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州府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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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十一 

卷之十 田 賦[編輯]

  自《禹貢》咸則三壤,成賦中邦,而九等之式以定。《周禮》載,師掌任土之法,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惟其漆林之徵,二十而五;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府,美乎休哉!古先王取民有制,至周至慎,以杜後世作涼作貪之弊,不亦致乎?汀州古新羅地,於《禹貢》為揚州域,厥田下下,又雜錯於江、韶、甌、粵,多山而少田,土瘠民貧,地鮮珍產。自春秋迄隋唐,割據析合不一,兵興時擾,供億浮冒,民亦悉索敝賦。宋開寶中,始定版圖,元、明因之。我國家休養生息,減賦輕徭,與民共登熙皞之化,鼓腹含餔,惟正之供,樂輸天庾。所謂聖人在上,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府海官山,家之肥,國之肥,天下之肥也。《書》曰:「先知稼穡之艱難,乃逸,則知小人之依。」又曰:「惟辟玉食」,治人食人,義固爾也。志田賦。

  唐楊炎作兩稅法,五代因之,偽閩時則仿兩稅而加重焉。

  宋太平興國中,遣官王永、高象先均田稅,蠲宿逋,度田土高下,以出產錢。有公田之賦,有民田之賦,有雜變之賦,又有支移、折變名色,又有夏、秋二稅,夏稅有折變布稅、小麥、杆草三項,秋稅米有糙、白二米,有折變黑豆一項。建隆中,詔以田土高下,第為五等,山田又分三等。然荒墾互易,偽匿俵寄,蠧弊叢生。終宋之世,田土高下變眩莫據。

  元元貞間,定夏、秋二稅法,秋輸糧,夏稅折收木綿、布、絹之屬,既又折收鈔,每夏稅糧一石,折收鈔一貫五百文。

  明洪武初,令天下田地、山林、塘盪等,悉書其名數於籍。田二等,曰官、曰民。若職田,若學田,若廢寺,若沒官,若官租,皆系之官職田者,唐制職官所分之田也。學田者,府縣以贍學校之田也。廢寺田者,寺廢而入官者也。沒官田者,籍沒之家入官者也,有原沒、今沒之別。官租田者,籍沒之田而募人耕種者也。民田則系自占,得買賣之田也。租三等,曰秋糧米,曰夏稅鈔(民田),曰秋租鈔(官田)。其秋糧有本色、有折色,俱稱米。洪武初年,官米輕重不同,重者至一石,輕者或至一斗。宣德五年,乃下減分之令,凡官米征一斗至四斗者,減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分之三,遂為定製。官米,本、折中,半折色米征銀解京,本色米存留各倉。舊以十分為率,七分征本色入倉,三分征折色解京。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奏,官米俱折色解京,民米俱存留各倉。官米分四等,征納三斗以下,每石折銀三錢六分;三斗以上,每石折銀三錢三分,伍斗則米每石折銀三錢;七斗則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其民米並秋租鈔米,半納本色、半納折價,每石折銀五錢。新增起科米並浮糧米,俱全征折價,每石二錢五分,相兼分撥各倉。凡官民米皆有加耗,每官米一斗加耗三合五勺,民米一斗加耗七合。其耗米準備倉厫虧損,繼復鈕入正額支銷,其後坐派各倉。民米每正耗米一石,又增耗米五升,亦作正額支銷里甲之役。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議將通縣費用分正、雜二綱,以丁四糧六之法科派,如文廟、社稷之祭,鄉飲之類,則曰正辦;如迎春桃符、新官到任之類,則曰雜辦。正綱費用可得稽按,雜則私而難核。嘉靖十六年,御史李之陽以征銀在官,適資貪墨,乃復舊制,石糧為銀九分二厘,征儲在庫,用度各有定則。但額外浮費支應不給,仍令里長貼辦,稱曰班次,又為雜泛,名色猥瑣甚。或借辦鋪戶,全不償價,或半給之,較一年供億,倍於二綱之數,里甲困憊不減前時。於是復沈之舊,合一年丁糧為一年,供應籍存於官,榜揭於衢,皆自分守道頒其數,即欲多征濫征不可得。於是除正、雜之名,止稱綱銀,以丁四米六審定規則,十甲輸差,遇有本甲丁米少者,則銀少而差輕;或本甲丁米多者,則銀多而差重,未免有不均之嘆。乃令各縣將實差丁米,分為十段編派,概一縣之數,如糧萬石每年以千石,丁萬口每年以千口,今年盈則捐補明年不足,明年縮則取諸今年有餘。定為十段,一年編一段,法頗詳明,然民困未蘇。既而,都御史汪道昆,以總兵戚繼光盪滅倭寇實藉金華兵之力,遂調金華兵戍守,議加派軍餉,丁四糧八,奉旨定賦,而民又增一役。萬曆七年,都御史龐尚鵬始力行一條鞭之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起運,存留若干;土貢、綱徭機站,加銀額若干;通為一條總征分支。凡征派名色,一切省除,供其入者民,司其出者官。奸徒之抑勒需索,無所藉手,民甚便之。   本朝革除明末加派,其條鞭仍萬曆之舊,每年俱刻易知由單,但官、民米各則不同。田畝未經查丈,丁巳勻入田糧,誠恐土豪猾吏增減滋弊,或後世不察原委,重複派征,修志者竊有憂思焉。

  唐、宋、元田土、賦稅,舊志無考。

  明官民田地山塘一萬四千四十七頃一十四畝八分五厘(長三千九百二十二頃一十二畝二分;寧舊管二千八百九十頃九十八畝二分,成化八年除隸歸化縣外,實在二千二百九十六頃五十六畝七分;清八百七十六頃六畝六分六厘,歸一千五百八十九頃二十七畝五分五厘五毫,連一千三百一十一頃八十二畝四分;上舊管二千七百九十九頃九十三畝,成化十八年除入永安縣外,實在一千八百二十頃三畝五分;武一千二百六十三頃九十四畝五分,永九百七十九頃五十三畝七分)。

  本朝順治九年編定《賦役全書》,原額官民田地山塘一萬三千一百九十九頃一十一畝五分三厘六毫一絲六微九纖(長二千九百九十一頃四十九畝二毫,寧二千三百二十一頃一十八畝二分四厘一毫六絲八忽,清八百八十一頃六畝九分六厘一毫三絲八忽,歸一千五百九十三頃七十四畝四分三厘一毫七絲,連一千二百九十三頃七十九畝八分四厘一毫一絲三忽九微五纖,上一千八百四十二頃六十六畝一分八厘九毫八絲五忽,武一千二百六十九頃五十六畝七分三厘九毫四絲二微四纖,永一千五頃六十畝一分二厘八毫九絲五忽五微。每畝征銀則例載在各縣)。

  共征銀一十萬兩四千四百一十兩五錢九毫七絲九忽五微一纖九沙二塵三埃(長二萬二千五百四十二兩七錢五分三厘二毫三絲四忽八微五纖五沙九塵七埃,寧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兩二錢九分四厘二毫四絲六忽一微五纖二沙三塵六埃,清八千三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厘二毫七絲六微八纖八沙,歸一萬四千九百二十八兩三分六厘二毫一絲三忽五微六纖五沙,連一萬五百八十六兩三錢九分四毫六絲九忽九微三纖四沙,上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三兩八錢四分二厘三絲六忽九微四纖二沙,武八千二百三十兩六錢六分八厘二毫五絲六忽六微八沙,永八千五百六十五兩一錢五分一毫五絲七微七纖四沙九塵)。   共征本色米一萬四千七百八十九石六斗二合九勺三抄(長八千三百四石三斗四升一合七勺三抄,上三千六百六十八石四斗七升八合八勺二抄,武二千八百一十六石七斗八升二合三勺八抄。征米則例載在各縣。其餘寧、清、歸、連、永五縣均不另科本色米)。

  康熙五十九、六十一年,並雍正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等年,乾隆元年,額外溢出田地山塘共二十二頃八十八畝四分九厘一忽三微三纖五沙一塵九埃六秒九漠(長四頃四十三畝一分四厘二毫六絲二忽六微,寧一十八畝一分八厘九毫六絲九忽,清一頃四分三厘一絲一忽,歸一頃六十九畝四分三厘六毫一絲五忽一微,連七頃三畝七分二厘八毫三絲七忽五微,上一頃八十二畝六分五厘一毫三絲六忽一微三纖五沙一塵九埃六抄九漠,武六十畝九分八厘八毫七絲,永六頃八畝九分二厘三毫。征銀則例載在各縣)。

  共征銀八十四兩八錢六毫六絲一忽六微三纖六沙五塵四埃六秒一漠(長一十一兩六錢六分六厘三毫七絲一忽九微八纖五沙九塵二埃七秒一漠,寧五錢五分六厘八毫五絲三忽二微七纖二沙一塵六埃一秒九漠,清三兩一錢七分五厘四毫二絲八忽六微一纖五沙六塵二埃二秒,歸一十三兩五錢三分二厘八毫八絲六忽七微二塵二埃四秒六漠,連三十五兩一厘七毫七絲二忽八微二纖九沙一埃六秒九漠,上六兩七錢六分三毫四絲七忽八微六纖一沙一塵五埃七秒三漠,武二兩二錢一分九厘六毫四絲三微五纖四塵三秒三漠,永一十一兩八錢八分七厘三毫六絲二纖二沙三埃三秒)。

  共征本色米七石三斗六升八合八勺三抄四撮五圭九粟三粒八黍九稷(長三石六斗七升二合九勺八抄二撮三圭五粟四粒六黍九稷,上二石三斗四升三合三勺八抄二撮一圭六粟二黍,武一石三斗五升二合四勺七抄七粟九粒。征米則例載在各縣)。

  乾隆元年,奉文豁除寧化縣移駐泉上縣丞衙署購買民田二畝九分八厘八毫八絲五忽改作地基,無征銀二錢四分六厘五毫七絲五忽一微五纖二沙四埃二秒五漠。

  乾隆二年,欽奉上諭,豁免連、上二縣缺額田七頃三十六畝一分三厘二毫三絲一忽一微三纖三沙三塵八埃七秒六漠(連六頃五十八畝九厘四毫八絲八忽一微三纖三沙三塵八埃七秒六漠,上七十八畝三厘七毫四絲三忽)。共無征銀六十二兩三錢五分三毫六絲四忽五微六纖三塵六埃一秒三漠(連五十六兩八分一厘八毫五絲三忽一纖四沙九塵六埃一秒,上六兩二錢六分八厘五毫一絲一忽五微四纖五沙四塵三漠)。無征本色米一石六斗六升六合五勺三抄三撮三圭五粟四粒一黍七稷一糠(上杭)。

