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於明確全國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問題認定及清理整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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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辦公廳關於明確全國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問題認定及清理整治標準的通知
辦河湖[2018]245號
2018年11月2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辦公廳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明確全國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問題認定及清理整治標準的通知

辦河湖[2018]245號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河長制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開展全國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各地高度重視、全力推進,目前已基本完成調查摸底工作,全面進入集中整治階段。為指導各地切實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清四亂」專項行動問題認定及清理整治標準,現將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問題認定標準

(一)「亂占」問題

圍墾湖泊;未依法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圍墾河道;非法侵占水域、灘地;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二)「亂采」問題

未經許可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不按許可要求採砂,在禁採區、禁采期採砂;未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取土。

(三)「亂堆」問題

河湖管理範圍內亂扔亂堆垃圾;傾倒、填埋、貯存、堆放固體廢物;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

(四)「亂建」問題

水域岸線長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濫占濫用;未經許可和不按許可要求建設涉河項目;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阻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清理整治標準

(一)清理整治「亂占」

1.對於圍湖造地、圍湖造田,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退田還湖,將違法建設的土堤、矮圍等清除至原狀高程,拆除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取締相關非法經濟活動。

2.對於非法圍墾河道,限期拆除違法占用河道及其灘地建設的圍堤、護岸、阻水道路、攔河壩等,剷平抬高的灘地,恢復河道原狀。

3.對於河湖管理範圍內違法挖築的魚塘、設置的攔河漁具、種植的礙洪林木及高稈作物,應及時清除,恢復河道行洪能力。

4.對於河道管理範圍內束窄河道、影響行洪安全和水生態、水環境的各類經濟活動,應清理整治並恢復河道原狀。

(二)清理整治「亂采」

1.始終保持對非法採砂的高壓嚴打,加強日常監管巡查,採砂秩序總體可控。大型採砂船大規模偷采絕跡,小型船隻零星偷采露頭就打。

2.嚴格落實採砂管理責任制,逐河段落實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和管理單位責任人。

3.按照《水法》要求,劃定禁採區、規定禁采期,並向社會公告。許可採區實行旁站式監理,嚴禁超範圍、超采量、超功率、超時間開採砂石。

4.盯緊管好採砂業主、採砂船隻和堆砂場。對非法採砂業主,依法依規處罰到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採砂船隻,落實屬地管理措施;對非法堆砂場,按照岸線保護要求進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亂堆」

1.建立垃圾和固體廢物堆放、貯存、傾倒、填埋點位清單。

2.對照點位清單,逐個落實責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復河湖自然狀態。

3.對於涉及危險、有害廢物需要鑑別的,主動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河長匯報,主動協調、及時提交相關部門鑑別分類。

(四)清理整治「亂建」

1.位於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清理整治。

2.未經審批和批建不符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於其中符合岸線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響的項目,由各地提出清理整治要求;其它項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項目業主組織提出論證報告,按涉河建設項目審批權限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審查,評判是否影響防洪、是否符合岸線管控要求,明確是否拆除取締或整改規範、是否需採取補救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等。能立即整改的堅決整改到位,難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確責任人和整改時間,限期整改到位。

三、有關要求

1.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是推動河長制從「有名」向「有實」轉變的第一抓手,是水利行業強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對各級河長湖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職盡責的底線要求,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分工,務必務實推進,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2.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出台本地區「清四亂」專項行動問題認定及清理整治具體標準,並於2018年11月30日前抄報水利部。

3.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李善德 徐之青

電 話:010-63202572、63203682

傳 真:010-63204478

郵 箱:anxian@mwr.gov.cn

水利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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