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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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工作條例(試行)
(1999年2月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名稱變更,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條 專門委員會受省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指導和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聽取其工作情況的匯報。
專門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之間在工作運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協調。
第六條 專門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各有關方面應當支持和配合。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時候,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物質、時間保障,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接受辭職的,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停止執行或者其代表資格終止時,其專門委員會的職務相應停止或者終止。專門委員會的職務被終止的,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辭去專門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主任委員出缺的時候,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一位副主任委員主持工作。
第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門委員會委員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根據需要可以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提出報告。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的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全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省人民政府關於省級財政決算,以及全省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前,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對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十七條 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時提出報告。
第十八條 審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對認為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十九條 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的意見。
第二十條 起草或者參與起草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決議草案。
起草或者參與起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的解釋意見。
第二十一條 審查或者參與審查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案。
第二十二條 對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必要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報告,並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三條 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參加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評議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職責,聯繫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工作情況。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情況匯報。
第二十六條 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意見和建議。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要求,聯繫安排代表視察和參加檢查活動。
第二十七條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交付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綜合上報。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交付徵求意見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草案,參與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八條 辦理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事項。
第二十九條 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時候,可以委託一位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三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專門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的日期、議題一般提前五天通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同時送交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主要討論年度工作計劃,擬定議案,提出報告,研究執法檢查活動,聽取匯報,以及討論必須由專門委員會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決定問題,須經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專家列席會議;也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建立辦公會議制度。辦公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負責處理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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