  乾隆五年,奉文豁免永定縣水災衝陷沙堆田二十七畝二分三厘,無征銀二兩七錢六分二厘九毫一絲四忽七微一纖四沙一塵八埃六秒一漠。

  乾隆七年,奉文豁免連城縣山堆壓沒寺田一十三畝三分二厘三毫,無征銀一兩二分五厘七毫二絲七忽七纖六沙二塵八埃五秒三漠。

  乾隆九年,奉文豁免被水衝陷缺額田地塘山共七十九頃一十四畝二分八厘九毫七絲六忽五微四纖五沙三塵三埃六秒二漠(長二十七頃四十一畝二分七厘八毫五絲四微九纖五沙三塵三埃六秒二漠,清五頃四十畝五分九厘六毫六絲四忽五纖,歸五頃八十畝三分二厘三毫七絲,連一頃九十八畝四分六厘,上三十八頃五十三畝六分三厘九絲二忽)。共無征銀六百一十一兩六錢七分九厘二毫七絲八微四沙七塵六埃八秒二漠(長二百一十一兩一錢三分八厘一毫二絲五忽五微五纖三沙四塵四埃三秒五漠,清五十七兩三錢七分五厘九毫五絲八忽四微二纖七沙二塵二埃一秒五漠,歸五十五兩九錢三分四厘五毫一絲八忽二纖九沙四塵二埃八秒五漠,連一十六兩九錢一分二厘四毫六絲一忽八微一纖二沙一塵七埃四秒六漠,上二百七十兩三錢一分八厘二毫六忽九微八纖二沙五塵一漠)。共無征本色米一百四十九石一升一合三勺三抄七撮六圭九粟三粒一黍三稷七糠(長七十六石九升七合五勺五抄四撮六圭七粟九粒八黍三稷七糠,上七十二石九斗一升三合七勺六抄三撮一粟三粒三黍)。

  以上共缺額田、地、塘、山八十六頃九十三畝九分六厘三毫九絲二忽六微七纖八沙七塵二埃三秒八漠。共免無征銀六百七十八兩六分四厘八毫五絲三忽七沙六塵四埃三秒四漠。共免無征米一百五十石六斗七升七合八勺七抄一撮四粟七粒三黍八糠。

  康熙五十九年,里民報墾,額外溢出荒埔田六十四畝六分八厘五絲七忽六微,應於六十年起科銀一兩八錢二毫四絲(長汀)。

  康熙六十一年,里民報墾,額外溢出官民田、地、山、塘四十八畝五分六厘,應於雍正元年起科銀三兩三錢六分二厘九毫五絲三忽五微七纖六沙二塵一埃五秒(上杭)。

  雍正七年,里民首墾額外溢出民田一頃一十一畝一厘七毫(長一畝六分二厘,歸七十五畝四分四厘七毫,武三十三畝九分五厘)。應於雍正七年升科銀八兩五錢四分九厘七毫六絲四忽五微九纖二沙二埃六秒一漠(長四分二厘二毫一絲七忽三纖一沙三塵五埃八秒,歸七兩二錢七分一厘九毫六絲一忽四微六纖一沙九塵九埃八秒七漠,武一兩二錢三分五厘五毫八絲六忽九纖八沙六塵六埃九秒四漠)。

  雍正九年,里民首墾田六分四厘四毫九忽,應於本年起科銀一分六厘七毫八絲四忽九微一纖八沙三塵五埃二漠(長汀)。

  雍正十年,里民首墾田二十八畝七分四厘三毫四絲一忽三微一纖八塵三埃三秒五漠(長二十八畝二分二厘六毫九絲六忽,上五分一厘六毫四絲五忽三微一纖八塵二埃三秒五漠)。應於本年起科銀七錢九分五厘四絲六忽二微三纖三沙(長七錢三分九厘四絲二忽,上五分六厘四忽二微三纖三沙)。

  雍正六年,報墾額外溢出官民田一十二畝九分五厘八毫三絲七忽六微六纖(清一十一畝六分三厘八毫一絲一忽,上一畝三分二厘二絲六忽六微六纖)。應於雍正十一年起科銀四錢九分三厘九毫四絲三忽七微九纖五沙一塵一埃(清三錢六分二厘八毫五絲七忽六微一沙八塵五埃二秒六漠,上一錢三分一厘八絲六忽一微九纖三沙二塵五埃七秒四漠)。

  雍正十一年,里民首墾額外溢出民田二十七畝二分五厘七毫,應於本年起科銀二兩六錢二分七厘一毫六絲六忽八微一塵三埃三秒八漠(歸化)。

  雍正七年,報墾額外溢出民田一十一畝一分九厘一毫,應於雍正十二年起科銀三錢四分八厘九毫一絲七忽四微二纖九沙二塵三埃三秒一漠(清流)。

  雍正十二年,里民首墾田一畝二分,應於雍正十三年起科銀一錢一分五厘六毫六絲二忽三纖七沙六塵四埃七秒六漠(歸化)。

  雍正十三年,里民首墾田一頃一十三畝四分九厘六毫六絲五忽七微(歸二畝七分七厘九毫六絲五忽,連一頃一十畝七分一厘七毫)。應於本年起科銀五兩六錢五分三厘八毫五絲七忽五微八纖四沙八塵七埃八秒二漠(歸一錢五分九厘四毫七絲六忽三微五沙七埃七秒二漠,連五兩四錢九分四厘三毫八絲一忽二微七纖九沙八塵一秒)。

  雍正九年,里民報墾額外溢出官民田、地六畝一分七厘五毫四絲五忽四微九沙四塵二埃三秒四漠(上三畝四分七厘五毫四絲五忽四微九沙四塵二埃三秒四漠,永二畝七分)。應於乾隆元年起科銀三錢三分二厘四毫七絲七忽四微九纖九沙七塵八埃一秒(上一錢五分一厘七毫五忽九微八纖四沙六塵五埃四秒,永一錢八分七毫七絲一忽五微一纖五沙一塵二埃七秒)。

  乾隆元年,里民首墾田二畝八分二厘九毫三絲七忽五微,應於本年起科銀二錢一分四厘三毫六絲九忽九微七纖六沙三塵七埃九秒三漠(連城)。

  雍正六年,里民報墾額外溢出地、山二畝二分四厘四毫八絲七忽五微,應徵於乾隆二年起科銀五分二厘九毫二絲六微三纖六沙一塵二秒八漠(上杭)。

  雍正十一年,里民報墾額外溢出田四畝二分六厘二毫,應於乾隆三年起科銀一錢三分九厘三毫八絲二忽一微四纖二沙五塵二埃九秒(清流)。

  雍正十三年,勸墾額外溢出田共一十二頃九十三畝九分六厘三毫四忽五微五纖四沙九塵四埃(長一頃五畝五分四厘,寧一十八畝一分八厘九毫六絲九忽,清七十三畝三分三厘九毫,歸五十一畝九分七厘七毫二忽三微,連五頃九十畝二分八厘二毫,上一頃二十二畝三厘四毫六絲三忽二微五纖四沙九塵四埃,武二十七畝三厘八毫七絲,永三頃五畝五分七厘二毫)。應於乾隆五年起科銀共四十九兩二錢九分五厘三毫八微五纖九沙六塵四埃七秒四漠(長二兩七錢五分三毫六絲一忽四微一纖三沙二塵八埃六秒,寧九錢五分六厘八毫五絲三忽二微七纖二沙一塵六埃一秒九漠,清二兩二錢八分三厘四毫七絲四忽五微四纖二沙七秒三漠,歸二兩七錢八分一厘八毫九絲八忽五微七纖九沙九塵二埃二秒一漠,連二十九兩二錢九分三厘二絲一忽五微七纖二沙八塵三埃六秒六漠,上二兩八錢七分六厘四絲五忽六微一纖七沙一塵三埃三秒六漠,武九錢八分四厘五絲四忽二微五纖一沙七塵三埃三秒九漠,永七兩三錢六分九厘五毫九絲一忽六微一纖五塵六埃六秒)。

  雍正十三年,勸墾額外溢出地共五頃五十三畝八分五厘七毫四絲七忽一微(長二頃四十二畝四分三厘一毫,歸一十七畝七分七厘五毫四絲七忽一微,永三頃六分五厘一毫)。應於乾隆九年起科銀一十一兩二錢三分一厘四毫四絲一忽三纖四沙七塵一埃八秒一漠(長六兩三錢一分七厘七毫二絲六忽六微二纖二沙九塵三埃二秒九漠,歸五錢七分六厘七毫二絲一忽五微一纖五沙四塵四埃五秒二漠,永四兩三錢三分六厘九毫九絲二忽八微九纖六沙三塵四埃)。

  乾隆十三年,里民首墾地五畝五分,應於乾隆十三年起科銀一錢二分九厘六毫三絲一忽六微二纖七塵九埃四秒五漠(上杭)。

  以上報墾首墾田、地共二十二頃八十八畝五分八厘三絲三忽三秘三纖四沙一塵九埃六秒九漠。

  以上升科銀共八十五兩一錢五分九厘八毫六絲七微三纖六沙五塵四埃六秒一漠。

  康熙六十年,升科本色米五斗六升六合八勺七抄八圭四粟七粒七黍(長汀)。

  雍正元年,升科本色米四斗六升二合七勺五撮三圭七粟九粒五黍(上杭)。

  雍正七年,升科本色米七斗六升五合七勺五抄五撮一粟四粒二黍(長一升三合二勺九抄一撮一圭四粟九粒九黍,武七斗五升二合四勺六抄三撮八圭六粟四粒三黍)。

  雍正九年,升科本色米五合二勺八抄四撮三圭八粟七粒(長汀)。

  雍正十年,升科本色米二斗三升二合六勺三抄六撮(長汀)。

  雍正十一年,升科本色米九合一勺八抄七圭五粟七粒一黍(上杭)。

  乾隆元年,升科本色米三升三合八勺八抄九撮四圭八粟三粒四黍(上杭)。

  乾隆二年,升科本色米二升八合六勺八抄三圭二粟二粒五黍(上杭)。

  乾隆五年,升科本色米五石一升三合四勺七抄八撮五圭八粟五粒二黍九稷(長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八勺九抄九撮九圭七粟九稷,上一石五斗五升八合六勺七抄二撮四圭五黍,武五斗九升九合九勺六撮二圭一粟四粒七黍)。

  乾隆十三年,升科本色米七升二勺五抄三撮八圭一粟七粒二黍。

  以上共升科本色米七石一斗八升八合七勺三抄四撮五圭九粟三粒八黍九稷。

  雍正七年,開報田、地溢額升科銀一百二兩九錢八分二厘三毫七絲六忽三纖二沙一塵(系永定削免項下截扣,留為紳衿優免之項,並無溢額田、地。雍正六年奉文,飭查溢額銀米,前令裘樹榮詳報歸公,改作溢額歸入起運,一併起解。經前令程芳、周緝敬兩次出具並無田、地,即結存案)。

