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長江幹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水利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長江幹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水河湖〔2020〕205號 2020年9月25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交通運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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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長江幹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水河湖〔2020〕205號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水利(水務)廳(局):
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同時江河、湖泊總體來沙量持續減少,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水利和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在長江口、荊州等地組織開展了長江航道疏浚砂上岸綜合利用試點,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砂石供需矛盾,取得了良好效益。為進一步規範長江幹流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堅持疏堵結合、標本兼治,在確保長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開展疏浚砂綜合利用。
(二)工作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疏浚砂綜合利用涉及多個部門,必須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強化各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堅持資源國有,統一處置。長江河道疏浚作業中產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則上鼓勵上岸利用,由政府統一處置,不得由企業或個人自行銷售。堅持重點保障,統籌利用。長江河道疏浚砂利用優先保障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有條件的情況下可兼顧社會市場需求。堅持嚴格監管,規範實施。強化監管責任、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的落實,對疏浚砂利用實行全過程監管,確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規範、有序。
二、規範疏浚砂綜合利用實施程序
長江幹流河道管理範圍內實施河道、航道等涉水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性活動(以下簡稱長江河道、航道工程項目),涉及疏浚砂綜合利用的,應嚴格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堅持科學論證,確有必要。
長江河道、航道工程項目所產生的砂石上岸綜合利用,由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疏浚砂處置辦法,明確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編制(包括砂石可利用量、上岸方式、砂石堆放等內容)、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堅決杜絕假借疏浚名義規避河道採砂許可等管理制度、以工程之名行採砂之實。處置辦法應徵求長江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長江委)、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意見。
因整修長江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長江河道、航道採砂的,按《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執行。
長江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應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長江委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長江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長航局負責其中涉及長江航道與通航安全有關事項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三、加強項目現場監督管理
長江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現場監督管理。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完善進出場計重、監控、登記等制度,重點加強對疏浚砂上岸環節的監管。
長江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有關單位應設立明顯的標識牌,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疏浚範圍、疏浚砂利用量等信息進行公示。不得擅自變更疏浚時間、範圍、控制高程、疏浚方式等,確保疏浚作業及疏浚砂綜合利用有序實施。疏浚砂上岸後,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疏浚砂提貨程序,不得擅自提取、交付、發運、轉讓或將疏浚砂挪作他用。
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有關單位應落實疏浚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嚴格遵守航行規則,確保施工安全,防止污染環境。疏浚作業船和運砂船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船員證書,配員符合要求。長江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通航安全的監管,維持正常的通航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長江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嚴格貫徹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和採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及時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確保疏浚砂綜合利用順利實施。同時,要加強巡查監管,嚴厲打擊非法採砂行為,切實維護採砂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建立聯動機制。長江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向地方人民政府匯報,提請建立水利、交通運輸及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各司其職、協調聯動的管理模式。長江委、長航局要主動做好溝通協調,加強有關疏浚作業與疏浚砂綜合利用的有機銜接,完善與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長江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溝通協調聯動機制。
(三)強化督促檢查。長江委、長航局聯合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有關長江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項目的監督指導,適時開展聯合檢查,確保疏浚砂綜合利用的科學合理和安全有序。對在疏浚砂綜合利用中存在超範圍採砂、擅自處置疏浚砂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導致採砂管理秩序混亂的,應停止疏浚砂的綜合利用,並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本意見所稱長江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是指長江河道、航道工程項目所產生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需要上岸綜合利用的管理。本意見適用於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長江流域其他河道可參照執行。
水利部 交通運輸部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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