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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辦公廳關於調整水利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計算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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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辦公廳關於調整水利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計算標準的通知
辦財務函〔2019〕448號
2019年4月4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辦公廳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調整水利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計算標準的通知

辦財務函〔2019〕448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現將《水利工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辦法》(辦水總〔2016〕132號)中的增值稅計算標準調整如下:

一、工程部分

1.施工機械台時費定額的折舊費除以1.13調整係數,修理及替換設備費除以1.09調整係數。掘進機及其他由建設單位採購、設備費單獨列項的施工機械,設備費採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

2.建築及安裝工程費的稅金稅率為9%。

3.以費率形式表示的安裝工程定額,裝置性材料費費率除以1.13調整係數。

4.編制概(估)算文件時,材料價格採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主要材料適用稅率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計算方法暫不調整。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1.施工機械台時費定額的折舊費除以1.13調整係數,修理及替換設備費除以1.09調整係數。

2.稅金稅率為9%。

以上計算標準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區計價依據管理的實際情況,調整增值稅計算標準。

水利部辦公廳

2019年4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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