  以上官民田、地、山實一萬三千一百三十五頃六畝四分五厘二毫五絲一忽三微四纖五沙四塵七埃三秒一漠。

  以上實征銀一十萬三千九百二十兩五錢七分八厘三毫六絲七忽二微八纖一塵六埃二秒八漠。

  以上實征本色米一萬四千六百四十六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九抄三撮五圭四粟六粒五黍八稷二糠。

  外匠班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內除雍正十三年奉文匠班銀兩,子辰申丑巳酉寅午戌卯未亥十二年,並加閏,共銀一千四百三十四兩,自十三年為始,分作十二兩勻入田糧內征解,遞年應徵銀兩,照屬縣現征錢糧,科算勻征)。長汀年征銀一十四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六毫四絲三忽一微四纖八沙一埃一秒五漠)。寧化年征銀一十九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一厘五絲六忽三微三纖五沙三塵三漠)。清流年征銀三十四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四厘一毫一絲九忽七微八纖七沙八塵九埃四秒八漠)。歸化縣年征銀一十一兩(每糧一兩勻征銀七毫三絲五忽六微九纖七沙二塵二埃五秒二漠)。連城年征銀一十二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一釐一毫八絲六忽四微六沙五塵四埃八秒三漠)。上杭年征銀二十二兩(每糧一兩勻征銀一厘七毫二絲九忽三微七纖九沙一塵七埃二漠)。武平年征銀三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四毫二絲五忽一微七纖五沙三埃四秒四漠)。永定年征銀二兩(每糧一兩勻征銀二毫三絲七微二纖五沙三塵九埃三秒八漠)。

外附征[編輯]

  雜項租稅銀共五千六百七十六兩三錢九分八厘八毫四絲四忽七微九纖七沙六塵三埃九秒一漠(內除乾隆二年奉文,豁免長汀缺額無征樽節紙贖銀一十二兩;又於乾隆三年奉文,上杭原額河稅改歸商稅,銀三千二十二兩三錢六分一厘五毫二絲;又乾隆九年歸化縣被水坍陷,原升科米並續新墾及樽節紙贖缺額豁免無征,共銀一十七兩三錢二分一厘三毫二絲四忽)。

  實征銀二千六百二十四兩七錢一分六厘七微九纖七沙六塵三埃九秒一漠(遇有閏年加征銀一兩八錢六分二厘八毫五絲)。內:

  寺租,共銀一千七百六十八兩九分九厘二毫九絲七忽九微九纖七沙六塵三埃九秒一漠(長四百三十九兩二錢七分,寧三百三十兩三錢一分九厘,清一百二十五兩五分一厘二毫,歸一百七十七兩一錢六分四厘八毫二絲六微八纖,連三百二兩一錢一分五厘六毫八絲八纖九沙六塵八埃一秒,上八十四兩五錢二分五厘,武三百八兩八錢七分二厘五毫九絲七忽二微二纖七沙九塵五埃八秒一漠,永七錢八分一厘)。

  酒稅,共銀二十二兩三錢五分三厘八毫(長二兩四錢,有閏之年加二錢;清四兩八錢,有閏之年加四錢;連二兩,有閏之年加一錢六分六厘七毫;上一十二兩,有閏之年加一兩;永一兩一錢五分三厘八毫,有閏之年加九分六厘一毫五絲)。

  修倉全裁充餉,共銀五十五兩六錢五厘七毫(長四十一兩五錢二分一厘八毫,武一十四兩八分三厘九毫)。

  沒官田租銀一百八十兩二錢六分五厘(武平)。

  山地租銀二兩一錢二分五厘(清流)。

  橋田租稅銀一十八兩八錢(連城)。

  爐稅銀三十兩(連城)。

  褒忠祠店租銀一十兩八分(上杭)。

  樽節紙贖銀共六十二兩(府一十四兩,寧一十二兩,清一十兩,連一十兩,上一十二兩,武一十兩,永八兩)。

  原續增升科充餉,共銀二十二兩四分四厘一毫一絲九忽八微(長一十一兩七錢四分八厘六毫,寧五錢五分五毫三絲二忽,上四兩三錢八分三厘三毫八絲,武二兩九錢二分八厘四絲,永二兩四錢三分三厘五毫六絲七忽八微)。

  續增新墾,共銀四百五十三兩三錢四分三厘八絲三忽(長二十九兩一錢八分八厘九毫三絲九忽,寧三十兩四錢四分二厘五毫一絲三忽八微,清二十四兩九錢一分一厘,連一百四十一兩九錢六分一厘八毫六忽四微,上三十六兩三錢四分一厘四毫一絲九忽二微,武四兩七錢五分四厘九毫,永一百八十五兩七錢四分一厘九毫四忽六微)。

  雍正七年開報寺租項下零星尾積溢銀二兩三錢三分四厘(寧化)。

  乾隆八年奉文加征寺租銀二十三兩五錢六分四毫六絲九忽一微八纖八沙一埃六秒七漠(連城)。

  寺租之徵,起於明嘉靖四十三年。因軍興多故,巡撫譚綸議就寺在僧存之田,以十分為率,四分給僧焚修(每畝輸糧差銀八分),六分入官充餉(每畝輸正賦銀八分,加輸充餉租銀一錢二分,一賦一租共歲輸銀二錢),光為寺租四六之法。隆慶二年,巡撫涂澤民議將六分入官僧田,照租估畝,畝征銀二錢或至四錢。嗣後僧徒告累,增減不一(萬曆十六年以前奉文減免四分之二,每畝止征銀六分,後又量增二分,共征餉銀八分)。至萬曆二十三年,戶部據撫臣題覆,僧田每畝定征餉銀一錢二分。二十五年,巡撫金學曾議餉,惟二千畝以內者,准依四分焚修例,其多溢以外,每畝征餉銀一錢二分。本朝一切因明萬曆四十八年之舊,四六之徵如故。乾隆元年,巡撫盧焯奏稱,民間有一田二賦之徭,請將官收租谷歸僧,令僧納糧,免向寺佃追租,部議寺租全歸僧收,每畝征糧二錢。連邑招福、同關、北川三寺,寺田每畝原征不及二錢,故照例畫一徵收,加征入額。

  削免額銀四千五百五十九兩六錢七分六厘二毫四絲(長三百四十三兩五錢三分六厘,寧四百五十九兩二分七厘三毫,清八百六十八兩七分六厘八毫,歸五百三十五兩四錢三分二厘三毫,連五百一十三兩四錢四分七厘,上七百八十四兩六錢一分四厘七毫二絲,武二百八十六兩七錢七厘四毫,永七百六十八兩八錢三分四厘七毫二絲)。

  勻貼顏料不敷正價銀五百七十六兩五錢八分二厘五毫二絲一忽二微五纖(長二百三十二兩八錢五分六厘八毫九絲二忽三微一纖二沙五塵,寧八十二兩九錢二分九厘四毫七絲四忽,清八十二兩九錢二分九厘四毫七絲四忽,歸五十四兩一錢七分一厘九毫一絲八忽四微四纖三沙七塵五埃,連四十二兩九錢六分一厘七毫四絲六忽二微五纖,上五十七兩三錢九分九厘七絲三忽八微五纖六沙七塵五埃,武三十九兩五錢三分八厘八毫三絲七忽六微六纖八沙二塵五埃,永三十七兩九錢二分八厘三毫八絲六忽八微七纖五沙)。

附征汀軍廳原征汀州衛[編輯]

  原額屯田七十三頃一十七畝八分四厘七毫,編征本色折價折色米一千三百一十六石,共征銀六百三十五兩九錢七分二厘五毫三絲(內除乾隆元年改歸江西信豐縣屯田五十九頃七十一畝四分五厘二毫六絲四忽,共征銀五百二兩四錢五分五厘六毫;又割歸建安、建陽、崇安三縣征解田共八十二畝七厘五毫四絲七忽一微六纖九沙八塵一埃一秒,共征銀八兩七錢)。實存屯田一十二頃六十四畝三分一厘八毫八絲八忽八微三纖一塵八埃八秒五漠。實征銀一百二十四兩八錢一分六厘九毫三絲(內寧化征銀七十六兩八錢六厘九毫三絲,清流徵銀九兩一分,上杭征銀三十九兩)。

  武平所

  原額屯田地九頃七十一畝七分二厘,內折色田一頃六十一畝七分二厘(每畝科米二斗八升四合四勺四抄二撮二圭四粟五粒八黍;原編折色米四十六石,每石征銀六錢五分二厘五毫三纖四沙七塵八埃二秒六漠)。共征銀三十兩一分五厘一忽六微。

  本色田八頃一十畝(每畝征本色米二斗),共征本色米一百六十二石(乾隆元年奉文將銀米均改歸江西會昌縣征解)。

  起運府屬額徵地丁正附等銀共一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七兩一錢二分九厘八毫七絲七忽六纖五沙六塵四埃五秒六漠(內:府一十四兩,長二萬八千七百六十兩五錢二分八厘八絲四忽六微八纖五沙五塵一埃七秒一漠,寧二萬三千八百八十二兩一錢六分七厘九毫一絲九忽六微七纖九沙一塵八埃五漠,清一萬一千一百六十三兩八分八厘七毫三絲九忽七微四纖二塵二秒五漠,歸一萬八千五百二十三兩三錢八分五厘一毫一忽九微一纖二塵三埃三秒一漠,連一萬四千三百九十六兩四錢八分七厘八毫九絲九忽八微七纖五沙四塵九埃五秒三漠,上一萬六千八百八兩一錢二分六厘四毫五絲五微六纖五沙一塵六埃七秒二漠,武一萬一千九十二兩三錢七分二厘八毫三絲九忽四微六纖五沙六塵一埃一秒四漠,永一萬一千八百七十六兩九錢七分二厘八毫四絲一忽一微四纖四沙二塵三埃八秒五漠)。

  實征起運銀一十一萬七千二百九十八兩八錢三分二厘五毫三絲一忽六纖五沙六塵四埃五秒六漠(內:府一十四兩,長二萬三千八百六十九兩五錢六分九厘一毫二絲二忽六微八纖五沙五塵一埃七秒一漠,寧二萬一千一十五兩九分六厘五毫七絲八忽六微七纖九沙一塵八埃五漠,清八千七百九十一兩四錢九分一厘二毫一絲八忽七微四纖二塵二秒五漠,歸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三兩九錢四厘二毫四絲八忽七微一纖二塵三埃三秒一漠,連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一兩五錢二分三厘七毫二絲八忽八微七纖五沙四塵九埃五秒三漠,上一萬四千四百零五兩七錢五分九厘一絲五微六纖五沙一塵六埃七秒二漠,武九千五百七十八兩一錢二分一厘三毫五絲四微六纖五沙六塵一埃一秒四漠,永九千九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七厘二毫七絲二忽三微四纖四沙二塵三埃八秒五漠)。內:戶、禮、工三部銀四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兩四錢一分七厘四絲九忽五微九纖四沙五塵七埃(長一萬一千七十九兩二錢九分二厘七毫八忽七微三沙九塵二埃,寧七千八百六十四兩六錢二分二厘四絲五忽八微一纖七沙,清一千八十七兩三錢七分七毫九絲二忽三微一沙七塵二埃二秒八漠,歸五千四百四十二兩三錢六分四厘七毫二絲七忽九纖五沙二埃四秒八漠,連四千六百八兩三錢七分三厘五絲二忽二纖五沙七塵三埃八秒八漠,上五千四百兩零一錢二分八厘九毫四絲九微八纖一沙九塵五埃八秒一漠,武三千七百六十九兩九錢二分九厘四毫七絲四忽八微六纖二沙,永三千一百三十二兩三錢三分五厘三毫七絲八微七沙二塵五秒五漠)。

