,起草審批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轉交窗口部門;
(四)提出審批平台功能完善需求。
第六條 水利部行政審批受理中心(以下簡稱部受理中心)是部本級的窗口部門。各流域管理機構指定承擔窗口服務職能的部門是本單位的窗口部門。窗口部門負責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的接收、受理通知書的發放、審批結果的公示與送達、審批進程的監控和督導等工作。
第七條 水利部信息中心(以下簡稱部信息中心)是審批平台的運行維護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定運行維護制度、安全與數據保障方案、安全防護策略並組織實施,確保審批平台安全穩定運行;
(二)完善審批平台功能,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審批部門需求及時進行系統升級;
(三)組織審批平台的等級保護測評工作;
(四)通過政府採購選擇運行維護技術支撐單位並負責監督;
(五)負責部本級審批平台的日常維護;
(六)負責審批平台重大技術故障的處置;
(七)指導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平台的運行維護工作。
各流域管理機構信息中心是本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平台的運行維護部門,負責日常維護工作,配合開展等級保護測評工作。
第八條 窗口部門、審批部門和運行維護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審批平台的運行管理工作。
第九條 水利部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以及相關信息系統技術標準,是開展審批平台運行管理工作的依據。
第十條 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由窗口部門和審批部門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採取網上申報或現場申報方式提出申請。窗口部門負責核驗項目代碼,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予以接收並出具接收單,將項目信息轉交審批部門。
(二)受理。(審批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受理意見,轉交窗口部門(窗口部門負責通知申請人(自受理之日起#審批平台開始計算審查時間。
(三)審查審批。審批部門負責組織技術審查、起草審批決定,並及時向審批平台發布審批事項辦理進展情況。
(四)結果公示與送達。審批部門負責將審批結果轉交窗口部門。窗口部門負責審批結果的公示和通知申請人,應申請人要求負責寄送審批結果文書,並按要求向國家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等信息系統歸集辦理信息。
第十一條 涉密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通過審批平台辦理,申請人到窗口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後,由審批部門現場受理並在線下辦理受理、審查、決定工作。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服務指南等信息需要公布、變更、更新的,由審批部門負責提出意見和草案,經業務指導部門審核並按照程序報批後,將正式文本提交窗口部門。窗口部門負責對接運行維護部門完成信息的網上公布、變更、更新。
發布其他需要告知申請人的事項或者需要公告的信息的,由審批部門負責提供正式的告知內容和公告文本,由窗口部門負責對接運行維護部門辦理告知或者公告。
第十三條 運行維護部門應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設置專職崗位並安排人員做好運行維護工作,實時監控審批平台運行情況。
運行維護部門應建立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數據備份制度、事故應急響應措施、數據災難恢復策略和恢復預案,並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運行維護部門應定期對審批平台運行所需的機房基礎設施、網絡資源、計算資源和存儲備份資源進行巡檢,出現故障時及時修復,系統運行所需資源不足時及時增加,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運行維護部門應按照《水利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規範》做好審批平台常規維護工作,制定維護計劃,做好維護記錄,發現問題應根據工作流程及時通知業務指導部門、窗口部門和審批部門並進行處置,發現重大問題應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審批平台需要進行軟件版本更新、全局配置參數變更等重大軟件變更的,經業務指導部門同意並發布系統維護公告後,由部信息中心組織流域管理機構信息中心實施。軟件變更前應制定變更實施方案,做好回退方案。
第十七條 部受理中心負責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涉水項目的數據接收、分發、反饋,根據投資項目審批中央平台的數據接口規範提出調整審批平台接口方案,轉送運行維護部門實施,確保數據通暢。
第十八條 部信息中心按照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的部署,按照業務指導部門的要求,做好審批平台與其他相關業務信息系統的數據傳輸、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十九條 審批平台出現硬件故障時,運行維護部門應及時通知業務指導部門、窗口部門和審批部門,並按照「邊報告、邊處理、儘快恢復運行」的原則進行處置。故障處理完畢後,應做好故障現象、分析和處理結果的記錄,並提交故障處理報告。
第二十條 審批平台發生軟件故障時,發現故障的部門應及時通知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應及時通知業務指導部門、窗口部門和審批部門並作出處置。
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平台發生軟件故障時,發現故障的部門應及時通知流域管理機構信息中心。流域管理機構信息中心應及時向部信息中心和本單位業務指導部門、窗口部門和審批部門報告。部信息中心應儘快作出處置,流域管理機構信息中心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審批平台運行維護所需經費,由各運行維護部門依據本單位負責維護審批平台的工作任務量,根據《水利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定額標準》進行測算並分別申報。
第二十二條 審批平台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系統進行管理。運行維護部門應根據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系統的有關要求將審批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單位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出台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安全防護手段,規範審批平台用戶行為,制定安全防護策略,編制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部信息中心每年委託專業機構開展一次等級保護測評。
第二十三條 運行維護部門應實時監測審批平台的安全狀態,發現存在安全威脅時,應及時通知業務指導部門,窗口部門,審批部門並作出處置。
第二十四條 運行維護部門應定期對審批平台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分析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改進方案並整改落實。
第二十五條 審批平台突發網絡安全事件時,運行維護部門應立即啟動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通知業務指導部門、窗口部門、審批部門,並按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運行維護部門應每天定時對系統數據進行備份,並定期組織備份數據恢復測試,確保備份數據完整可用。
第二十七條 審批平台的資料包括定期備份的程序代碼及數據庫備份、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系統管理維護記錄本、審批平台系統設計書、用戶手冊和工作日誌以及其他應當存檔的文件或數據。
窗口部門、審批部門和運行維護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和檔案管理的要求,對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和審批平台運行維護過程中產生的資料及時收集、整理、存檔。
第二十八條 審批平台資料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檔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要求。需要借閱審批平台紙質資料和使用存儲介質保存資料的,應當辦理借閱手續,並保障借閱資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未經有管理權的部門批准,不得複製、外借審批平台資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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