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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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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條例
制定機關: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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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汕頭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汕頭市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條例

(2010年8月26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旅遊資源,是指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合理利用,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以及其他社會資源。

第三條 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遵循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應當突出生態濱海與潮汕歷史文化特色,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統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管理工作。

市、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市、區(縣)發展和改革、經貿、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農業、林業、外經貿、文化、衛生、環境保護、統計、價格、水務、海洋與漁業、外事僑務、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環境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和海洋功能區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的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經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組織實施。

編制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群眾的意見,進行多方案的比較和論證。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制定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論證,及時建立、補充、更新相關信息。

旅遊資源普查信息應當作為旅遊資源保護、開發和制定旅遊產業發展規劃的依據,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旅遊資源的普查、評估、論證工作,應當給予資金保障。

第八條 開發旅遊資源應當符合本市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經營性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應當遵循政府引導、企業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保護。

第九條 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確定的重要旅遊功能區域,在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階段應當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有關部門在旅遊飯店、旅遊景區(點)、主題公園、大型遊樂園等旅遊資源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階段,以及對上述旅遊資源開發項目作出立項審批決定前,應當徵求同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的意見。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對向其徵求意見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及時反饋意見。

第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文化、林業、水務、海洋與漁業、宗教等部門,依法對旅遊資源開發項目的開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期實施開發項目。

第十一條 旅遊資源開發者應當在辦理立項、建設等手續前編制專項旅遊資源開發保護方案,報送所在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

開發保護方案應當包括旅遊資源開發過程中的保護措施以及建成後旅遊景區(點)的旅遊資源保護措施。

旅遊資源開發者和旅遊景區(點)管理者,應當按照專項旅遊資源開發保護方案做好旅遊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點)管理者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旅遊景區(點)的環境保護、安全衛生保護和文物古蹟保護等工作。

第十三條 旅遊資源開發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發建設項目的廢水、廢氣、廢渣、廢棄物及噪音的處理設施,防止植被、景觀、文物破壞及水土流失的保護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在規劃開發或已開發利用的旅遊區域,應當保護區域內的岸線資源、生物資源和水資源。

禁止在旅遊景區(點)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占用岸線;

(二)捕獵野生動物;

(三)破壞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

(四)破壞生物資源和水資源;

(五)開山採石、挖沙取土、圍墾放牧、填蓋水面、砍伐樹木、建造墳墓;

(六)其他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改變旅遊景區(點)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十五條 旅遊景區(點)的開發建設不得超過旅遊景區(點)的環境容量,其性質、布局、規模、體量、高度、造型、質感、色調等必須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旅遊景區(點)內應當控制旅遊資源的開發強度,加強綠化植被,降低建築密度和容積率,嚴格控制建築的體量和高度。

旅遊景區(點)應當根據旅遊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等要求,確定旅遊接待承載能力,實行遊客流量控制。

第十六條 旅遊景區(點)管理者應當根據旅遊資源的特點,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加強安全和環境衛生管理,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制止擾亂旅遊秩序、破壞景觀景物的行為,保障旅遊者的安全。

旅遊景區(點)及其沿線應當設置說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線標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旅遊景區(點)管理者應當制定和落實具體保護措施,對重要景物、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旅遊資源實行重點保護。

第十七條 開發古遺址、名人遺蹟、歷史紀念地、古寺廟建築、古園林特色建築等具有歷史人文性質的旅遊資源,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或者拆除。

第十八條 禁止在已列入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但未經開發的旅遊資源區域內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確需開展有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參加或者其他較大規模的科學研究、體育運動、探險等非營利活動的,應當提前向所在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鼓勵境內外投資者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配套設施。鼓勵單位利用自身資源開發旅遊項目,並向社會開放。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整合開發旅遊資源、引導扶持重點旅遊資源開發項目。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旅遊業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二十一條 重點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涉及基礎設施建設的,由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統籌安排納入相關規劃。

重點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內優先解決。

重點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投資回報周期較長的,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開發汕頭港內灣等公共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依法實行特許經營。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積極發展旅遊業,保護和開發旅遊資源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遊資源的義務,有權對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旅遊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五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的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停止,並配合規劃、國土資源、林業、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水務、海洋與漁業、文化、民政、宗教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各自職權予以處罰。

對在旅遊景區(點)內實施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開發建設項目,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依法責令恢復原狀、限期治理或者搬遷。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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