  按明制,有金花、顏料、蠟茶、藥味、緞匹、課鐵、翎鰾、胖襖等項物料之徵,折價解京。因有加平、滴珠、水腳、鋪墊各費,就田畝勻派。後俱歸入一條鞭統征分解,嗣有新增物料亦就田勻征。故田有料增之名。所謂金花者,明初折糧銀兩俱解南京戶部,供武臣俸祿、各邊緩急之用。顏料,系辦解樟腦、青黛等項,御史沈灼題請改折解禮部。翠花、翎毛、雜皮等項,折價解工部新增各料內。順治十三年,奉文於通省田米內勻派,每石米增顏料價銀七厘六絲九忽六微六纖六沙八塵,增茶蠟銀三厘七絲一忽四纖三沙六塵二埃四秒,增課鐵正價銀三厘二毫三絲七忽三微三纖三沙六塵八埃七秒,增蔴鐵翎鰾銀一毫四絲九忽三微八纖九沙九塵二埃,增螺殼銀二毫二絲五忽九微二纖九沙五塵六埃,增弓改牛角並弦箭銀九分七厘八毫七絲七忽三微六沙五塵二埃三沙,增軍器盔刀甲銀三分七厘七絲五忽四微六纖一沙九塵一埃五秒,增胖襖褲鞋銀三厘四毫八絲九忽六微二纖二沙四塵八埃三秒。又康熙十八年,奉文辦解本色銀硃、膩硃等料。二十五年,新增本色烏梅、五倍子等料。二十六年,加增錫蠟、紫草俱於顏料款內動支。委官辦解,不敷正價於削免款內撥給。康熙三十七年,奉文停解本色錫斤價銀,歸入充餉。另香料一項,系康熙六年奉文動正供辦解。

  本色辦解顏料腳價鋪墊並勻貼不敷正價,共銀一千一百六十兩八分七毫一絲二忽七微八纖九沙(長七百一十一兩二錢一分四厘六毫三絲四忽五微八纖五塵,寧一百零三兩四錢八分二厘三絲八微四纖,清三十五兩九錢二分一毫四絲一忽九微一纖三沙七塵五埃,歸六十七兩六錢一分六厘七毫九絲一忽九微六纖三沙七塵五埃,連五十三兩六錢九厘五毫三絲七忽八微一纖,上九十一兩四錢六分六厘六毫一忽一微二纖六沙七塵五埃,武四十九兩三錢四分八厘二毫二絲四忽六微四纖六沙二塵五埃,永四十七兩四錢二分二厘七毫四絲九忽九微八沙)。

  裁扣解部並節年續裁,共銀一萬二千九百三兩四錢四分四厘七毫一絲一忽九微六纖四沙七塵六埃。

附歷年裁扣各款[編輯]

  康熙十七年奉裁:抵解無征綾絲棉銀二錢七分六厘(長六分,永二錢一分六厘)。

  料剩撥抵修城銀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三分一厘九毫五絲二忽一微八纖(長八十一兩一錢一分八毫一絲一忽七微三纖八沙,清七兩三分三厘八毫七絲三忽九微三纖,連一百三十一兩六錢二分二厘一毫九忽二微八纖七沙,永一百六兩三錢六分五厘六毫五絲七忽二微二纖五沙)。

  料剩撥抵買辦硝磺火藥銀三百三十八兩三錢四分七厘二絲八忽四纖六沙二埃(寧三十四兩二錢七分三厘七毫六絲五微一纖八沙七塵六埃,歸六十兩九錢九分五厘八毫五絲八忽九微一沙,連四十九兩八錢七分三毫五絲一忽五微四沙二塵六埃,上一百一十五兩九錢八厘九毫八忽九微一纖,武七十七兩二錢九分八厘一毫四絲八忽二微一纖二沙)。

  料剩撥抵修船銀五十七兩七錢二分九厘五毫七絲四微八纖八沙七塵四埃(連城)。

  司庫鹽鈔銀一百五十四兩五分一厘二毫八絲四忽四微(歸七十五兩二分四厘五毫一絲六忽八微,連七十九兩二分六厘七毫六絲七忽六微)。

  驛站撥作武舉三場供應銀五百兩(連三百兩,武二百兩)。

  以上系支應項下。

  順治十八年奉裁,按院蔬菜燭炭銀六兩二錢(上杭)。

  按院心紅紙張銀四兩二錢三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四微(永定)。

  按院舍人工食銀一十四兩二錢五分九厘九毫九絲九忽六微(清、歸、連三縣各四兩七錢五分三厘三毫三絲三忽二微)。

  康熙六年奉裁,右布政心紅紙張銀二十四兩六錢六厘(長一十二兩三錢四分四厘,武一十二兩二錢六分二厘)。

  康熙十七年奉裁,按察使心紅紙張銀三兩六錢四分五厘(長汀)。

  按察使修監刑具銀一十四兩五錢四分(上杭)。

  順治十六年奉裁,漳南道勻閏俸銀一兩二錢(清流)。分巡漳海道勻閏俸銀二錢三分一厘八毫六絲六忽八微(寧化)。

  康熙元年奉裁,分巡漳南道吏書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四兩四錢(長二名,清、歸、連、永各一名,上、武各三名,每名工食六兩二錢);分巡漳海道吏書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寧化)。

  康熙二年奉裁,漳海道俸銀六兩九錢五分六厘(寧化)。

  康熙二年奉裁,分巡漳南道俸銀三十六兩(清流)。心紅紙張銀五十兩(長三十兩六錢五分,清一十八兩三錢九分,武九錢六分)。轎傘夫七名工食銀四十三兩四錢(長汀)。快手一十名工食銀六十二兩(武平)。門子四名、快手二名、皂隸一十二名、聽事一名、鋪兵二名,共二十一名工食銀一百三十兩二錢(上杭)。

  順治十六年奉裁,本府知府勻閏俸銀三兩五錢(長汀)。

  康熙元年奉裁,本府吏書二十四名、庫書一名、預備倉書手一名,共工食銀一百六十七兩四錢(長二十四兩八錢,寧八十六兩八錢,上五十五兩八錢)。

  康熙十七年奉裁,本府知府心紅紙張銀五十兩,修理刑具銀二十兩(俱寧化)。燈夫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歸化,康熙二十二年復奉留給,又於雍正五年奉文裁汰)。馬快草料銀一百一十兩六錢(連城,康熙二十二年復奉留給,又於雍正七年奉文裁汰)。

  順治十六年奉裁,本府同知勻閏俸銀二兩六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四微(長一兩八錢一分八厘五毫三絲三忽二微,寧八錢四分八厘一毫三絲三忽二微)。

  康熙元年奉裁,本府同知書辦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三錢(寧化一名六兩二錢,歸化五名三十一兩)。

  康熙十七年奉裁,本府同知心紅紙張銀二十兩(歸化)。燈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上杭,康熙二十一年復奉留給,又於雍正五年裁汰)。

  順治十六年奉裁,本府理刑推官勻閏俸銀一兩五錢(長九錢一分六厘三毫三絲三忽二微,歸五錢八分三厘六毫六絲六忽八微)。

  康熙元年奉裁,本府推官書辦八名工食銀四十九兩六錢(歸化五名三十一兩,武平三名一十八兩六錢)。

  康熙六年奉裁,本府推官俸銀四十五兩(長二十七兩四錢九分,歸一十七兩五錢一分)。心紅紙張銀二十兩(長汀)。門子二名、步快八名,共工食銀六十二兩(長汀)。皂隸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四兩四錢(長一十八兩六錢,歸五十五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工食銀四十三兩四錢(寧化)。燈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連城)。

  順治十六年奉裁,本府經歷勻閏俸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三忽二微(長八錢六厘七毫三絲三忽三微,寧五錢二分六厘六毫)。

  康熙元年奉裁,經曆書手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歸化)。

  順治十六年奉裁,本府照磨勻閏俸銀一兩五分六毫六錢六忽四微(長六錢五分六毫六絲六忽四微,武四錢)。

  康熙元年奉裁,照磨書手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歸化)。

  康熙十七年奉裁,照磨俸銀二十一兩五錢二分(長一十九兩五錢二分,武一十二兩)。門子二名工食銀六兩二錢(長汀)。皂隸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歸六兩二錢,上一十八兩六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寧化。俱二十二年奉復留給,又於雍正四年復裁)。

  順治十六年奉裁,本府司獄勻閏俸銀一兩五分六毫六絲六忽四微(長六錢五分六毫六絲六忽四微,武四錢)。

  康熙元年奉裁,司獄書手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清流)。

  順治十六年奉裁,本府倉大使勻閏俸銀一兩五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四微(長六錢五分六毫六絲六忽四微,武八錢)。

  康熙十七年奉裁,倉大使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長一十九兩五錢二分,武一十二兩)。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清流)。

  順治十六年奉裁,本府儒學教授一員、訓導二員勻閏俸銀三兩一錢五分一厘九毫九絲九忽二微(長一兩九錢五分一厘九毫九絲九忽二微,連四錢,武八錢)。

  康熙元年奉裁,學書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長汀)。

  康熙四年奉裁,儒學訓導二員俸銀六十三兩四分(長三十九兩四分,武二十四兩。乾隆元年奉文,留給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又加給教授俸銀一十三兩四錢八分。實裁銀九兩五錢八分)。餵馬草料銀三十七兩二錢(長汀。康熙四年,裁銀二十四兩八錢,康熙十七年,裁銀一十二兩四錢)。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長十二兩四錢,寧二十四兩八錢)。

