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長江河道採砂管理實行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長江河道採砂管理實行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的通知 水河湖[2019]64號 2019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交通運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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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長江河道採砂管理實行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的通知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航務管理局,重慶、上海、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蘇省(市)水利(水務)、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加強長江河道採砂管理,規範長江河道採砂秩序,根據《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水利部、交通運輸部決定長江河道採砂管理實行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長江幹流宜賓以下河道內的采、運砂船舶及從其他支流(湖泊)進入長江幹流的運砂船舶實行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
長江流域其他河流(湖泊、水庫)採運砂管理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二、砂石採運管理單的形式及內容
對依法辦理了採砂許可證的可採區,負責採砂現場監管的主管部門,應根據運砂船舶每艘次實際承運情況,出具砂石採運管理單。
砂石採運管理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由採砂現場監管部門收執,作為控制採砂總量的依據;第二聯由採砂船收執,作為核對採砂量的依據;第三聯由運砂船收執,作為其運輸砂石的證明;第四聯由現場監管部門交發放採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砂石採運管理單應註明可採區名稱,採砂許可證編號及核定可採砂總量,採運砂船舶船名、運砂船船舶經營人,運砂船實際載運量、運砂船《船舶營業運輸證》編號、裝砂起止時間及到達碼頭或裝卸點等信息,採砂現場監管的主管部門蓋章方能生效。採砂船負責人、運砂船負責人及現場監管人員應對上述信息進行核對並簽字確認。
砂石採運管理單由各省(直轄市)根據格式要求自行印製,並加蓋省統一的票據專用圖章。
長江水利委員會組織開發砂石採運管理單信息平台,強化信息化管理。
對於涉及砂石轉運和過駁的,還應提供相應證明。
三、砂石採運管理單的使用
砂石採運管理單是采、運砂船舶證明其砂源合法有效的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更和轉借。
砂石堆放場所、經營場所的管理人或經營人,在接收運砂船舶砂石時,應檢查並收存砂石採運管理單;對不能提供合法砂石採運管理單的,應拒絕接收。
四、砂石轉運和過駁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或劃定的合法砂場、水上過駁區方能轉運或者過駁砂石。
合法砂場、水上過駁區的經營業主應向承運的運砂船舶出具砂石轉運(過駁)證明。對不能提供砂石轉運(過駁)證明的,運砂船舶不得轉運或過駁。
砂石轉運(過駁)證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印製,內容與砂石採運管理單一致。
砂場、水上過駁區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轉運或過駁砂石來源及相關單證的監督管理。
五、砂石採運管理單的監督管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日常巡查或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船舶載運砂石的,應檢查其砂石採運管理單或砂石轉運(過駁)證明,發現有下列行為又不能提供其砂石合法來源證明的,按屬地管理原則交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處罰:
(一)未持有砂石採運管理單或轉運(過駁)證明從事砂石運輸的;
(二)所持砂石採運管理單或轉運(過駁)證明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
附件:長江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
水利部 交通運輸部
2019年2月22日
抄送:長江流域內其他省級水利、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附件:長江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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