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驗收銷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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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驗收銷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0年5月18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辦公廳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驗收銷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省(直轄市)水利廳(局):

根據《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18〕312號)精神和有關工作安排,有關省(直轄市)應在2020年底 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並組織驗收銷號。經商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同意,我部制定了《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驗收銷號工作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落實。

小水電清理整改驗收銷號工作完成後,請於2021年2月底前將本省(直轄市)有關工作情況報送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家林草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嚴重,湖北省相關工作完成時限可適當後延,但應於2021年3月底前報送材料。

水利部辦公廳

2020年5月18日

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驗收銷號工作指導意見

一、總  則

(一)為規範和指導小水電清理整改驗收銷號工作,確保清理整改質量和效果,根據《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18〕312號)精神,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小水電清理整改驗收銷號以省級政府同意的綜合評估報告和經批准的「一站一策」方案、技術文件為依據,對照分類整改措施逐項查驗完成情況。

(三)已按中央環保督察等要求完成整改並驗收銷號的整改內容,可引用驗收成果,不重複驗收。

二、驗收銷號條件

(一)整改類電站應按規定時間完成整改,具備以下條件:

1.生態流量保障工作符合《水利部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的通知》有關規定。

2.按整改方案改造或增設的生態流量泄放設施能夠穩定、足額下泄生態流量,並能按要求持續泄放。

3.按整改方案改造或增設的生態流量監測設施能夠正常、穩定工作,並接入當地監管平台。通信等條件不具備的,應就地儲存,按規定定期上傳數據。

4.按整改方案完成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5.完善了相關審批手續。

6.整改方案提出的其他整改措施已落實到位。

(二)退出類電站驗收銷號應具備的條件:

1.已按退出方案規定時間停產。

2.退出方案確定拆除的設施設備已按期拆除,要求封堵的取水口已封堵。

3.退出方案確定保留的設施設備,已落實管護責任主體。

4.退出方案確定的生態修復措施,已按要求落實到位。

5.退出方案提出的防範與化解風險措施已落實到位。

三、驗收銷號流程

(一)清理整改任務完成後(限期於2022年底前退出的,應完成退出方案明確的2020年底前的整改內容),按照縣組織驗收、市覆核抽查、省銷號報備的流程開展驗收銷號工作。

(二)縣(市、區)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小水電站的清理整改驗收工作,在驗收表上填寫驗收情況和驗收意見。驗收工作組簽字表應作為驗收表的附件。

(三)通過驗收的小水電站名單應在縣級及以上的官方網站、河湖管理平台或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無異議,將驗收表、公示圖片等材料上傳到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管理平台。

(四)驗收表和有關材料由縣(市、區)報送市級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機構覆核。市級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機構應抽取部分電站進行現場覆核,抽查率不低於20%。抽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後方可通過驗收。

(五)通過覆核的小水電站,以市(州)為單位匯總後報省級統一銷號。省(直轄市)對驗收銷號工作負總責,開展必要的指導和核查,同時做好工作總結,形成小水電清理整改和驗收銷號工作報告。

四、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驗收標準,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整改、驗收工作敷衍塞責,做表面文章,搞虛假整改的,要及時採取約談、通報等方式予以糾正。

(二)要加強整改進展調度和動態管理,及時將整改情況錄入管理平台。水利部將每月初匯總各省(直轄市)進度並在一定範圍公布。進度嚴重滯後的將約談、公開通報。

(三)省、市、縣匯總和報告驗收銷號情況時,應同時報告生態流量監管平台建設、使用情況以及生態流量監督管理制度、配套政策等長效機制建立的情況。

(四)要加強限期退出後續工作的監督管理,明確監管單位和相關各方的責任。監管單位要跟蹤進展情況,直到全面完成退出任務。

(五)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驗收銷號工作辦法或細則。

附件:

___________水電站清理整改驗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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