  順治十六年奉裁,屬縣勻閏俸銀一十二兩(八縣各一兩五錢);縣丞勻閏俸銀三兩九錢九分九厘九毫九絲九忽六微(長、寧、上三縣縣丞各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三忽二微);屬縣典史勻閏俸銀共八兩四錢五厘三毫三絲一忽二微(八縣各一兩五分六毫六絲六忽四微)。屬縣巡檢十員勻閏銀共一十兩五錢六厘六毫六絲四忽(長古城寨,寧安遠寨,清鐵石磯,歸夏陽,連北團寨,武永平、象洞,永興化鄉、三層嶺、太平司,各一兩五分六毫六絲、六忽、四微);屬縣驛丞四員俸及勻閏銀一百三十兩二錢八分二厘六毫六絲五忽六微(長臨汀驛,清九龍驛,歸明溪驛,上平西驛,各三十二兩五錢七分六毫六絲六忽四微)。又驛丞三員勻閏俸銀三兩一錢五分一厘九毫九絲九忽二微(長館前驛,寧石牛驛,清玉華驛,各一兩五分六毫六絲六忽四微)。驛丞書手四名、皂隸八名工食銀共七十四兩四錢(長三名,清三名,歸三名,上三名,各一十八兩六錢)。

  康熙元年奉裁,屬縣書辦九十六名、庫書八名、倉書八名,工食銀共六百九十四兩四錢(八縣各八十六兩八錢)。屬縣縣丞書手三名共工食銀一十八兩六錢(長、寧、上各六兩二錢)。典史書手八名共工食銀四十九兩六錢(八縣各六兩二錢)。巡檢書手十名共工食銀六十二兩(武一十二兩四錢,永一十八兩六錢,長、寧、清、歸、連各六兩二錢)。驛丞書手三名共工食銀一十八兩六錢。學書八名共工食銀四十九兩六錢(八縣各六兩二錢)。

  康熙四年奉裁,屬縣儒學齋夫二十四名、門子十六名,工食銀共二百四十八兩(八縣各三丁一兩)。

  餵馬草料銀共九十九兩二錢(八縣各一十二兩四錢)。

  康熙十七年奉裁,屬縣心紅紙張銀一百六十兩(八縣各二十兩)。修理倉監銀一百六十兩(八縣各二十兩)。燈夫三十二名工食銀一百九十八兩四錢(八縣各二十四兩八錢。康熙二十二年復奉留給,又於雍正五年奉文裁汰)。馬快草料銀七百一十四兩二錢四分(八縣各八十九兩二錢八分)。儒學餵馬草料銀九十九兩二錢(八縣各一十二兩四錢)。

  以上俱經費項下。

  外,順治十六年奉裁,儒學教諭勻閏俸銀共八兩四錢五厘三毫三絲一忽二微(八縣各一兩五分六毫六絲六忽四微。乾隆元年奉文,加給教諭俸銀各八兩四錢八分)。

  順治十六年奉裁,訓導勻閏銀共八兩四錢五厘三毫三絲一忽二微,康熙四年奉裁,訓導俸銀二百五十二兩一錢六分(俸並勻閏銀八縣各裁三十二兩五錢七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四微。乾隆元年奉文,加給訓導俸銀四十兩,八縣共加給銀三百二十兩)。

  康熙十七年奉裁,各驛膳夫、膳馬、廩糧等銀及留縣雇募夫馬等銀共一千三百六十兩(內:長臨、汀館前二驛三百三十四兩八錢,寧石牛驛二百二兩一錢二分,清玉華、九龍二驛二百一十三兩二錢八分,歸明溪驛七十四兩四錢,連留縣雇募夫馬銀九十三兩九錢六分,上平西驛一百六十八兩六錢四分,武雇募夫馬銀一百二十四兩,永一百四十八兩八錢)。

  此系驛站項下。

  康熙五年奉裁,按院考校生員試卷等銀三十二兩六錢九分五毫六絲五忽(長七兩五分五厘五毫五絲,寧六兩六錢六分六厘七毫,清二兩九錢一分三厘三毫,歸二兩一錢六分六厘七毫,連二兩六錢六分二厘二毫一絲五忽,上三兩四錢五分三厘九毫,武五兩二厘二毫,永二兩七錢七分)。

  康熙十七年奉裁,布政司表夫銀八兩二錢八分五厘(長三兩七錢五分,寧、清各二兩二錢六分七厘五毫)。護表夫銀一十二兩五錢(寧化)。庫用巡風火把等銀六十四兩五分(寧、清、歸各二十一兩三錢五分)。按察使司護表夫銀五兩(長、清、歸、上各一兩二錢五分)。提學道歲考生員試卷茶餅銀五十兩四錢五分二厘八毫六絲七忽五微(長九兩二錢八厘,寧九兩二錢六厘八絲五忽,清五兩二錢六分一厘四毫五絲七忽五微,歸三兩六錢一分三厘一毫一絲,連五兩八錢四厘八毫,上七兩六錢七分三厘,武四兩八錢七分九厘八毫五絲,永四兩八錢六厘五毫六絲五忽)。本府進表合用綾袱銀八兩八錢五分六厘九毫七絲(長二兩九分一厘七毫;寧二兩五錢一分四絲五忽,清、歸各一兩二錢五分五厘二絲五忽,連八錢三分六厘六毫七絲五忽,上九錢八厘五毫)。造報朝覲須知、憲綱等冊銀一十兩六錢九分四厘二毫七絲一忽六微(長二兩四錢三分六毫三絲三忽三微,寧二兩九錢一分六厘六毫七絲,清、歸各一兩四錢五分八厘三毫三絲四忽,連、武各九錢七分二厘二毫三絲三忽四微,永四錢八分五厘八毫)。季考府學生員試卷茶餅賞紙銀七十一兩五錢(長一十一兩六錢二分五厘,寧一十八兩七錢五分,清、歸各九兩三錢七分五厘,連、上、武各六兩二錢五分,永三兩一錢二分五厘)。新官到任祭品並公宴銀四兩六錢七厘二毫三絲七忽(長二兩一錢三分六厘五毫三絲,寧一兩六錢,武八錢二分七厘七毫七忽)。府學歲貢生員往京並陪貢往省盤纏銀七十四兩(長一十三兩四錢三分七厘五毫,寧一十九兩一錢二分五厘,清九兩五錢六分二厘五毫,歸九兩五錢六分二厘五毫,連、上、武各六兩三錢七分五厘,永三兩一錢八分七厘五毫)。屬縣造報朝覲須知、憲綱等冊綾袱銀五十兩一錢七分三厘三絲五忽(長八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寧一十七兩六錢七分三厘,清五兩,歸四兩一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七忽,連三兩三錢三分三厘四毫,上五兩,武、永各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四忽)。新官到任祭品並公宴銀一十兩九錢二分四厘七毫一絲三忽三微(長、清、歸、上各一兩四錢五分二厘七毫,寧一兩四錢五分五厘七毫,連一兩四錢五分三厘七毫,武一兩三錢五分一厘八毫一絲三忽三微,永八錢五分二厘七毫)。鞭春春牛芒神春花等銀三十五兩四錢六分(長一十二兩四錢六分,寧、歸、連、上各三兩,清六兩,武、永各二兩五錢)。季考縣學生員試卷茶餅賞紙銀一百二十一兩四錢四分(長二十一兩六錢,寧、歸、連各一十五兩,清一十六兩,上一十七兩,武一十一兩八錢四分,永一十兩)。考試生儒進學花紅等銀一十六兩二錢八分(長五兩四錢四分,寧、清各一兩七錢,上二兩,歸、連、武、永各一兩三錢六分)。慶賀花幣弔祭銀二十五兩(長二十兩,歸五兩)。上司巡歷經過合用心紅紙札等銀七十兩七錢四分六厘(長、永各一十兩,歸、上各一十五兩,清一十二兩二錢,連八兩四錢四分六厘)。雇募河船答應上司道往贛州銀二十二兩九錢一分(長一十兩四錢一分,清、歸各三兩一錢二分五厘,寧六兩二錢五分)。答應司道取用卷箱等項銀二兩二錢(長汀)。管解軍黃二冊槓索盤纏等銀四十三兩四錢六分(長五兩八錢六分,寧八兩一錢八分,清八兩一錢,歸三兩七錢五分,連四兩九錢二分,上三兩七錢五分,武三兩六錢,永五兩三錢)。縣學歲貢生員往京盤纏旗扁銀二百八十三兩五錢(長、寧、清、連、永各三十八兩二錢五分,歸、上、武各三十兩七錢五分)。

  康熙二十一年,復奉留給,又於二十六年復裁,每縣各留給銀一兩二錢五分,實裁銀二百七十三兩五錢。科舉府縣學生員盤纏銀一百三十九兩五錢九分八厘七毫四忽八微(長二十兩七錢四分三厘七毫一絲,寧一十四兩六錢二分五厘三毫,清一十一兩六錢四分五厘七毫,歸一十六兩五錢三分八厘六毫六絲六忽,連三十兩一錢三分四厘二毫二絲八忽八微,上二十一兩七錢四厘,武一十一兩九分六厘,永一十三兩一錢一分一釐一毫)。此款順治十五年裁半,康熙十七年全裁。致祭文公祠銀六兩(長汀)。新橋、河田、長橋、百步四渡渡夫四名銀八兩(長汀)。臨汀驛館夫三名銀一十六兩二錢(長汀)。館前驛館夫二名銀七兩二錢(長汀。三十二年復留,雍正五十年裁汰)。石牛驛館夫一名銀六兩(寧化)。陳埠崗渡夫一名銀七錢五分(寧化)。鐵石、南北、鎮雄、三門渡夫四名銀七兩三錢(清流)。楊坊、上莊、朋口、連安四渡渡夫四名銀五兩(連城)。水西、澗頭、水浦、潭頭、張灘五渡渡夫十名銀二十五兩(上杭)。平西驛館夫二名工食銀七兩二錢(上杭)。梅溪、長堤、南蛇三渡渡夫三名銀四兩五錢(上杭)。陽明渡夫二名銀三兩六錢(上杭)。豐稔、南山渡夫二名銀三兩四錢(永定)。新寨渡夫一名銀一兩二錢(永定)。羅灘渡夫銀一兩(永定)。新四灘渡夫銀九錢(永定)。往來使客下程等銀四兩三錢六分八厘三毫(寧化)。院司道府廳修理衙門銀七兩五錢(清流)。九龍、玉華二驛館夫四名銀一十四兩四錢(清流)。此款二十二年復留,雍正五年裁汰。加編貢生盤纏銀八兩七錢五分(連城)。考試縣學生儒試卷茶餅銀四兩八分(連、武、永各一兩三錢六分)。正陪貢往省盤纏銀一十三兩五錢(歸、上、武各四兩五錢)。兩院助府縣學貢生盤纏銀九兩(上、武各三兩)。明溪驛館夫銀六兩(歸化)。本縣應朝槓夫盤纏銀一十二兩六錢六分六厘(永定)。恤刑心紙供應銀二十七兩一錢二分八厘五毫三絲(寧八兩,歸一十二兩,武五兩二錢四分五厘一毫五絲,永一兩八錢八分三厘三毫八絲)。此款系康熙九年奉裁。

