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 水電〔2018〕312號 2018年12月6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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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國家能源局
關於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
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省(直轄市)水利廳(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局)、能源局:
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關係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糾正中央環境保護督察、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審計等發現的小水電違規建設、影響生態環境等突出問題,決定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清理整改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正確把握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社會穩定之間的關係,切實糾正小水電開發中存在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保護和修復河流生態系統,促進長江經濟帶走出一條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新路子。
(二)基本原則
1.問題導向,分類處置。全面核查、科學評估存在的問題,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類,逐站提出處置意見,明確退出或整改措施。
2.依法依規,穩步推進。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積極穩妥推進整改,尊重歷史,務求實效,避免出現新的環境破壞和社會風險。
3.完善制度,規範發展。完善小水電建管制度,建立長效發展機制,健全監管體系,加強監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嚴控新建項目。
4.明確責任,形成合力。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相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上下聯動、部門協作、責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
(三)總體目標
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衝區、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規水電站,全面整改審批手續不全、影響生態環境的水電站,完善建設管理制度和監管體系,有效解決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生態環境突出問題,促進小水電科學有序可持續發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二、主要任務
(一)問題核查評估
在有關部門前期組織開展的排查摸底基礎上,重點核查項目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情況,是否履行了立項審批(核准)、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土地預審、林地征(占)用等手續。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能源需求、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影響、電站布局優化、整改修復可行性等,以河流或縣級區域為單元組織開展綜合評估,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評估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台賬。
(二)分類整改落實
1.退出類
位於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衝區內的(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視為核心區和緩衝區);自2003年9月1日《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後未辦理環評手續違法開工建設且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自2013年以來未發電且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大壩已鑑定為危壩,嚴重影響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經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文件明確要求退出而未執行到位的,列入退出類,原則上應立即退出。其中,位於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衝區內但在其批准設立前合法合規建設、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綜合利用功能又對生態環境影響小的,可以限期(原則上不得超過2022年)退出。
退出類電站應部分或全部拆除,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態環境破壞和安全隱患。除仍然需要發揮防洪、灌溉、供水等綜合效應的電站外,其他的均應拆除攔河閘壩,封堵取水口,消除對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響;未拆除的,應對其進行生態修復,通過修建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監測設施以及必要的過魚設施等,減輕其對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響。要逐站明確退出時間,制定退出方案,明確是否補償以及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等,必要時應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2.保留類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保留:一是依法依規履行了行政許可手續;二是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和其他依法依規應禁止開發區域;三是滿足生態流量下泄要求。
3.整改類
未列入退出類、保留類的,列入整改類。對審批手續不全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綜合評估意見以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等,指導小水電業主完善有關手續。依法依規應處罰的,應在辦理手續前依法處罰到位。對不滿足生態流量要求的,主要採取修建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安裝生態流量監測設施、生態調度運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態流量。對存在水環境污染或水生生態破壞的,採取對應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過魚等生態修復措施。要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目標、措施。小水電業主要按照經批准的整改方案嚴格整改,整改一座,銷號一座。
(三)嚴控新建項目
各地要依法依規編制或修訂流域綜合規劃及專項規劃,並同步開展規劃環評,合理確定開發與保護邊界。除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且是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認可的脫貧攻堅項目外,嚴控新建商業開發的小水電項目。堅持規劃、規劃環評和項目聯動,對小水電新建項目嚴格把關,不符合規劃及規劃環評、審批手續不全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對已審批但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全部進行重新評估。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國務院領導批示要求,切實提高政治站位,主動扛起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增強落實「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指示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把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抓實抓好。
(二)明確責任,加強指導
小水電數量多、情況複雜,水利、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能源等相關部門要組成聯合工作組,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責任,逐級壓實責任,層層傳到壓力。要指導市縣將省級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分解落實,按照「一站一策」要求明確整改措施、時限、責任人和資金,確保整改到位。
(三)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考核問責
各地要將清理整改納入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內容和考核體系。加強對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整改難度大、問題突出的要掛牌督辦。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進展緩慢或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等問題,要通報批評、公開約談;對情節嚴重的,要嚴肅問責追責。要主動向社會公開清理整改工作情況,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四)完善相關政策,建立長效機制
各地要以此次清理整改為契機,制定小水電相關監督管理政策,完善全過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監測監督體系。健全小水電綠色可持續評價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成本的小水電優先上網及電價政策,鼓勵打造綠色可持續電站。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小水電綜合評估、合法退出,以及生態流量監測平台、建設管理監管信息平台等。
各地要按照本意見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及時通報清理整改情況。請於2019年1月底前編制完成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省級實施方案,經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水利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備案。有關部門將在2019、2020年聯合組織開展清理整改回頭看活動,對各地整改情況進行調研指導。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國家能源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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