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河長湖長履職盡責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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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河長湖長履職盡責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辦河湖﹝2019﹞267號
2019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辦公廳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河長湖長履職盡責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辦河湖﹝2019﹞2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河長制辦公室、水利(水務)廳(局),各流域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強化河長湖長履職盡責,推動河長制湖長制儘快從「有名」向「有實」轉變,促進河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持續改善河湖面貌,讓河湖造福人民,水利部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強化河長湖長履職盡責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水利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27日


關於進一步強化河長湖長履職盡責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完善河長制湖長制組織體系,推動河長制湖長制從「有名」向「有實」轉變,促進河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讓每個河湖都成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精神,現就進一步強化河長湖長履職盡責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河長湖長履職盡責對河長制湖長制落地見效的重要性

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促進河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制度創新,是維護河湖健康生命、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各級河長湖長的光榮使命。

2018年年底前,全國江河湖泊已全面建立河長制湖長制,河長湖長體系全面形成,實現了河長制湖長制「有名」。推動河長制湖長制從「有名」向「有實」轉變,促進河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持續改善河湖面貌和水生態環境,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重要而艱巨的任務,需要各地各部門凝心聚力、攻堅克難,持續發力、久久為功。

河長制湖長制能否實現從「有名」向「有實」轉變,能否真正落地見效,河長湖長履職擔當是關鍵。各級河長湖長是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領導者、決策者、組織者、推動者,要積極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決策部署,增強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主動作為、擔當盡責,當好河湖管理保護的「領隊」,做到守河有責、守河擔責、守河盡責。

二、明確各級河長湖長職責,解決好「幹什麼」的問題

根據中央要求,各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牽頭組織對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採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組織實施聯防聯控;對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各級河長湖長在履行職責時可結合實際有所側重。

(一)省級河長湖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河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總責,統籌部署、協調、督促、考核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省級河長湖長主要負責組織開展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責任河湖管理和保護的重大問題,審定並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協調明確跨行政區域河湖的管理和保護責任,推動建立區域間、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對省級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及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導考核。

(二)市、縣級河長湖長。市(州)、縣(區)總河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總責。市、縣級河長湖長主要負責落實上級河長湖長部署的工作;對責任河湖進行日常巡查,及時組織問題整改;審定並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組織開展責任河湖專項治理工作和專項整治行動;協調和督促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實施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規劃,協調解決規劃落實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制定本級河長制湖長制組成部門責任清單,推動建立區域間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督促下一級河長湖長及本級相關部門處理和解決責任河湖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對其履職情況和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導考核。

(三)鄉級河長湖長。鄉級河長湖長主要負責落實上級河長湖長交辦的工作,落實責任河湖治理和保護的具體任務;對責任河湖進行日常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組織整改;對需要由上一級河長湖長或相關部門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一級河長湖長報告。

各地因地制宜設立的村級河長湖長,主要負責在村(居)民中開展河湖保護宣傳,組織訂立河湖保護的村規民約,對相應河湖進行日常巡查,對發現的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能解決的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相關上一級河長湖長或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現場執法和涉河湖糾紛調查處理(協查)等。

三、落實屬地責任和部門責任,解決好「誰來干」的問題

河長制湖長制的核心是責任制,是以黨政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負責制為主的河湖管理保護責任體系。河長制湖長制是加強河湖管理保護的工作平台,不打破現行管理體制、不改變黨政領導和部門職責分工。各地要切實落實河長湖長屬地管理責任和相關部門責任,形成黨政負責、水利牽頭、部門協同、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一)河長湖長。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湖泊最高層級湖長是所負責湖泊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河長湖長是責任河湖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要切實履職盡責。河長湖長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的,要做好工作銜接。同級河長制辦公室要在繼任河長湖長到崗後,及時更新河長公示牌相關信息,省級河長湖長變化情況報水利部備案,其他河長湖長變化情況報上一級河長制辦公室備案,並在全國河長制湖長制信息管理系統中對相應河長湖長進行調整。

(二)河長制湖長制組成部門。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河長制湖長制組成部門在河長湖長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河湖管理保護合力。各級河湖主管機關要主動落實河湖管理主體責任,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

(三)河長制辦公室。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或河長湖長聯繫部門負責落實河長湖長確定的事項,做好河長湖長的參謀助手。河長制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分辦、督辦作用,牽頭組織編制並督促實施「一河(湖)一策」方案,組織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宣傳培訓;對同級河長湖長交辦事項及公眾舉報投訴事項進行分辦、督辦,對同級河長湖長在河湖巡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部門或下一級河長湖長及時查處;具體承擔對河長制湖長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

(四)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協調、指導、監督、監測作用,與流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溝通協商機制,搭建跨區域協作平台,研究協調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開展區域聯防聯控、聯合執法等,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河長提供參考建議;按照水利部授權或有關要求,對有關地方河長制湖長制任務落實情況進行暗訪督查並跟蹤督促問題的整改落實;按照職責開展流域控制斷面特別是省界斷面的水量、水質監測評價,並將監測結果及時通報有關地方。

