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鄉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
永州市鄉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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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鄉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
(2019年8月29日永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
第三章 建房審批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鄉村房屋建設管理,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土空間規劃城鎮開發邊界以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鄉村房屋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先批後建、一戶一宅、安全適用、保持特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房屋建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房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是鄉村房屋建設管理的實施主體,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轄區內鄉村房屋建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鄉村房屋建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鼓勵成立鄉村建房理事會,通過村規民約、簽訂建房管理協議等方式對鄉村建房行為進行自治管理。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定鄉村房屋建設管理和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制度,加強對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人員和農村建築工匠的業務培訓。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和完善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經批准的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予以公開。村莊規劃應當簡明實用,符合村鎮實際,體現當地特色。縣級財政預算應當安排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編制經費。
第七條 鄉村房屋建設選址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提倡建房選址相對集中,避開地質災害易發生地段,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避免占用耕地、林地,鼓勵統籌利用閒置村部、學校、廠房等現有房屋改造、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用地選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鄉村房屋建設新增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農村居民住宅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村民住房建設的用地需求。
第九條 鄉村房屋建設不得影響國防設施及公路、鐵路、水庫、消防、管線、防洪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建房審批
第十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大廳、村級服務平台等,公開鄉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請資料目錄、申請受理機關、審批機關、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審批時限以及鄉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等,並定期公布審批情況。
第十一條 在鄉村集體土地上進行住宅建設的,經村民委員會集體研究同意後出具書面意見,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集體土地上進行經營性生產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鄉村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屋建設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轉用審批手續。
涉及電力通道,占用林地、河道或者公路沿線以及影響氣象設施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房屋建設審批,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在鄉村申請住宅建設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面積明顯低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標準的;
(二)確需分戶,且經村民委員會認定符合分戶條件的;
(三)原住宅因國家建設項目徵收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占用,以及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需要搬遷安置的;向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居民集中安置點集聚的;
(四)原住宅屬D級危房,且無其他安全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五)因改善住房條件,需要拆舊建新的;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在鄉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
(一)出租、出賣、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或者將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建房的;
(二)以現有家庭成員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三)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四)現有宅基地面積能夠滿足分戶需要,要求新增建房用地的;
(五)申請人屬於政府集中供養的孤寡老人、五保戶的;
(六)申請建房戶有違法用地、違法建築未處理結案的;
(七)申請建房用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八)申請建房用地已列入規劃改造、征遷範圍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和公布鄉村住房建設標準,合理確定鄉村住房的用地面積、基底面積、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建築層數和建築高度。
[編輯]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編制鄉村住房設計通用示範圖集,免費提供給農村居民選擇使用。農村居民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從通用示範圖集中選取合適的設計方案。
第十六條 房屋建設應當符合村莊整體風貌。鼓勵推廣綠色建築。提倡鄉村房屋建設保持傳統民族特色和湘南民居風格。重點地區和重要地段等應當形成統一的建築風貌。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房屋開工建設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房監督牌,將土地審批面積、房屋占地面積、房屋建築面積、高度、朝向等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房屋建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做到選址、放線和竣工核實到場,確保房屋建設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內容一致。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房屋建設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庫。鄉村房屋建設應當選擇滿足技能要求的建築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指導建房戶與建築工匠或者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竣工後的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建築工匠和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施工,嚴格遵守施工規程和技術要求,不得無圖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做好施工記錄,保證施工資料完整。
鼓勵承建方或者建房戶為建房施工人員購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鄉村房屋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就建設工程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核實或者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舊房應當在新建房屋竣工後六個月內,由建房戶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房屋的管理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有關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和引導,建立鄉村房屋安全管理電子數據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鄉村建房承建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承建方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無圖施工、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二)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鄉鎮、村莊規劃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鄉鎮、村莊規劃,影響鄉村建房審批的;
(二)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及時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導致規劃難以實施,影響鄉村建房審批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履行規劃實施監督職責,造成違規建設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鄉村建房建設方有未經批准、超出批准範圍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在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以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鄉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內的鄉村房屋建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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