  以上俱支發項下。

  按裁扣,年有增減,以上乃原編奉裁,今載入墾書之項,其順治十六年以前奉裁之款尚多,未入全書,故不載入。

  額編正附征,裁扣兵餉,溢額樽節紙贖等項,共銀五萬三千三百二十八兩九分八厘五絲二忽二微五纖一塵一秒四漠(府一十四兩,長九千四十六兩三錢五分四厘五毫五絲七忽三微四纖二沙九塵七埃,寧一萬四百六十二兩八錢九分六厘一絲六忽一微一纖五沙二塵五埃八秒六漠,清五千一百三十二兩四錢四分七厘四毫九絲五忽二微二纖七沙,歸八千七百七十五兩九錢三分三厘六微五纖二塵三埃三秒七漠,連五千六百五十三兩四錢九厘二毫九忽九微七纖六塵八埃一秒,上六千二十七兩八厘六絲七忽八微五纖七沙,武三千六百五十九兩七錢九毫七絲四微九纖四沙九塵五埃八秒一漠,永四千五百五十六兩三錢四分八厘七毫三絲六忽五微八纖二沙)。

  編審溢出丁口銀二兩六分三厘九毫七絲八忽七微三纖四沙二塵(長汀)

  額外各年裡民報墾升科銀共二十四兩五錢二厘四毫八絲七忽二微一纖一沙三塵八埃六秒一漠(長二兩五錢九分八厘二毫八絲三忽九微三纖九沙七塵一埃三秒二漠,清八錢五分一釐一毫五絲七忽一微七纖三沙六塵一埃四秒七漠,歸一十兩一錢七分四厘二毫六絲六忽六微四沙八塵五埃六秒三漠,連五兩七錢八厘七毫五絲一忽二微五纖六沙一塵八埃三漠,上三兩七錢五分四厘六毫七絲六微二纖三沙三塵二埃八秒二漠,武一兩二錢三分五厘五毫八絲六忽九纖八沙六塵六埃九秒四漠,永九錢八分七毫七絲一忽五微一纖五沙一塵二埃七秒)。

  雍正十三年,冊報勸墾,應於乾隆庚申年起科,銀四十九兩二錢九分五厘三毫八微五纖九沙六塵四埃七秒四漠(長二兩七錢五分三毫六絲一忽四微一纖三沙二塵八埃六秒,寧九錢五分六厘八毫五絲三忽二微七纖二沙一塵六埃一秒九漠,清二兩二錢八分三厘四毫七絲四忽五微四纖二沙七秒三漠,歸二兩七錢八分一厘八毫九絲八忽五微七纖九沙九塵二埃二秒一漠,連二十九兩二錢九分三厘二絲一忽五微七纖二沙八塵三埃六秒六漠,上二兩八錢七分六厘四絲五忽六微一纖七沙一塵三埃三秒六漠,武九錢八分四厘五絲四忽二微三纖一沙七塵三埃三秒九漠,永七兩二錢六分九厘五毫九絲一忽六微一纖五塵六埃六秒)。

  雍正十三年勸墾,應於乾隆甲子年起科,銀一十一兩二錢三分一厘四毫四絲一忽三纖四沙七塵一埃八秒一漠(長六兩三錢一分七厘七毫二絲六忽六微二纖二沙九塵三埃二秒九漠,歸五錢七分六厘七毫二絲一忽五微一纖五沙四塵四埃五秒二漠,永四兩三錢三分六厘九毫九絲二忽八微九纖六沙三塵四埃)。

  乾隆十二年,首墾額外溢出田,應於本年起科,銀一錢二分九厘六毫三絲一忽六微二纖七塵九埃四秒五漠(上杭)。

  紳衿削免銀四千五百五十九兩六錢七分六厘二毫四絲(長三百四十三兩五錢三分六厘,寧四百五十九兩二分七厘三毫,清八百六十八兩七分六厘八毫,歸五百三十五兩四錢三分二厘三毫,連五百一十三兩四錢四分七厘,上七百八十四兩六錢一分四厘七毫二絲,武二百八十六兩七錢七厘四毫,永七百六十八兩八錢三分四厘七毫二絲)。

  按削免一款緣明制,紳衿吏承例有優免,自三十石三十丁以至一石一丁,視職秩以定優免之數,歲有增減,年額不同。

  本朝順治十四年,令紳衿止免本身丁徭,其田地與民一體當差。當時,未將原編差徭若干勻入綱丁、綱田,將差丁、差田減征。乃另增削免一款,作為定額,奉行之不善,今已難挽。蓋田條鞭所誤也。

  屯丁銀一十二兩三錢九分二厘一毫二忽三微一纖六沙三塵一秒八漠(寧六兩一錢五分九厘八毫三絲七忽九微六纖六沙,清九錢四分五厘八毫九忽三微二纖二沙,上五兩二錢八分六厘四毫五絲五忽二纖八沙三塵一秒八漠)。

  新裁站銀一千三百六十兩(長三百三十四兩八錢,寧二百二兩一錢二分,清二百一十三兩二錢八分,歸七十四兩四錢,連九十三兩九錢六分,上一百六十八兩六錢四分,武一百二十四兩,永一百四十八兩)。

  新裁民壯工食銀一千三百七十六兩四錢(長一百二十四兩,寧一百六十一兩二錢,清一百八十六兩,歸、連、武、永各一百六十八兩,上一百六十一兩二錢)。

  匠班勻入田糧內征解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長一十四兩五錢,寧一十九兩五錢,清三十四兩五錢,歸一十一兩,連一十二兩五錢,上二十二兩,武三兩五錢,永二兩)。

存留[編輯]

  府屬額徵存留銀一萬八千六百一十八兩二錢九分七厘三毫四絲六忽(內:長四千二百九十兩九錢五分八厘九毫六絲一忽,寧二千八百六十七兩零七分一厘二毫四絲一忽,清二千三百七十一兩五錢九分七厘五毫二絲一忽,歸一千六百九十九兩四錢八分八毫五絲三忽二微,連一千五百二十四兩九錢六分四厘一毫七絲一忽,上二千四百零二兩三錢六分七厘四毫四絲,武一千五百一十四兩三錢五分一厘四毫八絲九忽,永一千九百四十七兩六錢零五厘五毫六絲八忽八微)。

秋糧米[編輯]

  府屬廳縣峰市縣丞共征本色秋糧米一萬四千六百四十六石一斗一升四合五勺七抄八撮二圭六粟一黍二稷二糠(汀軍廳征八千二百三十一石九斗一升七合一勺三抄九撮七圭四粟八粒四黍六稷三糠,上杭縣征三千五百三石二升三合八勺七抄九圭七粟二粒九黍二稷九糠,峰市縣丞征九十三石三升八合三抄四撮四圭五粟九粒八黍,武平縣征二千八百一十八石一斗三升五合五勺三抄三撮七粟八粒九黍三稷)。內:一撥兌留給汀州鎮標三菅兵米一萬一百一十九石六斗,一撥解省糧米四千五百二十六石五斗一升四合五勺七抄八撮二圭六粟一黍二稷二糠。

耗羨[編輯]

  府屬各縣共征耗羨平余,銀一萬八千一十二兩四錢四分二厘一絲九忽一微七沙四塵三埃三秒五漠。內:

  原派起運一分水腳銀一千二百七兩八錢七分八厘二絲六忽四纖八沙一塵八埃五秒四漠。

  原派解司公費銀六千七百五十四兩八錢四分二厘三毫九絲八忽五纖九沙二塵四埃八秒一漠(此原派應解之數。乾隆十七年水腳奉裁,應歸入此款內匯解充公)。

  原派道、府、廳、縣佐雜養廉銀一萬零九兩七錢二分一厘五毫九絲五忽(汀漳道四百二十九兩七錢二分一厘五毫九絲五忽,本府一千八百兩,同知五百兩,長汀、寧化各一千兩,上杭、連城各八百兩,清流、歸化、武平、永定各六百兩,泉上、峰市二縣丞各一百六十兩,府經歷、司獄各四十兩,長汀縣丞四十兩,長、寧、清、歸、連、上、武、永典史共八員各四十兩,巡檢十一員各四十兩,驛丞二員各四十兩)。

  明制田地、山盪皆科米,定則有官米、民米之分,官米每斗加耗三合五勺,民米每斗加耗七合,以為預備倉厫折耗繼入正額支銷。迨後各倉民米每正耗米一石,又增耗米五升,亦作正額支銷。萬曆七年,都御史龐尚鵬行一條鞭之法,將正耗米統計入額,同四差編征銀兩,於是鼠耗之外復有火耗之徵,每正銀一兩,折算九錢,將耗余以為各項使費及上司年節規禮。雍正六年,山西巡撫諾敏;雍正七年,河東總督田文鏡,以有司重耗殃民,奏請定額提解歸公,酌給各官養廉,閩省於雍正七年定額,布政潘體豐詳定各州縣額徵地丁糧米,均取加一火耗,每兩外計並封一分、平餘一分歸入正額,以一分為起運水腳,余為公費養廉。乾隆十七年,奏准部咨以起解錢糧夫船腳費,各省章程案內向無動支造報,徑行刪除。並令將乾隆十三、十四、十五等年用過水腳銀兩,着落賠補,未悉並封、平餘二分,亦各省所未核計者,故各省不報銷水腳。而閩省派支也,仰蒙恩旨免其賠補。聖恩寬大,安得持籌者將賦役原委上達九重,並耗羨而除之,豈非斯民之大幸乎?