四、創新履職方式和工作方法,解決好「怎麼幹」的問題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在已有工作基礎上,堅持務實、高效、管用原則,深入研究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律,創新履職方式,增強工作實效,把河長湖長各項職責落到實處。

(一)探索有效工作方法

1.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各級河長湖長對所負責河湖要經常開展巡查,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掌握河湖管理狀況,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協調解決影響河湖健康的突出問題。鄉、村級河長湖長巡查河湖的重點是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對於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河長湖長或相關部門報告。

2.實施「一河(湖)一策」。按照「一河(湖)一策」方案確定的問題清單、目標清單、任務清單、措施清單、責任清單,結合本地實際和階段工作重點,確定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的年度任務,組織相關地方和部門逐項落實。

3.組織專項整治。針對責任河湖存在的非法圍墾、侵占河湖水域岸線和非法取水、排污、設障、捕撈、養殖、採砂、取土等突出問題,要組織專項整治或聯合執法,集中力量在短期內予以解決;對於其他短期內難以解決的問題,要以釘釘子精神,按照輕重緩急,持續推進,逐個解決。

4.開展監督檢查。各地要完善務實高效管用的督查制度,採取明查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的方式,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及時掌握下級河長湖長和相關部門履職情況及河湖管護成效,跟蹤督促問題整改。要充分藉助黨委督查、政府督查、紀檢監察、人大政協監督等力量,開展專項督查或聯合檢查。要暢通公眾反映問題渠道,建立有獎舉報機制,調動社會公眾監督積極性。要強化問題整改,並舉一反三,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問題反彈。

5.嚴格考核獎懲。考核問責是壓實責任的關鍵措施。各地要嚴格實施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對下一級河長湖長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於履職不力、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河湖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要嚴肅追究相關河長湖長和部門責任;對於主動擔當、履職盡責、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任務落實好、河湖管理保護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優秀河長湖長、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地可結合實際按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

(二)完善務實工作機制

1.河長湖長會議制度。主持召開河長湖長會議,貫徹落實上級河長湖長工作要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部署年度工作任務、「一河(湖)一策」實施、督查考核等重要事項。在部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發布重要文件或處置涉河湖突發事件時,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可以通過簽發意見、文件、法規或下達河長令等方式,將指令傳達到同級相關部門和下級河長湖長。

2.督辦單制度。對上級督查檢查、河長湖長河湖巡查調研、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發現的問題,可以通過督辦單、交辦單、提示單、派工單等「一事一辦」方式,交相關部門或下一級河長湖長辦理,交辦時要明確整改要求和完成時限等。

3.河湖聯防聯控機制。跨行政區域河湖的協調銜接,河流下游要主動對接上游,左岸主動對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積大的主動對接水域面積小的,在滿足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協調明確河湖管護任務、工作進度、標準等。結合河湖實際,可探索建立相鄰行政區域間的聯合會商機制,提倡每位河長湖長「多走1公里」,設立聯合河長湖長,統籌河湖管理保護目標,通過開展聯合巡河、聯合保潔、聯合治理、聯合執法、聯合水質監測等,協同落實跨界河湖管理保護措施。

4.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各級河長湖長對於所負責河湖發生的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等突發事件,要及時了解和掌握,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置,跟蹤處置情況,並及時報告上一級河長湖長。

5.河長湖長述職制度。各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可納入幹部年度考核述職內容。各地可對河長湖長述職作出規定,述職內容應當包括所負責河湖的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個人履職情況等。上一級河長湖長應當對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點評。河長湖長述職情況應在一定範圍公開,接受監督。

五、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解決好「干不好怎麼辦」的問題

各地要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和本行政區域河長制湖長制考核問責制度,採取提醒、警示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壓實各級河長湖長和有關部門責任。

(一)提醒。對於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河長制湖長制年度工作任務滯後,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處置不及時的河長湖長和相關部門,由上級河長湖長或河長制辦公室進行提醒告知,提醒對象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

(二)警示約談。對於經提醒仍未整改、問題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問題反覆出現的,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或履行職責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存在工作失誤、區域內河湖發生重大水安全事故的,由上級河長湖長、河長制辦公室或監督檢查部門對相關地方河長湖長、河長制辦公室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可單獨實施,也可邀請相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共同實施。約談對象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

(三)通報批評。對於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嚴重滯後的,河長湖長履職嚴重不到位的,存在問題經提醒、警示約談後仍未明顯整改的,區域內河湖發生性質惡劣重大問題的,在督查考核等工作中發現存在瞞報、謊報行為的,由上級河長制辦公室報同級河長湖長審定後,對有關地方河長湖長、河長制辦公室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水利部組織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通報,通報對象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警示約談及通報批評情況,納入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年度考核。

(四)提請問責。水利部將組織實施全國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責令有關地方對涉河湖違法違規單位、組織和個人依法處理,提請有關地方對不作為、虛假作為的河長湖長以及有關部門、河長制辦公室、有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問責。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與同級紀委監委建立問責交辦機制,對於河湖重大問題多、問題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相應河長湖長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問題線索,由紀委監委依規依紀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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