榷政[編輯]

  宋光宗紹熙間,上杭運漳鹽十船,船六十籮,官給綱本至漳買之。寧宗嘉定六年,知州趙崇模請改運潮鹽。理宗紹定五年,知州李華申請以杭、潮接壤,私販旁午,艱於發賣,每年止就潮州潭口場買三綱,每綱千七百斤。長汀等縣自潭口納稅至上杭者,縣官檢核方至州交納,綱十船共四百籮,籮二十貫,內取籮頭(四百八十一貫九百三十四文,錢會各半),以贍學。

  元無考。

  明洪武間,遞年有商課之鈔。成化二年,御史朱賢、巡道牟俸等以杭城隘不足居軍,命邑令胡鉞拓而大之。邑聽選監生溫祐在京上言,請暫抽河稅,以城工竣而罷(每鹽船稅一錢五分,鐵二分,魚一分,委陰陽學員同老人輪收之)。既竣之後,又以城武平、永定及新建衙署皆,收河稅,因循未寢。正德四年,鎮守太監梁某盡以所稅輸京。十一年,漳州大帽山丹竹樓山寇倡亂,虔撫王守仁駐鎮,改題前稅為兵餉,以前司稅之員多弊,改令本府委官稽之。嘉靖元年,巡道王俊民立法,凡商船不論所載多寡,給之以票,抵府賣者為長船,至府稅課司交之;止於縣者為短船,在縣收之。十七年,知縣伍籩請每船給票,其長短之數,隨所至之地核之,由是稅額加增。每鹽一船抽銀二錢八分,每貨一船抽銀一錢一分五厘,歲無定額,以船之多寡定稅之盈虧,每年多者約可得四五千兩。內:解武平營兵餉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九錢五分,守道家健工食並扣充餉銀二百一十六兩,分巡道閱操犒賞銀八十兩,啟閉城門、放銃硝磺銀八兩四錢,有閏年加七錢,謄造循環紙張工食銀十兩八錢八分,布政司溢額銀二百一十兩六錢一分一厘五毫二絲,虔院鹽餉銀三十六兩。萬曆二十七年,遣內監高寀入閩抽稅,又於前項稅銀內每年割解京銀一千二百兩,監費二百五十七兩八錢。四十二年,撤回內璫;前銀起解布政司充餉。崇禎八年,本府新設威遠營,議於前稅內動支銀七百四十四兩,有閏年加銀六十二兩,備本營兵食。其抽稅官員,議歸本縣正官董之。裁稅官心紅、每年議解銀四百兩,以佐岩前營兵食。又解京助餉銀二千兩。十七年,知縣羅萬藻議留為新兵月餉。

  本朝順治五年,原編河稅銀三千二十二兩三錢六分一厘五毫二絲,歸入地丁額內,解布政司。其盈餘銀年約三千餘兩,另批解司充公。雍正五、六年間,清查關稅,督撫委員監收,經布政使潘體豐詳請,除正額外,以雍正六年所收盈餘五千九百三十一兩六錢一分九毫九絲七忽九微二纖四沙,作為盈餘定額,照數征解。乾隆三年,奉文原征河稅改歸商稅款內造報,每年比較盈缺,着落追賠。

  原解監河稅銀一千二百兩。

  監費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

  武平營河稅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九錢五分。

  溢額河稅銀二百一十兩六錢一分一厘五毫二絲。以上共正額銀三千二十二兩三錢六分一厘五毫二絲,外盈餘銀六千七十兩有奇,年無定額。

雜 稅[編輯]

  長汀縣原額京果、通鹽、牛牙稅銀二百八十三兩,原額福鐵牛骨稅銀一十二兩,原額紙稅銀二兩,新增本城松雜炭行、發夫行、古城過載行稅銀一十六兩。以上原額、新增共徵稅銀三百一十三兩。

  寧化縣原額花布牙稅銀一十二兩,原額豬稅銀七兩五錢,原額牛稅銀五兩,原額當稅銀五兩。

  歸化縣原額紙牙稅銀六兩五錢,原額牛、豬雜稅銀一十八兩八錢。

  連城縣牛稅一十七兩,年無定額。

  上杭縣原額花布牙稅銀八十兩,原額苧、筍、紙牙稅銀五兩,原額連三紙牙稅銀五兩,原額鐵爐餉銀一十兩,原額豬稅銀五兩(此款捐解),牛稅銀九兩有奇,年無定額。以上各餉稅共一百一十四兩有奇。

  武平縣原額牛稅銀六兩。

  永定縣原額摺灘、仙師宮、深溪三埠牙稅銀共二十一兩。

稅 契[編輯]

  稅契銀兩年無定額。按天啟四年御史吳尚默請定,吏胥稅役以補民賦之不及,議定民間田房稅契,每兩納銀三分,一切書辦等役,以三年役滿出缺,代者納稅。至各項牙稅,乃崇禎年間以軍興旁午,餉費不繼,因而派征。雖入正供,仍列外賦,庶為將來豁免之地耳。

倉儲(社倉、耤田附)[編輯]

  積貯乃民命之大原,所關極重。《周禮》: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廩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周賜,稍食以歲之上下。若民食不能入二餔,則令邦移民就谷。其未荒也,預有以待之;將荒也,先有以計之;既荒也,大有以救之。我朝倉儲最為充裕,偶值水旱偏災,人皆樂業,民無流離,豈非積貯豐而拯救力,故遇災無患歟?志倉儲。

  漢耿壽昌請令邊郡築倉,以谷賤時則增價而糴,以利農;谷貴時則減價而糶,以利民。名曰常平倉。

  隋開皇五年,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田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以下,貧富為差,輪輸之當社,委社司檢校,以備凶年,名義倉。

  唐劉晏為轉運使,諸道置知院官,具報豐歉,豐取歉予,率諸州縣儲米三萬餘斛。

  宋朱熹建立社倉,使貧民歲以中夏受粟於倉,冬則加什一以價,歲少收則弛其息之半,大祲則盡弛之。期以數年,子什其母,則惠足以廣而息,遂損以予民,行之數年,人以為便。

  明制,州、縣各設預備倉,以為濟荒之本,又有蠲免稅糧之令,有先發倉廩後奏聞之令。

  本朝有常平倉谷,有官民捐積穀,有社倉谷。常平倉谷乃捐監收貯,以備平糶蠲賑之用。官民捐積穀乃歷年官民捐輸,以備賑者,均入正額。社倉谷乃各社捐輸,聽社長副自行經理,以時出納者。倉厫皆動項建造,核實報銷,不累及里甲,法良意美,遠邁歷朝。乾隆十四年,復就各府、州、縣情形酌定額存谷數,每年減價平糶,如平糶系溢額之谷,將價銀解司,毋庸買補;系額內者,或俟秋收買補,或以續收監谷補額,倉儲頗裕。

  明府屬歲額積穀六千七百石(春夏積銀,解充遼餉;秋冬積穀,存留備賑)。春夏積銀一千零五兩(府九十兩,長一百二十兩,寧一百五十兩,清一百三十五兩,歸一百二十兩,連一百零五兩,上一百三十五兩,武九十兩,永六十兩)。秋冬積穀三千三百五十石(奉文扣三分,解充遼餉,七分實存,備賑)。三分積銀三百零一兩五錢(府二十七兩,長三十六兩,寧四十五兩,清四十兩五錢,歸三十六兩,連三十一兩五錢,上四十兩五錢,武二十七兩,永一十八兩)。七分積穀二千三百四十五石(府二百一十石,長二百八十石,寧三百五十石,清三百一十五石,歸二百八十石,連二百四十五石,上三百一十五石,武二百一十石,永一百四十石)。續加積備賑谷一千一百七十石(府一百石,長一百五十石,寧二百石,清一百石,歸一百二十石,連一百石,上二百石,武一百石,永一百石)。

  本朝乾隆十四年八月,議准府、縣各倉額貯谷共三十九萬五千八百八十六石四斗二合一勺七抄(府一十一萬三千七百八十四石三斗七升二合,長三萬四千一百三十七石二斗四升,寧四萬三千六百二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五勺,清二萬九千四百八十石四升,歸二萬九千八百三十四石六斗四升,連三萬七千六十四石四斗三升,上四萬八千八百五十三石一斗九升五合二勺,武三萬八千七百七十六石九斗四升,永二萬三百三十一石六斗三升七合四勺七抄)。

  社倉谷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五石三斗六升二合七勺九抄六撮八圭四粟(長四千二百二十二石八斗四升一合,寧三百二十二石一斗九升,清二千二百零二石二斗三升四勺,歸一千二百八十石五斗七升三合,連二千六百三十九石二斗九升七合,上二千六百五十九石五升二合二勺,武二千零八十九石五斗一合,永五百九十二石九斗二千七合,泉上縣丞分貯二十一石一斗,峰市縣丞分貯一百九十五石六斗五升一合一勺九抄六撮八圭四粟)。

  各縣社谷有附貯於縣倉者,有分貯於各社。惟上杭一縣間有出借取息,余則聽社長副收貯。官吏雖不經手,亦鮮查其出入,僅循例取結而已。雍正二年、三年,雖屢頒條令,終無實效。總之,法非不善,得其人則治,不得其人則敝。常平非不善奉行者未必皆如耿壽昌之所言。義倉非不善。奉行者未必皆如長孫平之所奏。社倉非不善。奉行者未必皆如朱子之條約。預備非不善,奉行者未必皆實心為民。邇年歲歲平糶,積漸難返。然買補艱難,綜核嚴密,谷價日增不能平減,又在有位者之因時調劑也。

耤 田[編輯]

  《禮記》祭統雲,天子親耕於南郊,諸侯耕於東郊。耕耤之儀自古不廢。然歷代以來,各府州縣並未設立耤田。雍正四年,仰蒙世宗憲皇帝特頒諭旨,令各州縣設立耤田,以供粢盛。雍正五年,禮部議准耤田壇法規制,令各省擇東郊官地潔淨豐腴者,立為耤田;如無官地,動支正項錢糧置買民田,以四畝九分為耤田外,即於耤田後建立先農壇,高二尺一寸,寬二丈五尺,壇後酌建正房三間,配房各一間,恭奉神牌、祭品、農具。耕耤日期,每年擇吉頒行各省同日舉行。所收米谷數目,用過粢盛數目,造冊報布政司,送戶部查核。

  雍正四年,共設耤田三十九畝二分(各縣各四畝九分)。

  雍正五年起至乾隆十七年,除粢盛動用谷數外,尚存谷石變價銀兩及存倉谷數,附載備查。

  長汀縣存谷三十七石九斗六升,存谷價銀三十三兩二錢六分四厘一毫五絲。

  寧化縣存倉谷一十九石三斗,存谷價銀一十二兩八錢三分四厘五毫。

  清流縣存倉谷七十石,存谷價銀四十六兩二錢三分五厘。

  歸化縣存倉谷四十六石九斗,存谷價銀二十八兩九分三厘。

  連城縣存倉谷四十九石,存谷價銀二十九兩七錢六分五厘。

  上杭縣存倉谷七十五石,存谷價銀五十兩二錢八分。

  武平縣存倉谷三十三石九斗,存谷價銀二十四兩二銀四分。

  永定縣存倉谷四十七石二斗,存谷價銀三十一兩三錢八分八厘。

鹽 課[編輯]

  宋時,長汀、寧化、清流三縣運福鹽,上杭、武平、連城運漳鹽。多者十綱,少者三、四綱,每綱十船,每船六十籮。官給綱本,至福、漳二州買鹽,運至本州,編排人戶,分四等給賣之。每斤賣九文。自紹定後,戶口凋耗,憑甲長請鹽分賣。後上杭以郡守李華申請,復運潮鹽,逐年於龍潭口賣三綱,綱計一千七百秤。淳熙十三年,減汀州鹽價,歲萬緍(舊志)。

  宋天聖而後,東西海場共十三,並領於廣州,歲鬻五十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六石,以給東西路。慶曆間,轉運使李敷、王繇,請運廣州鹽於南雄州,以給虔、吉。繼三司判官周湛復請運入虔州。嘉祐末,令廣南鹽入虔、汀,所過州縣收算(廣東通志)。

  明成化八年,巡撫韓雍始奏議熟鹽萬斤,定抽官價一兩,生鹽減十之一為軍餉。嘉靖二十八年,議分為四,仍以萬斤為率,青生鹽餉銀八錢,白生鹽九錢,東路熟鹽一兩,西路熟鹽一兩二錢。鹽法道劉一瀾為內監議稅,揭報止有三項,青生八錢,東生一兩,西熟一兩二錢,隨其報買鹽數,預納餉銀完足,給票定限往場收買,依限回銷,歲約銀八千兩(廣東通志)。

  本朝鹽課,最為充裕。兩粵原額銀不滿二十萬,原隸巡撫兼管。康熙三十一年,始設鹽差,專理鹺政。康熙三十二年,將原額大引,照依淮例改為十小引,裁去水客,革除軍餉、額餉、包稅、余鹽等名色,並商人項下額餉、余鹽、加餉、時值等名色,捆為一例,捆征節年加增九萬餘兩。康熙四十五年,巡撫范時崇兼理鹽政,將鹽院羨餘十萬兩、運司羨餘六萬兩,歸入正餉,每年額徵鹽課共四十五萬五千九百二十兩零。嗣因余費之名革而復設,場商無力養灶,鹽半走私;埠商無力行運,引多壅積;欠帑百十餘萬。雍正二年,改歸兩廣總督專管。總督孔毓珣以商人奢侈縻費,操縱居奇,誤課病民,將汀屬額引六萬六千七百八十四道三分九厘七毫(長二萬一千二百三十七道三分一厘九毫,寧一萬零六百七十七道九分七厘九毫,清六千二百六十三道六分五厘二毫,歸三千三百二十七道七分四厘五毫,連四千五十九道三分二厘六毫,上一萬九百六十七道九分七厘九毫,武五千六百六十六道四分八厘九毫,永四千五百八十三道九分零八毫)。每引配鹽二百三十五斤,征餉費銀五錢九分八厘零八忽零三纖八沙五塵七埃三渺。每引二百五十道,發水程一張,計鹽三河九隻一分六厘六毫,征鹽價八十兩零二錢九分一厘六毫,雜費銀四兩五錢八分六厘五毫。潮鹽,發帑官收,運廣濟橋配埠,並聽海陽等七縣埠商,告折菜漁引鹽赴兌。奏請改為官運官銷,八縣協辦。知府匯總其成,每年知府出具印領,自備鹽價水腳,赴潮州陸續領鹽運回,按地方盈縮,分發八縣通融銷售,務足三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兩零之課額。並復設潮州運同一員,專司盤掣。乾隆元年,御史甄之璜條奏將各處官銷地方,請仍召商認辦。乾隆二年,始各召商辦運。無如各商悉系乏本之人,公私積欠累累,每遇解餉,遍向子店告貸,子店因而挾制分鹽,高抬壟斷。乾隆十六年春季,粵鹽缺產,商運不繼,民多茹淡。知府曾曰瑛因設廠,委員監賣,並酌定價值,令長汀縣丁濰議定章程,按月核報,多方調劑,民食始免匱乏。

  汀州府屬八縣原額加餉銀三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兩六錢零六厘二毫五絲七忽二微五纖零五塵四埃五渺四漠八末一逡(長一萬二千七百兩零八分七厘四毫七絲九忽七微三纖九沙一塵零五秒七漠八末七逡,寧六千三百八十五兩五錢一分七厘二毫七絲七忽七微一纖三沙六塵八埃三渺九漠六末七逡,清三千七百四十五兩七錢一分四厘二毫四絲六忽八微二纖三沙八塵四埃八秒五漠九末六逡,歸一千九百九十兩零一分八厘二毫六絲零三微二纖一沙一塵零七秒八漠八末五逡,連二千四百二十七兩七錢九厘五毫七絲九忽一微八纖八沙三塵八埃一秒七漠九末八逡,上六千五百五十八兩九錢三分九厘六毫零八忽八微九纖九沙八塵五埃三秒九漠六末七逡,武三千三百八十八兩六錢零五厘五毫七絲二忽四微八纖五沙四塵八埃一漠九末七逡,永二千七百四十一兩二錢一分三厘八毫三絲二忽七纖九沙八埃三秒二漠八末四逡)。

  運鹽限期

  長汀埠,限四十日;寧化埠,限四十五日;清流埠,限四十五日;歸化埠,限四十八日;連城埠,限四十日;上杭埠,限三十八日;武平埠,限三十六日;永定埠,限二十五日。

  按謹正鹽筴,始自管子計口食鹽。歷代計鹽籍錢,或計丁而官鬻鹽,或召商而禁私販。唐時,榷鹽之令,不及閩省。宋時,設場煮鹽而官鬻之,將民戶編排,限以斤兩,納錢而給之鹽。明初,如宋法,官給工本煎曬輸倉,令民男女皆食官鹽,計凡男成丁女成口者,歲給鹽三斤,征米八升,謂之鹽糧;繼復改鈔,謂之鹽鈔。嗣以糧鈔不行,官鹽漸廢,鹽不給而征鹽糧如故。弘治間,又將鹽糧每丁口折征銀兩,編入全書。汀屬八縣,每口派征自二分三厘三毫零至一分五厘七毫零,多寡不一。繼忘包引食鹽之規,遂為通商裕課之說,於是召商認引納課。汀屬向食潮鹽,潮州招收、隆井、東界等場,皆產生鹽,色黑味淡,兼之寧、清、歸三邑離潮道遠,並無水路可通,陸運艱難,埠商乏力,課誤限違,民嗟淡食。

  本朝康熙五十七年,總督楊琳以商既乏本,地多賣私,且舊欠繁重,鹽田荒廢,因發帑給灶,收補修治,復建造倉柵,揀選場員,督曬緝私,並據眾商公議,將舊欠攤入鹽價,分年帶徵,弊仍未除。雍正二年,總督孔毓珣因請將汀郡引課,歸官辦理,通融銷售。乾隆二年,復歸商辦。今長汀埠,每年仍代銷歸化額引一千六百零四道三分四厘零四絲,該餉費九百五十三兩九錢五分七厘二毫八絲九忽三微二纖一沙一塵七渺八漠八末五逡。代銷永定額引一千五百二十七道九分六厘三毫二絲二忽二微八纖五沙三塵七埃二渺,該餉費九百一十三兩七錢三分四厘八毫。蓋歸近於福,永近於漳,濱海窮民,專籍肩挑背負以謀生,窮究禁緝,必致鋌而走險。補偏救弊,權以濟經,又在有位者之善為籌畫也。謹志始末,以備查考。

恤政(附)[編輯]

長汀縣[編輯]

  普濟堂 在城東教場上側,雍正二年奉文設立。

  育嬰堂 在府東北隅。乾隆九年,知府俞敦仁建,以鹽規銀二千五百兩為育嬰費。十四年,知府曾曰瑛於常例外加給乳婦衣服,嬰兒綿襖,為嬰女擇配,復於堂後栽木築牆,以為蔭護。堂中董事李永珩、蕭萱、俞上聞,捐火食羨餘銀,置店屋三植,為每年祝聖公資。

  養濟院 在府治西羅漢寺左,舊在鎮南門濠邊,崇禎四年徙今所。康熙己卯,知府王廷掄重修。

  義冢 一在東郊坑,一在羅漢嶺。明陳妃、沈嬪,學士傅冠,總兵周之蕃,陣亡武職林深、鄭雄,皆寓葬焉。一在虎背山上,有明漳南道胡宗瑜墓;一在朝斗岩東,司李徐開遠捐俸建塔;一在府治南,知府馮協一捐;一在龍陂,同知江芑捐;一在東教場後道場坑,總兵陳有功捐;一在蘿蔔坪社公背下,知府李肅捐;一在戒願寺背,知縣張文偉捐;一在前所窯下,邑紳黎文遠捐;一在前所窯上,邑人鍾文魁捐;一在道場坑,邑人許文幾捐;一在南禪寺,一在西峰寺,俱邑諸生賴守正捐。一順治丙戌大水,溺死男婦無算,邑人鍾嘉祐拾骼掩之荒冢十里,每歲清明,操舟沿堤投楮祭之。一厝所在羅漢寺內,知府沈偉業置。一在前所窯木魚山,乾隆十四年,知府曾曰瑛捐置。

寧化縣[編輯]

  普濟堂 在文星坊,雍正二年奉文設立。

  育嬰堂 在進賢坊。

  養濟院 在縣東城外,明知縣張思誠、程熙,先後鼎建。

  義冢 在縣南三里。

清流縣[編輯]

  普濟堂 在南關外,雍正二年奉文設立。

  育嬰堂 在縣西,康熙四十五年,知縣王國祚建。

  養濟院 一在縣西朝真坊,一在北河背。

  義冢 一在水東坊,明知縣陳桂芳置冢建亭,康熙間重修。乾隆十三年,知縣岳攀桂移無主棺罐埋於黃坑官山。十四年,知縣馬潞捐買伍姓大塘邊山一所,以葬貧民無後者。一在西門外二里許。一在西山背名西瓜窠,葬無祀及無棺者。一在夢吾里西湖橋頭,邑人李其羨建木塔,子昌賢易以石。一在嵩溪後龍山旱坑,邑人吳常恩捐地。

歸化縣[編輯]

  普濟堂 在三都。

  養濟院 在北關外,明末寇毀。康熙間,知縣黃易重建。

  義冢 一在城東半里,一在城西十里。

連城縣[編輯]

  普濟堂 在東門外。

  養濟院 在縣治東,原在縣西。洪武間,知縣劉雍建,邑人黃表重建。嘉靖間,始遷今地。國朝順治四年,寇毀。十八年,知縣宗泰建。康熙五年,知縣王士晉捐置田畝。

  義冢 在縣西郊。

上杭縣[編輯]

  普濟堂 在東關外。

  育嬰堂 在儒學左畔。

  養濟院 在西城外石固廟左。

  義冢 東路涸湖、劉清坑。西路董塘、桐樹窩。南路馮公塔、南泉寺邊火燒屴、將軍宮上畔雷打凹。北路華元堂背祇園庵背,共十一處。其在南岡塔者,邑紳雷鈇捐置。其在涸湖者,邑人丁希盛捐置。其在涸湖冢旁及西門外十里亭者,皆邑人黃錝捐置。

武平縣[編輯]

  普濟堂 在南郊外演武亭邊。

  育嬰堂 在東門坊。

  養濟院 在縣治北觀音堂,再毀再建。康熙二年,改建西北郊外。

  義冢 一在縣北厲壇右,一在南門外,一在西門外。

永定縣[編輯]

  普濟堂 在西郊外。

  育嬰堂 在城內西門孟公祠。

  養濟院 在縣東一里山麓間。

  漏澤園 在山川壇側,舊有千人塔在養濟東,後因低洼積水,署令方南灂移建於高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